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被保险人超过60岁不需要双录吗
保额会增加,因为超过50岁的中老年人驾驶精力有限,对于这类人群购买车险保费定价相对较高。
其中,关于车辆保险指定驾驶员就是在投保时在车辆驾驶驾驶人员上有特定对象,只有指定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出现事故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赔偿,如果其他的人员驾驶出现事故就有一定的免赔率。而在保费这方面,这车险的指定驾驶人远比不指定的驾驶人有一定的优惠。
指定驾驶区域能使车险的价格便宜数百元。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一般如果在非指定区域发生理赔情况,保险公司能够给予车主90%的赔偿,剩下的10%需要消费者自行承担,而同样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可以少支出200-300元。
(1)60周岁双录扩展阅读:
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2、享有赔偿请求权。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
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② 保单双录规定
法律分析:60周岁以上投保人购买一年以上的人身险要录音录像,目前银监会保险双录规定了明确的范围和对象:
1、电话销售渠道,保险机构需要对所有保险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
2、互联网保险业务,要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展开可回溯管理;
3、客群分布上,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第六条 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六十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③ 银行保险双录规定
法律分析:60周岁以上投保人购买一年以上的人身险要录音录像,目前银监会保险双录规定了明确的范围和对象:
1、电话销售渠道,保险机构需要对所有保险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
2、互联网保险业务,要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3、客群分布上,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4、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第八条 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第九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新单业务录制成功的信息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其中,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保险业务视听资料应实现100%质检。
保险公司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存视听资料、且未向保险公司提供视听资料的,应依照上述要求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自行开展质检,并将质检结果及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质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