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养老院该为老人提供什么服务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养老院需要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服务质量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养老与服务项目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紧急联系人,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依照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以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等服务。
益养老介绍,不是所有养老院的模式都是一样的,在找养老院的过程中,更应该关注,居住环境,饮食条件及护理服务这些硬指标。
『贰』 智慧健康养老为老人提供那些便利
拿泰康养老社区来举例,一个好的养老机构,应该是硬件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除了这些基础配套,还要营造一个大型的老年人社交圈,缓解老年人的孤独感。同时医养结合也是很重要的,社区有自建医院,也有专门针对失智和失能老人的服务。
『叁』 南京东山街道增设老年人服务专窗,为了老年人便利你有什么意见
随着我国老龄社会到来,如何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条件成为当今社会要面对问题,我提出如下建议:
一、为老年人提供方便生活空间
老年人年龄大了,很多智能设备都不会用,一些老年人不会用智能手机,超市结账、支付业务、乘车等都很不方便,所以在一些公众场合要设立多个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窗口,让他们享受专门服务。
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大邻里互助模式养老,社区通过搭建平台,让更多老年人不出家门就享受更便捷服务。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关心老人是我们每个人职责,全社会都要为养老事业做出自己贡献。
『肆』 为老人服务项目有哪些
具体如下:
根据《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
大力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并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三)除极少数超大城市需按政策落户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四)推进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友好城市建设。提倡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等。
(五)深化敬老月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七)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八)进一步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
(九)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和便利,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十)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出行需求,有条件的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十一)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十三)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
(十四)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十五)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十六)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
(十七)鼓励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倡导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
(十八)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十九)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提倡乡镇(街道)、城乡社区落实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
(二十)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
(4)如何为老年人提供就诊便利扩展阅读
对于补贴制度各地标准不同,以达州为例: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关爱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从2019年1月1日起,达州市户籍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调整为:
80—89周岁老年人由每人每月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是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同级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制定。对百岁老人予以特殊照顾,建立百岁老人敬老金和家庭奖励金制度。
市政府为全市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赠送1块长寿牌匾,由市老龄办负责制作和发放。从2019年起,每年10月“敬老月”,为全市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2000元敬老金和2000元家庭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市老龄办负责发放。
高龄津贴及百岁老人敬老金、家庭奖励金是政府的一项特别优待政策,不计入老年人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惠民优待政策。
『伍』 a37如何设置老人模式
答:目前我国的老年福利政策是按照中央有关重视老年工作的精神,各省市制定本省市的老年福利政策。以北京为例:65岁以上可以免费乘公交、免费游览公园和博物馆,80岁以上每月享受100元的优待金。具体详见下面44项(有的将于2017年启动): 政务服务优待 1.制定社会救助、保障政策时,对贫困、失能老年人应给予重点照顾。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老年人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其救助报销比例和额度,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在实施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相关房管部门应明确设计及建设标准,在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符合适老性标准的住房,并对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提高租金补贴标准;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残疾或失独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3.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4.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免除农村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任务。 5.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可由本村基层老年协会负责管理经营,所得收益用于本村基层老年协会开展各类为本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公益项目,本村基层老年协会须定期公示养老基地管理经营情况及收益使用台账,并接受审计。 6.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老年人才市场或中介机构,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引导老年人在教育、科研、咨询等领域再就业或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有关部门可在工作岗位和薪酬方面对老年人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中的作用。 7.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老年人去世后,享受丧葬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去世老年人选择骨灰撒海的家庭实行免费,选择长青园骨灰林立体安葬方式的,给予相应补贴。 8.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重点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轮椅、拐杖、助行器等老年人出行及生活辅助器具。 卫生保健优待 9.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10.结合本市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优先为辖区老年人开展签约式健康管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健康指导服务。 11.对于因亲属逝世形成精神障碍的老年人,居住地居(村)委会应协助监护人做好在专业机构内进行的精神干预支持工作。 12.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不断拓展养老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质,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闲置资源开办养老机构,满足长期患病、术后照护、残障等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需求。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合作,开辟绿色通道,实现养老床位与就医资源的有效对接。 13.大、中型医疗机构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就医提供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先服务。 14.借鉴宣武医院与第一社会福利院合作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工作经验,加快推进以视频会诊、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远程监护、远程门诊和远程查房等为主要内容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 15.为本市户籍有需求的空巢老年人家庭免费安装紧急医疗救援呼叫器(一按灵)和烟感报警器(或液化气报警器、一氧化碳报警器),加大对空巢老年人的帮扶力度,完善空巢帮扶安全服务网,建立健全空巢老年人的安全预警服务系统。 16.逐步为失智老年人配备防走失手环;为失独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情绪辅导、定期寻访等精神关怀服务,研究建立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综合保险制度,保障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利益。 交通出行优待 17.车站等场所应设置老年人等候专座,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遇客流高峰期,视情况在身份验证、检票、安检及行李托运等处设置老年人专用进出通道。 18.市域内有条件公交车站的首末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及无障碍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方便老年人乘车。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照顾。 19.依托96106出租汽车召车热线,优先安排老年人叫车需求;加快推动无障碍出租汽车发展,为老年人和行动障碍人士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 20.65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和常住外埠老年人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建立老年人乘车数据库。 21.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政府对本市户籍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予以资助。保险公司对其他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22.健全推广北京市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在为老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区域内有老年人因意外情况导致伤亡时,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赔付,并保障伤亡者享受先行赔付服务,减少为老服务单位的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功能。 23.铁路部门应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4.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建设标准,进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可结合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棚户区改造、建筑抗震加固等专项工作统筹安排,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扶手、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适当配备楼梯升降装置等辅助设备。新建或改造居住区时,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划要求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及《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等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人活动场所。 25.规划过街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建设时要兼顾适老性原则,为老年人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26.已经建成的公厕,未配备无障碍设施的(如安全抓杆、轮椅可进入使用的坐式便器专用厕位等),有计划地逐步改造实现全覆盖,新建公厕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商业服务优待 27.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及老年人休息专座。 28.有效利用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数据信息,合理规划养老服务商发展,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精准服务。 29.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引导和优惠服务,增加社区、养老机构(包括养老照料中心)缴费网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优待标识。对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应提供电话预约、免费上门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30.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提供导银服务,对行动不便、重病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代办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养老金客户开展减费让利。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金融机构应严格按流程办理业务,并对存在风险的问题做出详细说明,尽量了解老年人交易的真实目的,进行善意提醒,并在各网点ATM机、储蓄柜台等醒目位置张贴相关风险提示,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防诈骗宣传,尽到风险提示义务。 文体休闲优待 31.增加公园、景区内服务老年人的设备,提高服务老年人设备的普及率。 32.市、区(县)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在淡季、老年节,对老年人活动实行优惠或免费提供场地。关注农村老年人体育需求,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体育服务。 33.提倡影剧院、演出场馆不定期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在淡季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34.市、区(县)财政支持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老年读者阅览区域,并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以及老年镜、放大镜等方便阅读的物品。 35.旅游景区、博物馆、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设老年人售票窗口,在入口排队区宜安放老年人优先标识或设置老年人专用通道。 36.提倡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折扣、专场活动等优惠服务。 37.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 维权服务优待 38.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优先立案受理、优先审判和执行。重视审理赡养、继承、房产纠纷等各类涉老案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 39.司法机关以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重病等老年人在报案、诉讼等方面提供便利。 40.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批、优先指派。积极推动放宽老年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老年人纳入法律援助保障范围,并重点关注孤寡、残疾、高龄以及空巢老人的法律援助需求。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重点做好赡养、婚姻、继承、邻里关系及因人身伤害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请求赔偿等老年人常见法律问题的法律援助工作。 41.健全完善市中心、区(县)中心、街道(乡镇)工作站、社区(村)联系点四级一体的法律援助机构服务体系,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发挥基层法律援助站点作用,方便老年人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42.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4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费用减免法律咨询,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其他免费或优惠服务。公证处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遗嘱公证业务,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其资金支持。 44.充分发挥老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的作用,规范准入和退出机制,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陆』 在社区如何开展老年人服务
首先必须知道老年人的特点,他们的爱好和需求,有针对性进行服务,才能取得好的结果。
有的人喜欢唱歌,跳舞,可以组织合唱团,舞蹈队,满足他们娱乐和健身需求;
有的人喜欢打扑克,打麻将,下棋,打乒乓球------可以准备场地,创造条件,满足他们的需求;
有的人喜欢健身器材,在小区设置一定数量的健身器材,满足健身需求;
有的人年纪大,身体不太好,需要医疗保障,小区附近要有医疗急救的人员,设置,药品,满足常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为120救护车到来之前做好救护;
有的人喜欢绘画,书法,摄影,玩电脑,可以组织相关的培训班,请老师上课;组织学会,协会,定期进行交流。
组织志愿者和老年人谈心,解决他们心里忧愁,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柒』 12部门鼓励设立老年人专柜和体验店,这么做可以给老人提供哪些便利
12部门鼓励设立老年人专柜和体验店,这么做可以给老年人提供极大的便利,因为老年的年事已高,而且很多的电子设备用着不太数量,所以给老年人提供专柜和体验店,对于老人来说是非常的便利的,也可以提高对于老年人的服务和质量,所以说,鼓励设立老年人专柜和体验店,会给老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对老年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行为。
三、老年人健康服务规范化。其实也有一些商家或者是企业,打着健康养生的名义,举办各种养生堂,健康讲座,忽悠老年人前去参加,之后就开始推销各种价格高昂,但是却没有一点用处的保健品,这种行为是让人们所不耻的,我们都有变老的那一天。希望国家能够对这一块加强约束,争取对老年人的健康服务也达到一个规范化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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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北京的老人没有手机也就没有建康码怎么去看病
北京的老人没有手机,也没有健康码,怎么去看病到那就签字也可以登记。
『玖』 如何让老年人享受“互联网+”的便利
网上购物、网上缴费、网上预约挂号……互联网时代,生活愈发便利,动动手指就可享受服务。然而,在我们感受互联网科技带来的便利时,老年人群体却逐渐与时代“脱节”。不会上网、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原本便利的技术反而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不便。在渐渐步入老龄社会的中国,全社会都在体验着互联网便利之际,互联网如何“+”上年迈的老人,值得思考。
E时代,互联网便利如何惠及老人?
智能养老的时代即将到来,这种将互联网、物联网与养老服务结合的形式,可以让养老生活更加个性化、人性化。调查发现,老年人的智能养老,最大的阻碍问题就是自己的思想观念转变问题,老年人思想观念的阻碍问题有很多,而且多样化。
比如,有的老人觉得,“互联网+”离自己很远,思想观念还是停留在一二十年前。除了“触网”难,如今智能手机里花样繁多的功能使用也令老年人感到难以掌握,智能手机对他们来说并不“智能”。有的老人觉得,自己根本就不懂电脑,不懂智能手机,不懂互联网,不懂智能设备,所以不愿意主动、积极地面对“互联网+”的时代浪潮。有的老人觉得,儿女们整天低着个头看手机,玩电脑,进入互联网世界,好像儿女们和自己是两个不同的世界,变得越来越难以和儿女们沟通,自己也越来越感觉孤独,寂寞。
“互联网+养老”作为新兴业态,由于仍然处于“互联网+”的初级阶段,大部分仅仅停留在“互联网+传统养老”的层面,还没有真正地到达“互联网+现代养老”的层面,以及因为老年人群体的特殊性,使得这种新兴业态的发展,仍然面临着思想观念、知识普及、盈利模式、群体培育、路径保障等挑战。而最大挑战来自于思想观念和知识普及的问题。
互联网社会如何与老人“互联”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对包括中老年人在内的所有公民提出更高的学习要求,但中老年人接受新事物能力有限是客观现实,所以,技术的发展需要兼顾到这部分人群的需求。
“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让技术来适应人,而不是让人去适应技术。现代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只顾‘疯跑’,应该对技术发展提出‘适应性’要求。”夏学銮认为,目前网络科技产品都将目光集中在年轻人群体上,而忽视了老人的使用需求。“现代科技应当增加便利性,让产品更‘傻瓜’,服务中老年群体,而不是让这一群体逐渐被‘边缘化’。”
根据民政部2013年公布的数据,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到2020年将突破2.43亿,2025年将达到3亿。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如何融入互联网时代,值得人们思考。
老年人“互联网+”,在路上
据了解,近年有一些互联网企业和运营商推出了专为老年人设计的互联网产品和硬件产品。
智能安防是家庭生活中最有必要建立的,很多时候老人独自在家,家人并不能时刻关注其状态,很容易被坏人趁虚而入,这就意味着必须有个代替家人关注老年人生活状态的东西,不仅仅是要防止来自外界的伤害,当老年人自己发生危险状况时,可以及时联系家人,这才是目前最需要的安防系统。
社区医疗是智慧社区其中一环,用户通过智慧社区系统终端工具之家庭数字室内机,可将日常医疗保健测出(如血压、提重、身高、体温等)上传至智慧社区云服务器,系统将进行智能分析并通过数学室内对讲平台反馈给用户,以及时掌握自身的身体状况,加强保养,从而提高身体健康水平。
智慧社区购物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要。现代社会对老人来说变化的太快了,家中儿女不常在的时候只能自己去购买生活中的一些物品,上楼下楼也极为不便。有了智慧社区,借助于客厅中的生活电视机或平板,就可以边看电视看购物。电视上的商家都是社区周围的商家,买东西下单后就可以直接送上门。
智慧家政按一个键就能直接连通到客服热线,客服人员会提供代拨电话、代发短信、呼叫家庭保姆、找维修工等服务。
调查发现,中老年人在接触互联网和科技产品时,遇到的最大的障碍就是操作流程过于繁琐。因此老年人的“互联网+”还在路上,也希望商家在研发老年产品时一定要在解决老年人需求的同时让老年人感觉舒心、方便,更要有尊严的体验智能科技产品。毕竟能够安全、舒适、开心地在自己家中养老,和儿女们的关系还能保持很好,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种晚年幸福,对家庭和社会也是一件幸事。
『拾』 对老年人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老年人的优惠权益补助,我国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对老年人的优惠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10)如何为老年人提供就诊便利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