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于老人,健康其实最重要的是
心理健康对于老人是最重要的
老人老了身体容易生病,也就是病理性的疾病,但更为重要的是,老人的心理问题也很重要,很多人老了会有心理疾病,有时候这比身体生病更加可怕,心理健康对于老人更重要,很多老人因为年老,带来很多的问题,他们心理上接受不了,所以就容易产生心理问题,而防止这种心理问题,是我们做子女的应该做的,要进一份孝心,让老人安度晚年,下面我们看一看如何防止老人的心理疾病。
1.丰富业余生活老年人应当根据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把生活内容安排得充实些,如练书法、种花草、养禽鸟、读书报、看影视剧等,这样既可舒展心情,又能珍惜时光,使生活更有意义。
2.活到老,学到老老年人学习不单纯是为了学习新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方式,使自己不感到寂寞。
3.保持乐观情绪老年人要对生活充满信心,尽量做到心胸开阔,情绪乐观,发挥自己在知识、经验、技能、智力及特长上的优势,寻找新的生活乐趣。
4.学会摆脱烦恼生活既丰富多彩,同时也充满坎坷和烦恼,人生本来如此。大风大浪已经经过,不必为小事烦恼,更不要处于郁闷状态,要通过各种途径把坏情绪及时释放出来,保持一份好心情。
5.家庭和社会关心家庭和社会的关心是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外部环境和必要条件,生病时需要照顾,不但给予物质上的关心,更重要的是给予心理上的理解和支持。
6.加强人际交流老年人要经常和好友聊天谈心,交流思想感情,在集体活动和人际交往中汲取生活营养,使自己心情舒畅、生活愉快。
心理健康对于老人是最重要的,如果老人心理健康出问题,那么他也很容易生病的,难以长寿,而且很容易有自杀的倾向,这一点一定要注意,我们要多和老人沟通,了解他们的心理。
B. 什么叫老年人权益老年人权益的定义是什么
老年人权益就是老年人依法享受的法律保护体系范围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C. 国家关心老年人,对免费体检必检查项有规定吗,
免费体检服务对象为65岁以上老年人。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二)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肺部、心脏、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三)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心电图和腹部B超(肝胆胰脾)检查。
(四)健康指导。告知评价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
1.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同时开展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2.对患有其他疾病的(非高血压或糖尿病),应及时治疗或转诊。
3.对发现有异常的老年人建议定期复查或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
D. 国家对老年人健康的政策
国家对80岁以上的老人有基本补助。有些地方,老年补助年龄,调整到70岁。这个,需要看当地政府,怎么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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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健康的老年人,有哪些标准
判断一个老年人,或者说一个成年人身体健康是否健康,除了生理上的身体健康,例如有没有慢性疾病、记忆力表达力是否减退等,心理健康也是不容忽视的一项。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就像是天平的两端,人到老年,都会越来越关心自己的身体健康,而由于个人的经历不同,个人的体质不同,每个人的健康情况往往也各有差异,特别是人到老年的时候,什么情况下,才能算是身体健康呢?
你说什么是判断老年人身体健康与否的标准?要我说,人真的不必太纠结健康的问题,只要你别往死里糟践自己,就尽管放心地活着。进入老年,从体态、生理机能、机体的调控能力都有所下降,判断一个老人身体是否健康,本人认为应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即生活、生理、生化三个指标来评估。
F. 生活中老年人身体是否健康,具体有什么标准呢
在全球普遍认识到健康重要性的今天,人人都开始关注健康,尤其老年人,更注意自己的健康状况。那么如何判断老年人身体健康呢?事实上,世界卫生组织(WHO)曾于上世纪中期提出健康的定义,指个体不仅没有疾病和衰弱,并且在身体、精神和社会上都呈现完满状态。通常人们所说的身体健康主要包括躯体健康和精神健康。
G. 对中老年人来说健康就是无病吗
俗话说:“没嘛别没钱,有嘛别有病。”对绝大多数中老年人而言,后一句更是说到点子上。没钱最多生活清苦点,算不了啥。有病则是麻烦多多,不仅自己受罪,还连累他人。
当然,无病不能和健康画等号,仅仅无病也不是健康的高标准。按照联合国卫生组织提出的定义,健康不只是无病,而且身体和心理都处于完满状态,并且有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这个定义无疑是全面和经典的概括,它从生理、心理、社会全方位多角度把握人的健康实质,的确具有深远意义。然而,这个健康标准似乎要求过高,近乎苛刻,给人以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感觉。大量调查资料表明,就整体居民而言,符合这个标准的充其量只有5%~10%。何况中老年人生理功能已有所减退、心理状态有所改变,且多数都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疾病,要求他们全面达到联合国卫生组织提出的健康标准,实在难上加难。因此,中老年人把无病,至少是无大病作为首要的追求目标,似更为切合实际。
众所周知,我国总人口已13亿,60岁以上的1.34亿,占10%以上。而且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还将继续以平均3.2%的速度增长。一些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疾病,如心脑血管病、癌症、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老年痴呆等,也多发于60岁以上人群,造成近年来这类疾病在中老年人中发生率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典型“未富先老”的国家,不到20年时间,人口年龄结构已基本完成了从成年型向老年型的转变,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尚不足一千美元。而发达国家在进入老年型社会时,GDP一般已达到五千至一万美元。经济的制约,意味着多数中老年人随时可能因一场急病、重病或一个意外事故而陷入贫困。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中老年人对物质条件要求并不高,而对疾病则怀有恐惧感。即使一些收入尚可、享受公费医疗的中老年人也对一旦患病带来的重负缺少安全感。区区一场感冒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因而,一场大病使中老年人陷入经济危机,甚至一夜致贫的现象就不足为怪了。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家庭结构的改变,使得空巢家庭日益增多,即使有的中老年人子女在旁,也由于任务在身、竞争激烈,不可能放弃工作去照护患病的中老年人。难怪不少中老年人在闲谈中都说,“无病是最大的福气”,“无病等于发财”。
经济的制约、“未富先老”的现实,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能是“广覆盖、低水平”。可见,缓解中老年人因疾病困扰而陷入窘境,除依靠政府和社会完善各项机制外,迫切需要更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加强普及防病知识的力度,积极帮助中老年人建立健康生活方式,摒弃迷信思想和不良习俗,纠正可能存在的健康误区,最大限度降低中老年人患病率,这应该是有关部门,特别是医药卫生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中老年人群自身也要积极配合,坚持良好生活制度、尊重科学、乐观向上,在追求身心健康的过程中,首先力争无病,至少无大病。道理很简单,无病才谈得上提高生活质量,至少能够生活自理,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无病才能不过多依赖药物过日子,减少经济压力;也只有无病才能发挥余热,为家庭和社会作贡献,总之,根据我国当前国情,中老年人把无病作为追求健康的首要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H. 老年人健康评估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世界卫生组织将健康定义为:健康不仅是指没有疾病和身体缺陷,还要有完整的专生理、心理状况和良好的社会属适应能力。这一定义揭示了人类健康的本质,指出了健康所涉及的若干方面。因此,护理人员对老年人进行健康评估时,应该全面考虑,不仅要处理已经发生的问题,还要预防潜在问题的发生。老年人健康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功能以及综合反映这三方面功能的生活质量评估。
I. 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定义
老年的心理健康,就是老年能够自己处理很多事,生活比较充实,没有孤立,烦躁,郁回郁寡欢,答痴冷漠等情绪性格,友善的对待每一个。这些也和儿女们有很大的关心,只要儿女能多回家看看父母,自己的日子也过的很好,老人会出现心理不健康得概率非常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