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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

发布时间:2020-11-26 17:12:38

A. 为什么把家庭教育写入民法典刻不容缓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在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中,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并驾齐驱的“三驾马车”。然而,家庭教育不同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其特殊性:首先,它是如何做人的教育,核心在于立德树人;其次,它是终身教育,无阶段性;再者,它是私人教育,主要由父母等近亲属实施。家庭教育因此具有重要地位,是一切教育的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家庭教育有所规范,但不够全面系统。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一章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九部委出台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到2020年,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满足家长和儿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推进家庭教育立法的进程。

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提供了依据,但其性质属于公法和社会法规范。从私法层面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刻不容缓。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8是什么。

第1068条是关于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8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网络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D.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吋,父母有承担( 民事责任 )的义务.。

E.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的例子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应当负担的义务有:(1)保护子女的身体健康;(2)照顾子女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子女财产;(4)为子女利益合理利用和处分其财产;(5)代理子女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子女进行诉讼;(7)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F. 父母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指哪些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依据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正确、适当地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一、父母必须从物质上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也就是说,父母必须从物质上、经济上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养育和照料,使子女身体能够健康成长。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是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的需要。

二、父母必须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必须适龄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其认识世界、认识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但无权加以限制和剥夺,相反,保证未成年子女入学接受义力教育是春依法必须履行的职责。

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同时应当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有:(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及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备的不良行为。对已染上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和学校互相配合,严加管教,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矫治,绝不能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四、父母应当保护子女的人身权不受侵害,包括身体不受伤害、生命不得剥夺以及胜名权、荣誉权及名誉权等不受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父母应当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以非讼或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父母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术立婚约。

六、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理人,有权排除他人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侵害。当未成年子女所进行的处分其财产的民事行为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时,父母有权否定。这既是其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要精心管理和监护,不得做出有损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行为。
七、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父母已尽了监护职责,那么适当减轻其责任。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父母应全面、适当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全法权益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对未成年人亦享有隐私权的强调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的家长不懂得尊重子女的隐私权,侵儿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多是偷看子女的日记、私拆、隐匿或毁弃子女的信件等。尽管父母偷看子女日记、信件多是出于好意,是想了解子女的思想动态,以便更好地对子女进行引导和教育,但效果适得其反,其行为不仅伤害了子女的感情,增加了子女对父母的不信任感,而且这种行为构成对子女隐私权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亦有隐私,亦有其不愿告诉别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包括他的日记、信件、生理方面的疾病以及曾经遭受过的侮辱、经历的痛苦、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等等。而且,正因为未成年人年龄小,心理承受能力较弱,才更需要全社会,尤其是他们的父母加以关心和爱护,尊重他们的隐私权,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无权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任何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未成年人自己,现应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G. 未成年撞车谁负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满八周岁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的未成年人来讲,父母是子女的第一法定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子女在未成年期间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带来人身伤害时,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第一法定监护人(父母)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参考相关法律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十条第一款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H. 民法典中哪些内容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抚养以及教育等条款,和未成年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8)民法典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I. 2015年新婚姻法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父母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这一规定基本上沿用了1980年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时这条规定是对1950年的婚姻法作了重要补充,实际上是有关亲权和监护权的规定。后来,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进一步完善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规定。理解本条,应当了解以下几层含义:
一、未成年子女在1980年制订婚姻法时,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在这之后,1986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根据该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就是未成年人。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本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重要职责。
所谓的保护,是指父母应当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预防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危害,使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处于安全状态。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监护人的基本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主要包括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护主要包括: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等。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主要指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和保护其财产权益,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属于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果父母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造成未成年子女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还体现在,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子女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健康状况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应当由其父母进行代理,或者经父母同意后进行。当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本条的“教育”侧重于管教的意思,是指父母要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导,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是未满18周岁的人,不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在未完全成熟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也尚未完全形成,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很弱。在这个时期,他们极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养成不良习惯,实施不良行为。因此父母应当加强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他们的良好品行,增强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保证他们的心理健康。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应当从小抓起。儿童时期正是开始学知识、长见识的时期,也正是思想活跃,但是非观念模糊的时期,容易接受好的东西,也容易接受坏的东西。从这个时期开始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这样就可以用好的、美的、正确的东西,去占领他们的内心世界,保障他们身心健康地成长。当前,在社会上仍然存在不少妨害未成年人勤学向上、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如一些企业和场所违法经营,渲染暴力、淫秽、色情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屡禁不止,吸毒、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等。这些丑恶社会现象,不仅严重地污染了社会风气,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为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走上犯罪,提供了不良土壤。父母应当就不良行为的性质、范围、危害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专门教育,使其树立防范意识;对于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则应当加强教育约束,制止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根据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和管束。虽然在管教过程中,父母可以对未成年子女使用适当的惩戒手段,但不得对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虐待。
三、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父母对其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基于亲权和监护权上的权利。如对未成年子女生活进行照顾的权利,在管教子女过程中的惩戒权,当未成年子女被绑架时有要求交还的请求权,还有在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中的法定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也是法律规定的家庭义务。因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家庭的环境和父母的品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窗口,是未成年人出生后的第一所启蒙学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任启蒙老师,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主要环境就是家庭,所受到的最初教育就是父母的教育,父母的言传身教,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个性、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父母一般是和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照料他们的衣食住行,而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有着很大的依赖性,使父母便于了解他们的行为情况,便于掌握他们的心理和要求,有利于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基于上述原因,有些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管教和保护的职责。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父母应当根据其能力,同国家、社会、学校一道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理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的思想侵蚀。该法第十条又规定,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其未成年子女,引导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等不良行为。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这些法律也对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其未成年子女的违法犯罪的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父母让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四、父和母都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和教育其未成年子女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父母双方行使,这也是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在我国奴隶和封建社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强调父权和父治,要求子女服从父亲的管治,奉行“父为子纲”、“子不教,父之过”,子女一般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家中的财产一般由父亲全权支配。母亲在家庭中一般没有什么权利,亲权集中由父亲行使。在国外,早期的资本主义立法也把亲权单方面授予父亲,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33条就规定,父母婚姻存续期间,亲权由父亲单方行使。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亲权逐渐摆脱了家族主义和父权的束缚,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共同亲权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371条规定,父母有权保护子女的安全、健康及道德品行。父母对子女负有照管、监督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在解放后,实现了男女平等,在家庭关系上,实行夫妻地位平等。在1980年制订婚姻法时,就明确规定了父母都有管教和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这次修改的婚姻法,同样肯定了上述的规定。
五、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父母承担民事责任。198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父母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这次修改婚姻法时,考虑经济赔偿责任有些窄,于是修改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规定,不仅充分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增强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管教的责任感。至于承担责任的条件、方法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父母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子女有自己的财产,造成他人损害时,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
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经济损失,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一)责令其未成年子女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赔礼道歉等。这些民事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儿童甲在玩闹中,将儿童乙的手打伤。儿童甲的父母应当承担儿童乙的治疗费用,并应当带着甲向乙赔礼道歉。又如,某小学生甲在踢足球时,把教室的玻璃打破了,甲的父母应当向学校赔偿损失,或者负责更换新玻璃。

J. 如何解读高院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父母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这一规定基本上沿用了1980年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时这条规定是对1950年的婚姻法作了重要补充,实际上是有关亲权和监护权的规定。后来,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进一步完善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规定。理解本条,应当了解以下几层含义:

一、未成年子女

在1980年制订婚姻法时,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在这之后,1986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根据该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就是未成年人。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本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重要职责。

所谓的保护,是指父母应当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预防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危害,使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处于安全状态。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监护人的基本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主要包括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护主要包括: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等。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主要指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和保护其财产权益,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属于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果父母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造成未成年子女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还体现在,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子女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健康状况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应当由其父母进行代理,或者经父母同意后进行。当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本条的“教育”侧重于管教的意思,是指父母要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导,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是未满18周岁的人,不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在未完全成熟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也尚未完全形成,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很弱。在这个时期,他们极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养成不良习惯,实施不良行为。因此父母应当加强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他们的良好品行,增强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保证他们的心理健康。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应当从小抓起。儿童时期正是开始学知识、长见识的时期,也正是思想活跃,但是非观念模糊的时期,容易接受好的东西,也容易接受坏的东西。从这个时期开始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这样就可以用好的、美的、正确的东西,去占领他们的内心世界,保障他们身心健康地成长。当前,在社会上仍然存在不少妨害未成年人勤学向上、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如一些企业和场所违法经营,渲染暴力、淫秽、色情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屡禁不止,吸毒、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等。这些丑恶社会现象,不仅严重地污染了社会风气,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为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走上犯罪,提供了不良土壤。父母应当就不良行为的性质、范围、危害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专门教育,使其树立防范意识;对于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则应当加强教育约束,制止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根据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和管束。虽然在管教过程中,父母可以对未成年子女使用适当的惩戒手段,但不得对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虐待。

三、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父母对其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基于亲权和监护权上的权利。如对未成年子女生活进行照顾的权利,在管教子女过程中的惩戒权,当未成年子女被绑架时有要求交还的请求权,还有在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中的法定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也是法律规定的家庭义务。因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家庭的环境和父母的品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窗口,是未成年人出生后的第一所启蒙学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任启蒙老师,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主要环境就是家庭,所受到的最初教育就是父母的教育,父母的言传身教,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个性、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父母一般是和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照料他们的衣食住行,而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有着很大的依赖性,使父母便于了解他们的行为情况,便于掌握他们的心理和要求,有利于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基于上述原因,有些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管教和保护的职责。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父母应当根据其能力,同国家、社会、学校一道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理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的思想侵蚀。该法第十条又规定,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其未成年子女,引导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等不良行为。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这些法律也对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其未成年子女的违法犯罪的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父母让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四、父和母都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和教育其未成年子女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父母双方行使,这也是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在我国奴隶和封建社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强调父权和父治,要求子女服从父亲的管治,奉行“父为子纲”、“子不教,父之过”,子女一般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家中的财产一般由父亲全权支配。母亲在家庭中一般没有什么权利,亲权集中由父亲行使。在国外,早期的资本主义立法也把亲权单方面授予父亲,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33条就规定,父母婚姻存续期间,亲权由父亲单方行使。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亲权逐渐摆脱了家族主义和父权的束缚,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共同亲权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371条规定,父母有权保护子女的安全、健康及道德品行。父母对子女负有照管、监督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在解放后,实现了男女平等,在家庭关系上,实行夫妻地位平等。在1980年制订婚姻法时,就明确规定了父母都有管教和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这次修改的婚姻法,同样肯定了上述的规定。

五、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父母承担民事责任。198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父母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这次修改婚姻法时,考虑经济赔偿责任有些窄,于是修改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规定,不仅充分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增强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管教的责任感。至于承担责任的条件、方法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父母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子女有自己的财产,造成他人损害时,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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