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村退伍老兵60岁补贴新政策
农村退伍老兵60岁补贴新政策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助:
年满60岁的退伍军人可领取养老补助。国家为退伍军人设立养老账户,将退伍军人的军龄计算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补助的领取标准将参照当地年度养老金发放标准执行。
2. 农村退伍军人老年补贴:
根据财政部相关政策,退伍军人老年补贴将按照往年标准发放。具体计算方式为:每服役一年,基础补贴增加10元。例如,服役3年的退伍军人在年满60周岁后,每月可领取30元的晚年生活补贴。
3. 退伍军人登记:
退伍军人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复印件至社区进行登记,以领取相应的补贴。
4. 2020年8月1日颁布的补助标准:
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兵役可获得45元的补助。例如,某退伍军人服役5年,按照2020年的国家补助标准,其每月应领取的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为225元。若按年发放,则总额为2700元。
⑵ 农村60岁退伍老兵待遇
1. 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政策,退伍军人根据其服役年限,每月可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助。2011年以后退伍的军人,其补助以10元为基准,每服役一年,每月补助增加10元。例如,一位服役3年的退伍军人在年满60岁后,每月可领取30元的生活补助。
2. 法律依据:《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在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且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士兵。
3. 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放10元生活补助。国家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⑶ 退役军人年满60岁后有补贴吗
退役军人年满60岁后可以领取养老补贴。一般而言,每人每月可领200元左右,具体金额以退伍军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为准。如果军人存在伤残,每月可领取500元左右的养老金。如果服役期间参与过战争,这一金额可增至550元左右。此外,还有医疗优惠和社会福利,如优先就诊、购房等。
⑷ 退役军人优待证60岁有补贴吗
1.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老兵,每服役一年,每月可领取54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服役4年的老兵可以领取216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每两年一算,共可领取342元的老年生活补助。
2.养老补贴是针对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老兵,各地的政策标准不同。例如,在浙江省每月可领取345元的养老补贴,其他地方则根据当地政策执行。
3.高龄补贴是针对满80周岁以上的农村籍老人的补贴,具体金额根据当地政策而定。有些地方每月可领取100元的高龄补贴,有些地方则可以领取150-180元的高龄补贴。
二、受理部门:县,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办理地点:村(社区)、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四、办理时间:业务申请时间一般一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五、受理流程、准备材料
1、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2、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进行初审,镇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复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逐级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备案。
3、发放流程
审批通过后,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发放。发放时间和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上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本人亲笔签字或手印)
(2)已经核对原件的退伍军人证复印件或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的《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无上述材料出具县区人武部证明);有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的尽量提供(入伍时间以此为准,没有以退伍登记表为准,再没有以退伍为准退伍时间以退伍军人登记表为准,没有则以退伍为准);
(3)已经核对原件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4)农村户籍证明或退役时落户农村后转为非农户籍证明;
(5)人社部门出具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证明;
(6)受理通知书;
(7)公示在居住地社区的公示照片;
(8)《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贴照片并盖章,空格都要填上);
(9)材料核实意见书。
六、收费情况:不收费用
七、目前不支持在线办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