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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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承租房变更承租人需要什么手续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2)独居老人生前如何变更承租人扩展阅读
办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
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叁』 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如何变更承租人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
2、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上述规定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三、依据上述规定仍无法确定新的承租人的,产权人可以依法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四、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具体步骤如下图所示:
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4、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经公证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
7、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同意过户协议书(符合过户条件人员仅有一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8、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申请过户的,提交兄弟姐妹关系公证书、具结书和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公告。
以上内容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禾县人民政府-国家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工作程序
『肆』 租赁房怎么变更承租人
租赁房屋变更承租人的手续是:(一)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将其原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二)原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三)将转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赁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四)领取经注记盖章的原房屋租赁证,缴纳有关税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伍』 父母生前有一间公房承租人是母亲我是同住人,现在把承租人变更为我需要什么条
因为你们是属于公房承租人,你和您的母亲可以到房屋管理所去办理相关的手续。
『陆』 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如何变更承租人
根据相关规定,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如下: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需要咨询出租人的意见,按实践,一般实际居住人有继续承租权利,不需要B女儿的同意。
(6)独居老人生前如何变更承租人扩展阅读:
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上海的政策如下:
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柒』 公产房承租人未过世,如何变更承租人
参照地方的公房承租管理办法,如果是在北京需要其他亲属无异议方可变更承租人。建议是咨询当地房管局。
『捌』 关于公租房如何变更承租人的一些疑问
关于公租房如何更变承租人的一些质疑,公租房更变承包人,爸爸的交给儿子就这么一代一代的传
『玖』 户主过世,房产证丢失,子女如何更改承租人
户主的子女协商一下,先选好准备承租的人;
然后所有房主子女共同去公证处,请公证处出具证明书;证明由选好的继承人承租房主的房子,而其他子女放弃该房子的承租!
拿着公证书和有登报声明房本丢失的报纸去房子的单位,即可办理变更承租人。
『拾』 公有房承租人未过世如何变更承租人
不能变更
要过世后才能变更
上海使用权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应如何变更新承租人?
作者 杨欣 来源 白杨律师网 浏览 39 发布时间 09/12/26
本文所称“使用权公房”,即指公有居住房屋,是政府或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上述条文可以这样理解,即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后,如果其他人要成为该房屋新的承租人,以下二个条件必须具备其一:
其一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该条件较好理解,即必须是“共同居住人”,其常住户口不但要“本市”的,而且必须是“本处”的。所谓“共同居住人”,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在沪房地资公[2000]98号《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中解释:“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其二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该条件实际上是前一条件要求的放宽,即无“本处”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不是“共同居住人”的,其有“本市” 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成为新的承租人。
使用权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关于“承租人”变更的程序,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对此进行了明确:
其一、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其二、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当然,如当事人对出租人关于承租人的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