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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独生子女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7 15:04:21

㈠ 北京地区关于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费用

没单位的
到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

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的通知
朝计生发〔2004〕1号
各街乡(地区办事处)计生办: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区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范围及材料:
1、 领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为: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前,女满55周年、男满60周岁,户口在本街乡(地区办事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1979年11月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以来,孩子在1965年11月以后出生)的无业及个人档案存放在街乡社保所(劳动科)、职介、人才的独生子女父母。
2、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个人档案存放在街乡(地区办事处)社保所(劳动科)职介、人才的,由街乡(地区办事处)社保所(劳动科)、职介、人才出具当年的无业或个人存档证明。
(2)对领取人因变换多家工作单位后,现工作单位又破产倒闭将档案存放在街乡(地区办事处)劳动科,不能提供婚姻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其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核实后,有户籍地出具独生子女家庭证明并加盖街乡(地区办事处)计生办章。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可用申请表领取,申请表丢失的,由原单位出具曾经发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证明,比加盖人事(劳资)公章(视同有光荣证)。
(4)无业人员,由夫妻双方社区、村(居)委会开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5)《结婚证》或《离婚证》和户口簿。
二、领取程序:
1 、当事人到社区、村(居)委会申请,由社区、村(居)委会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并上报到街乡(地区办事处)计生办。
2 、街乡(地区办事处)计生办核实后,填写“朝阳区无业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明细表”一式三份,盖章后上交区计生委财务和法规科各一份,经核实后下拨款。
3 、街乡(地区办事处)将一次性奖励发给当事人,须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证明”经当事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4 、区计生委已抽查的形式,对领取一次性奖励费的当事人进行电话随访。
三、注意事项
1 、《光荣证》丢失的,如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照《光荣证》办理程序可重新申请办理,但应在所有材料上注明原件丢失重新办理字样。
2 、未办理过《光荣证》,子女超过18周岁的人员,不享受奖励。
3 、凡户口在于2003年9月1日后从外区迁入本辖区,要求领取一次性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应持原户籍地街乡计生办出示的未领取过一次性奖励费的证明。
4 、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发放。
5 、农村居民,由乡(地区办事处)政府发放。
6 、有工作人员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6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8)46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称到龄)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一)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三)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三)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第四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给予奖励。

第五条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如本人提出档案中早期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则以档案中早期记载并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㈢ 在社区办领独生子女费登记时要留下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办好之后他们打电话通知再取回合理吗

这不合理。
即使要进行审核,也应由办事人员与复印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留下复印件,将原件当即交还。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㈣ 关于回沪知青独生子女费补贴的通知

全称: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包含退休回沪后的上海市上山下乡知青)
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所需提供材料:
1、一家三口身份证
2、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3、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
4、退休证
5、光荣证即独生子女证
6、原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原籍人民政府、街道出具的未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证明。此件标准格式有街道提供。
7、银行卡(邮政卡和贷记卡除外)
以上材料用A4复印件

㈤ 独生子女费,这么好的政策是哪里发布的,怎么都没人通知我呢

看你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农村户口的话村上可以领独生子女费。

㈥ 单位停发独生子女费的通知怎么写

通 知
各位独生子女户:
由于本单位资金出现困难等原因,从今年起暂停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敬请谅解!
×××××(单位名称)
××××年××月××日

㈦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你的人事关系在哪儿?如果退休是企业经手办理,还需要找企业要。如果人事关系转到街道办事处,可以到办事处问问。在办事处的办事大厅计划生育窗口。

退休人员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如何缴税

中华。会计网校快乐蓝精灵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公开渠道上未查询到安徽对此问题的规定。以下文件供参考:《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604号)规定,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的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法[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八条规定,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形式奖励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㈨ 退休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补助,应该什么时间发放2015年失独家庭有什么补助新政策

我是在辽宁省营口市退休的原工作单位在黑龙江单位早已破产不存在了我是在2003年买断后转到营口档案在社保之后自己交的养老保险退休后的独生子女费应该到哪里去领

㈩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职工辽宁有新规定吗

独生子女补贴应该每年年底发,去镇一级政务大厅领取 目前还没有看到最新的政策出台 而14年针对失独家庭的正常细节有: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与政策 一、经济扶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 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 《通知》提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 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 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 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养老保障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 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 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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