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职责
一、省委办公厅
了解掌握老龄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有关工作信息,为省委领导决策老龄工作当好参谋;协调安排省委领导研究解决老龄工作重大问题和参与重大老年活动。
二、省委组织部
贯彻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和完善干部离退休制度;负责全省老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检查离退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组织引导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省委老干部局
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负责离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离休干部开展健康科学的文体活动;组织引导离休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四、省政府办公厅
了解掌握老龄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有关工作信息,为省政府领导决策老龄工作当好参谋;协调老龄工作的重大事项,安排省政府研究解决老龄工作的会议和重大活动。
五、省民政厅
负责老年人社会福利工作,制定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老年福利设施标准和服务规范,对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拟定安置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老复员军人等重点老龄优抚对象优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研究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完善救助老年人制度,组织开展助老帮困活动;将为老年人提供寄养、医疗保健和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列入社区服务规划,优先发展。
六、省人事厅
负责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办法,指导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老年人才资源开发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拟定具体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政策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确保基金安全;拟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发展规划并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拟定老龄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省委宣传部
组织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引导各新闻单位宣传老龄工作的舆论导向;将敬老爱老和保护老年人权益纳入普法教育宣传规划,列入创建文明单位、评选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的条件和内容;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宣传老年人和老龄工作的先进典型。
九、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督促指导省直各单位加强离退休干部职工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指导省直机关开展尊老敬老活动和省直离退休干部职工“两个文明”建设。
十、省总工会
参与有关老年职工政策的研究制定;了解离退休职工的生活情况和要求,积极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各种助老服务活动,教育在职职工切实履行家庭赡养义务;加强离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协助有关部门推动离退休职工的社会化管理工作;组织离退休职工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十一、团省委
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和老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青少年树立敬老养老意识,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助老服务活动;组织老红军、老干部、老英雄、老劳模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十二、省妇联
参与有关老年妇女权益政策的研究制定,依法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组织妇女开展尊老敬老教育和各种助老服务活动,教育妇女切实履行赡养老人义务;加强老年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组织老年妇女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十三、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
组织指导所属报刊积极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老年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全省老龄工作和老年活动的重要信息,大力宣传尊老敬老和“老有所为”的先进典型,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运用新闻舆论的力量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
十四、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指导和组织起草、修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支持和参与老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实施老年法律法规情况和老年工作实施监督。
十五、省高级人民法院
组织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开展老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涉老案件审判中,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提起诉讼有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帮助和照顾;结合涉老审判工作,主动为老龄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十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把老龄事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参与老龄工作宏观政策研究制定工作,组织协调检查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落实;按规定程序安排养老设施基本建设和利用外资;参与研究全省人口老龄化问题。
十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参与研究拟定老龄事业发展的有关法规、政策,从政策上支持和引导老龄事业向产业化发展;加强有关企业发展的信息交流,引导企业生产老年人需要的产品,提供有关服务,并帮助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提高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八、省教育厅
将老年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加强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等各类老年教育机构的教学业务指导;将敬老爱老教育列入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计划和行为规范守则,提高学生尊老爱老观念;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助老活动;组织引导教育系统老知识分子、老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研讨咨询、文化交流等活动。
十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少数民族的老龄工作;调查了解少数民族中老年人的生活、学习、健康等情况,研究提出有关维护少数民族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对策建议;组织开展适合少数民族老年人特点的活动。
二十、省公安厅
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及时预防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老年人进行自防自护教育,提高老年人的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热情为老年人提供治安、户籍、交通等服务,为老年人排忧解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组织调处涉老纠纷,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
二十一、省司法厅
组织指导开展涉及老年人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敬老意识和法制观念;协调做好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线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依法调处各种涉老纠纷,为老年人排忧解难;指导律师事务所依法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指导各级司法公证机构做好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公证工作。
二十二、省财政厅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根据老龄工作发展的需要和省财力的可能,有计划地增加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为老龄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对老龄工作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二十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将老年福利和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在居住小区、市政工程及公共场所设计、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方便老年人使用的设施,并严格检查验收;会同省民政厅贯彻实施《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CJ22--1999);组织指导城市供水、燃气、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房管等部门,认真执行优待老年人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优质、方便的服务。
二十四、省农业厅
参与研究制定农村老龄工作政策法规;负责减免农村老年人社会经济和劳务负担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农村老年人搞好生产经营,提高自养能力。
二十五、省文化厅
负责全省老龄文化工作,研究拟定老年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老年文化活动,创作老年文艺作品,丰富、活跃老年人的文化生活;组织指导各种文化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二十六、省卫生厅
负责全省老年卫生保健工作,研究拟定老年医疗保健政策法规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老年医疗保健服务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老年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工作,为老年病人提供优质、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组织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区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适应老年人需要的医疗康复、疾病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加强老年医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积极发挥老年医务工作者的作用。
二十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老龄人口问题研究;将老龄人口问题纳入人口问题综合治理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老龄人口知识教育。
二十八、省外办
推动我省老龄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国际老龄事务,了解国外老龄事业发展有益经验和做法,展示我省社会发展和老龄工作成就,促进我省老龄事业发展。
二十九、省国税局
参与研究制定全省有关老龄工作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
三十、省地方税务局
参与研究制定全省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
三十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协调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指示,宣传反映老年人的生活特别是他们开展的各种健康文体活动,宣传社会上敬老爱老的典型,对贯彻执行老年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舆论监督;指导地级市以上广播电视机构办好老年节目、栏目。
三十二、省体育局
研究拟定全省老年人体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宣传和普及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方法;指导和推动老年人体育组织开展健身活动;加强对老年人科学健身的指导,创编并推广优秀的老年人健身项目;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质测试工作;加强对老年人健身组织的管理。
三十三、省统计局
负责组织协调老龄人口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老龄人口数量、结构和特征的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老龄人口统计工作;为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统计信息;向社会发布老龄人口统计信息;参与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
三十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参与制定、贯彻落实发展老龄产业的优惠政策;监督检查工商企业提高老年产品和服务质量;指导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为老年人兴办经济实体开展政策、技术咨询和优先优惠服务;监督检查工商企业执行有关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情况。
三十五、省新闻出版局
组织全省出版单位制定老龄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老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三十六、省旅游局
将老年旅游纳入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指导旅游机构整合旅游资源,开发老年旅游市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旅游消费项目;制定服务标准和优待政策,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和加强老年旅游服务业的发展与管理。
三十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将拟定老龄工作政策法规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老年政策法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行政法规咨询和执法解释工作。
三十八、省军区政治部
指导所属部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老干部的管理教育工作,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协调驻鲁部队参加省组织的老龄活动。
三十九、省社会科学院
加强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和对策研究,为老龄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㈡ 老年协会工作职责和会长职责
社区老年协会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泛开展尊老、敬老、爱老宣传活动,为老年人送温暖办实事,在全社区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二、老年协会本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负责制定本社区老龄和老年协会工作计划,总结及各种活动并组织实施。
三、掌握和了解本社区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对各个年龄段的老年人实行分层次管理。对本社区60岁以上的老人摸清底数并进行登记、造册。
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增强老年人的体质。
五、帮助老年人协调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及时反映老年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为老服务活动。发挥老年人的技术专长和才智,组织发动老年人参加本社区、村公益活动,鼓励老年人之间互相帮助。
六、协助社区、村做好其他有关老年人的工作。
老年协会会长职责:
1、在镇老年干部协会和村“两委”的领导下,主持协会全面工作、传达、布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认真贯彻执行“老年法”和“协会章程”,依法保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3、为老年人排忧解难,组织会员开展助力脱贫攻坚、强化基层治理、助推乡村振兴等活动。
4、检查计划、会议决议和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
5、负责组织监察、财务审批和有关文件签发等工作。
6、带头加强学习,抓好协会理事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高和任务职能的行使。
7、协助村“两委”抓好安全生产和信访工作。
现状:
现在许多村落社区中,成年男性大多在外工作,老人多留守家里,老年协会组织重要性得以显现。现在乡镇府与村委会在日常有关村务的决策中经常要征询村老年协会的意见,在政策执行时也要力求取得老年协会的支持与配合。正是因为老年协会作用巨大,现在乡村重大活动中都要请老年协会会长出席。因此,人们经常形象地将老年协会称作是乡村的“政协委员会”。
不过,乡村老人协会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某些老年协会参与宗族、村庙祭祀活动,有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嫌疑等。部分地方乡政府担心老年协会在村落社区中权威过重,影响村干部的正式权威。因此,对老年协会的发展颇有些顾虑。
㈢ 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是什么级别单位
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是正科级单位,其主任为正科级。
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全县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此机构的成员单位为全县的大部分部委办局组成。
因为要协调全县老龄工作,而老龄工作又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老龄委主任一般是由县委专职党委副书记(即分管政工的县委副书记)兼任。
老龄委委员由各成员单位(即各部委办局)的负责同志或分管老龄工作的领导同志兼任。所以果真从级别上分析,按照主人构成应为副县级议事协调机构。
具体负责全县老龄工作的具体职责由县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即老龄办)负责,是属于正科级的单位,这个主任的职位就是正科级。
(3)老年人委员会有什么职位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㈣ 中国老年医学委员会是什么组织
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医学委员会,于1994年12月成立,由国家卫生部医政司司长于宗河同志第一任会长。2000年换届,由中国老年学学会副会长、总后卫生部原部长、教授张立平同志接任会长。总后卫生部全军保健办原主任杜玉奎担任副会长。名誉主任委员有中央保健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卫生部保健局原局长兼北京医院院长耿德章同志,中国科学院院士、博士导师陈可冀教授;解放军总医院原副院长、内科、老年医学教授牟善初同志,北京医院名誉院长、心血管病教授钱贻简同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人口学知名专家、博导邬沧萍同志。常任委员会由77名委员组成,其中常务委员19名。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卫生管理官员、老年医学研究专家、高等医学院校教授、医疗机构高级医师等。
委员会组织:本会常务委员会为学会决策中心,下设六个专家委员会、学术与继续教育部、科技发展与合作部、信息与外联部和办公室、百思康营养健康科技培训中心。
委员会的任务:在全国开展有关老年医学和健康管理的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受卫生部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的委托,对医院在职人员开展职称评定考前培训和医疗专业的继续教育(相当学历教育的学分制教育) ,举办不同层次的医学专业人才的培训班,提高老年医学水平;开展营养保健师技能培训和其他有关健康与疾病防知识的培训和宣传,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群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和健康管理,促进老年人健康长寿;受政府的委托,组织专家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服务;依法创办科技和经济实体;编辑出版专业书籍、刊物和有关资料;协同医药卫生科技单位、企业联合研究开发老年医药保健科技产品,为企业提供老年医疗保健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科技成果的推广。
委员会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诚信和谐、创新学术、服务健康、奉献社会的理念,把发展老年医学,提高老年医疗保健水平,服务老年人群健康作为委员会的最高使命;坚持以现代医学、传统医学和高新技术为指导,跟踪医学发展的前沿,着眼于老年医疗保健需求,发挥委员会的专家优势、技术优势、信息网络优势,搭建对医疗人员的远程教育平台,为全国医疗教育资源均衡化做出贡献。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学术活动与技术服务结合,提高老年医学学术水平和服务老年人群健康的效益,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与国际接轨;坚持社团的群众性、学术性、社会性的基本属性,整合、开发老年医药卫生资源,面向农村、社区、基层,为老年大众进行健康教育、开展健康促进指导、组织实施健康管理服务,关注、维护老年人生命健康权益,增强自我保健能力,提高老年人生命和生活质量;坚持把打造委员会集成创业、建业的团队作为“兴会”的要务,建成一个热心发展老年医学、为老年人健康服务,适应改革与发展形势要求,有朝气、有活力、有奉献精神的新团队,在建设与发展中不断增强自身的实力和后劲,使本会成为会员关爱社会、完善人生、施展才干、寄托希望的温馨之家。
委员会会徽: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医学委员会会徽为圆形图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案为衬底,以蓝色为基本色,代表绿色的环境,象征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图案中间的权杖与盘旋在权杖的蛇相结合,是通用的医学代表;权杖托起的红太阳代表蒸蒸日上的老年人,象征积极的健康老龄化目标;图案中两边的橄榄枝表示和平、祥和。整个图案由“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医学委员会”会名的中英文字体环绕360度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