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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签字

发布时间:2020-11-27 13:36:44

A. 独生子女当事人按手印签字起到法律效应吗

我觉得任何人,对书面的文件签字按手印都应该是有法律效应的,只要不是胁迫的都是有效,这个和独生子女没有任何关系

B. 该人去世后单位发放了独生子女费,因该人子女在外地回不来,该子女亲属签字代领这笔钱那么这位

代理人不行。这笔钱国 家有规定,对于符合领取但已经去世的人,有其法定继承人领取,有多位继承人的需同时在场或者由社区证明。

C. 独生子女结婚 女方家长要求无论将来生男生女都要有一半姓女方 婚前想写份申明双方家长签字 要怎么写

虽然姓名是区别各人的符号,从理论上讲没有什么,但在实际生活中,大家都还是看得很重,现如今都是独生子女,提出后代的姓氏问题完全可以理解。婚前可以签定协议,双方商定,如果生两个小孩,明确头胎同谁姓第二胎同谁姓就行了,不论生男生女都一样,如果生一个就把双方的姓合并即可。取名四个字的,这也有一个把谁的姓氏放...前面的问题,协议写明就行了。

D. 抚州独生子女补贴每年要签字认证吗

抚州独生子女补贴每年一定需要签字认证的!因为目前放开生育了,怕你再生育孩子或者抱养孩子!另外有一些失独家庭还有另外的补贴!

E. 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子 需要父母亲戚签字吗

如果是遗嘱继承的话,不需要其他亲属签字同意。
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且未立遗嘱,就需要其他亲属同意才可以的。

F. 父母一方过世,我是独生子女,我放弃继承权需要二婚妻子同意并签字吗

1.2.父亲的房产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是的话,就一半是母亲自己的财产,一半是父亲的遗产。继承人包括祖父母、母亲、你,各继承人平分。婚内继承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祖父母不在世,只有你和你母亲两个继承人,你放弃就全由母亲继承了。
4.应该不需要。
5.6..表述不清,既然是父亲的遗嘱,被继承人只能是父亲,怎么能是母亲女儿。但无论怎样,孙女婿不能做妻子爷爷的遗嘱见证人,因为有利害关系。

G. 堂妹是独生子女,堂妹做手术堂姐能不能签字

不是当事人近亲属,签字没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自然人当事人之间具有版特定的亲近亲属关系的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H. 堂妹是独生子女现在要做手术,我是堂姐能不能签字

做手术医院条例是有这项明确规定的必须是跟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才可以签字的,近亲也不行,只有家人才可以

I. 我是农村的,已经63岁,独生子女,能否领取农村生活最低保障

安徽省奖扶政策
(皖人口发〔2009〕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第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第十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报;
(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五)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六)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第十二条 资格确认的基本程序、进度和要求:
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和达到50周岁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同步进行。
(一)摸底调查(每年1月15日前)
1.乡村调查摸底。在广泛宣传,群众知晓的基础上,乡、村级计生专干以“50周岁以上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资料为基础(可从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网站下载),逐村逐户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同时,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系统)中49周岁以上的个案信息为基础资料,对本年度达到50周岁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登记,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简称《5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
(二)本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
2.本人填表申报。凡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
3.群众民主评议。召开村(居)民代表、村(居)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申报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评议表》(简称《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
4.第一榜公示。村(居)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讨论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
5.向乡(镇、街道)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报送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乡级审核(每年3月15日前)
6.乡级走访调查。由两名以上乡(镇、街道)干部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简称《审核表》)上记录。
7.第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审核组,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乡(镇、街道)设立举报信箱。
8.向县(市、区)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审核表》报送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五)县级确认(每年3月31日前)
9.县级全面复核。县(市、区)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乡级上报的对象进行全员复查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表》上记录。
10.第三榜公示。将审核通过对象名单反馈给所在乡(镇、街道),分别在乡、村、组张榜公示十天,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1.审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乡、村。本年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委及时下文确认。
省市人口计生委视情况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质量进行抽查评估。
(六)信息录入(每年4月30日前)
12.个案信息录入和变更。每年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将本辖区最终确认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简称“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生成下载本年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简称《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本年度达到50周岁的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资料录入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网站。
省、市两级人口计生委要登录“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七)信息报送(每年5月10日前)
13.数据报送。每年5月10日前,市、县级人口计生委分别向上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简称《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确认的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每年5月15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联合行文,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第十三条 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往年确认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简称《年审表》)。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简称《退出审批表》),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三)每年3月15日前,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退出审批表》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四)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在开展新增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街道)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发现乡(镇、街道)年审工作不到位的要组织重新年审。
(五)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重新申报、审核的一套材料,并入原档案一起保存。
(六)往年确认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本年度新增对象在资金发放之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文书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发(见附件)。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五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县、乡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奖励扶助对象本人不是户主的,要单独开设个人储蓄账户。
第十八条 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九条 每年8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将《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县、乡级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日内将奖扶金一次性划拨到奖扶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县级人口计生委应立即向发放机构通报,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中作退出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奖励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县、市、省三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于每年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即《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预测及资金预算表》(简称《奖励扶助人数预测及资金预算表》)。
第二十一条 每年10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应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简称《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委,由其导入“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同期,县、市级人口计生委分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本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简称《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
12月31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向省财政厅反馈本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奖励扶助对象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身份证、存折等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二十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国家和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1-1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________ 市________ 县(市、区)
项 目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婚姻变 动年月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夫妇曾经生 育子女数 男孩_____ 女孩_____ 夫妇现有存活子 女数(含收养等) 男孩____女孩_____
夫妇曾经生 育子女情况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死亡年月 是否亲生

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收养年月 死亡年月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备 注 奖励扶助金标准: 元。
申报人诚信承诺:我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全面,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接受取消资格处理。
申报人签名:___________ 填表人: 填表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 乡(镇、街道)________ 村(居)委会________ 村(居)小组
表1-2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评议表

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镇、街)________村(居)________村民小组
申报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婚姻、生育等个人信息见《申报表》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评议
人员 参评人员身份:村干部 人,计生协会员 人,普通群众 人。
参评人员签名:
评议意见

村(居)委负责人签名:
计生协会长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随同《申报表》一起报送乡(镇、街道)计生办。
表1-3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

_______县(市、区)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居)委会
申报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婚姻、生育等个人信息见《申报表》
乡级审核记录 乡级与申请人见面调查记录:
1.对《申报表》所载信息进行逐项询问,记录异常情况:

2.查看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记录异常情况: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3.两位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证明:
证明人签名: 证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乡级初审意见:
是否符合条件:(1)符合 (2)不符合(3)建议暂缓
奖扶金标准: (1)720元(2)840元 (3)1320元(4)1440元 (5)____
调查员签名: 年 月 日
县级复核记录 县级与申请人见面调查记录:
1.对《申报表》所载信息进行逐项询问、核查,记录异常情况:

2.查看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记录异常情况: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3.群众走访座谈,记录异常反映:

4.乡、村两级程序执行情况(村级是否评议、公示?乡级是否入户见面、走访调查、公示?)

5.县级复核意见:
是否符合条件:(1)符合 (2)不符合(3)建议暂缓
奖扶金标准: (1)720元(2)840元(3)1320元(4)1440元 (5)____
调查员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乡级随同《申报表》一起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县级复核时作相应记录。
表2-1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____年度)

_______县(市、区)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居)委会
奖扶对象
姓名 性别 年审结果 对象本人
签名 村(居)入户
回访人员签名 乡(镇、街)复核
人员签名

村(居)负责人(单位盖章): 乡(镇、街)负责人(单位盖章):

注:本表由村(居)每年2月15日前填报,乡(镇、街)每年3月15日前复核,退出对象
公示;“年审结果”据实填写1.年审合格;2.退出;3.重新申报。
本表由乡镇分年度装订存档。

表2-2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_______县(市、区)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居)委会
村(居)民小组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退出原因 退出年月 备 注

乡(镇、街)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备 注

填表人: 填表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退出原因: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
3.迁出(备注栏填迁往何地);4.死亡;5.审批错误;6.其它(备注栏填具体原因)。
本表由村(居)委会每年2月15日前填报,乡(镇、街)每年3月15日前审核报县,
县级审核后进行信息变更。
本表由县级人口计生委分年度装订存档,乡镇同时留存备查。

表3-1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______年度)
单 位 本年度奖扶对象数(人) 本年度所需经费(万元)
本年对象人数 其中 上年对象人数 本年退出人数 本年新增人数 合计 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
只生一女人数 现无子女人数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其中
省级 市级 县级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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