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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二人如何成为失智老人监护人

发布时间:2024-10-05 21:20:08

① 失智老人如何申请法定监护人

失智老人如何申请法定监护人

失智老人如何申请法定监护人,我们都知道,对于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这些老年人来讲,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规定的有法定监护人,以下来了解失智老人如何申请法定监护人。

失智老人如何申请法定监护人1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一、民法典失能老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失能老人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需要确定监护人,如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由法定继承人担任监护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失能老人如果只是失去行动能力,可以辨认自己行为的,不需要监护人监护。如果为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一般由子女、配偶作为法定监护人进行监护。

失智老人如何申请法定监护人2

老人监护人有哪些权责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成年人监护人的职权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失智老人如何申请法定监护人3

监护人有权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吗

我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出国留学等,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案例

在两年前,我与丈夫刘某经你们法院调解离婚,10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调解书中明确规定位于漓江花园小区的80㎡房产归儿子刘某佳个人所有,在离婚后也将房产过户到了儿子名下,但是在上个月我在某一房产中介公司看见出卖儿子房产的信息,经了解,刘某近两年嗜赌如命,为了还赌债而处分我儿子的房子,请问刘某作为监护人有权处理被监护人刘某佳的财产吗?

对于这类问题,刘某作为你儿子的法定监护人,仅是孩子财产的代管人,而非财产的所有人,因此,刘某是不能任意处置你儿子房产的。

② 非常好的朋友可以做监护人吗

非常好的朋友可以做 监护人 吗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监护人的范围主要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因此朋友是可以作为监护人的,但是这样手续是比较繁琐的,要经过各方认证的。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具有 抚养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最为密切,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基于此,父母无条件成为未成年人的 法定监护人 。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本条第二款对父母之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作出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规定父母之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二是增加规定了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的规定。 ( 一 )、关于“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互相推脱,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导致监护无从设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针对以上问题,本条明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或者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不受本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但仍可作为依据。 依照本条规定的顺序应当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认为自己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或者认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更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综合各方面情况,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例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认为自己年事已高,未成年人的姐姐各方面条件更好,由其姐姐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可以先与其姐姐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监护争议程序解决。但在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得拒绝履行监护职责。 ( 二 )、关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释解与适用: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需要设立监护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因智力、精神障碍以及因年老、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辨识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对成年人监护,要正确区分失能与失智的区别。失能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失智即辨识能力不足。失能的成年人未必需要监护,只有失智的成年人需要监护。此外,还应当区分长期照护(护理)和监护的区别:从对象上看,照护的对象既包括失智成年人,也包括失能成年人;监护的对象针对失智成年人。从内容上看,照护仅限于生活上的照料和安全上的保护,不涉及人身权益保护的安排、财产的管理等事项;监护是对失智成年人人身、财产等各方面权益的保护和安排。 依据本条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以下几类: (一)是配偶。成年男女达到法定婚龄,通过 结婚登记 程序,缔 结婚 姻关系,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 扶养 的义务。”夫妻共同生活,具有相互的扶养义务,对共同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由配偶担任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父母、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既具有天然的情感,又具有法定的抚养、 赡养 关系,适宜担任监护人。 (三)是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条将“其他近亲属”列为具有监护资格的范围,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生活联系以及情感基础等因素,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主要指公益组织,其能否担任监护人,在实践中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根据该组织的设立宗旨、社会声誉、财产或者经费、专职工作人员等情况进行判断。 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法院在指定监护人的的时候,首选还是和被监护人关系较为亲近的直系家属,因为朋友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的关系较弱,因此往往难以长久的有效的承担监护责任,朋友通常是作为法院的“无奈之举”,是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的最后选择。总而言之,非常好的朋友是可以做自己的监护人的,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

③ 可以把监护权转让给养老院

不可以
许多人纯掘亏(尤其是家属)认为,从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时刻起,就发生了监护权的转移,养老机构就自动成为老人的监护人,发生的一切风险养老机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讲,上述说法是认识上的误区。

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哪一类入住老人会产生监护权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其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才有监护人。目前就成年人的监护,仅有关于精神病人的规定。现实中,考虑到养老机构的管理负担、照护难度和他人安全问题,目前养老机构一般不接受精神病人,但是养老机构中也入住了大量因为各种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如植物人、脑瘫、脑萎缩病痴呆人、脑中风后遗症病人、先天痴呆患者、老年痴呆患者,以及其他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老年人等(以下统称“失智老人”)。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专门规定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失智老人的监护问题应参照有关精神病人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散数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做神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监护是基于身份产生的民事权利,具有法定性。之所以会产生“入住养老机构即产生监护权转移”的说法,是基于对《民通意见》第22条的误解,即:“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也就是说,监护职责是可以委托给他人履行的。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监护人可以不再承担责任了呢?换句话说,是否入住老人的监护人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把监护职责委托给养老机构,就可以免除法律上的监护人责任了?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本条后半段是这样规定的:“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监护人与养老机构签订了委托照护合同,并不意味着监护人的资格也随之转移了。法律的原则是,监护人的设定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一经确定,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更不会因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所处的地点变化而变化。

简言之,关于监护问题,要明确区分“监护权”和“监护职责”这两个概念。“监护权”或者“监护资格是法定的,不可转移;“监护职责”是可以通过委托方式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的。但即使是将监护职责委托出去,监护人仍然是直接责任人(除非与被委托人有明确约定);被委托人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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