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年满80周岁老人有哪些补贴
(一)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二)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从2015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敬老补助费等统一为高龄津贴。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高龄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谨饥则,对保障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以上海为例,
《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68元;
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
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肢链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祥棚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申请资料
1、户口本(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2、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填写《市高龄老年人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在社区工作站现在领取,也可网上下载);
4、银行开户存折复印件;
5、近期一张1寸照片。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❷ 平顶山市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如何认证
近期有网友咨询我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办法,今天我梳理了一份,希望可以有所帮助↓↓↓❸ 河南省高龄补贴政策
河南对于高龄老人是有补贴的,不过年龄需要达到80岁以上,比如说郑州,对于80岁至89岁的老人,每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补贴,一年也就是1200元,而且年龄越大补贴金额也会更多一些,最高可以达到每个月300元。河南其他地方也是按照这样的年龄段来划分补助标准的,因此,高龄补贴这块,年龄在80岁以下的河南老人,就无法享受了。
河南对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推出了补贴福利
《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河南对于60岁以上的经济困难失能等老年人,是有相应的补贴的。比如洛阳,对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比如南阳,对于失独家庭一次性发放扶助金10000元。
在低保家庭补贴方面,河南城乡低保月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不低于每个月250元和142元。
河南在养老金调整中对于高龄老人会有所倾斜
大家知道,领取职工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养老金调整时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等三种方式来进行,其中倾斜调整就是对于退休人员中的高龄老人予以额外的照顾,这部分补贴不跟当地其他补贴重合,可以单独享受。
根据河南2022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对于65岁至70岁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每个月加发20元;70岁至75岁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每个月加发25元;75岁至80岁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发30元,以此类推,每5个年龄段会有相应的补贴金额。
同时,河南在居民养老金调整这一块,也会向65岁以上的老年城乡居民倾斜。
此外,河南也在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的护理保障需要,目前主要是开封,像机构护理的话,每月补贴限额为1900元。此外,河南针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户籍迁移变动,会影响高龄津贴的发放。
非郑州市户籍、迁入本市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迁入当月即可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次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户籍在郑州市属各县(市、区)之间迁移变动,则需由迁出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郑州市高龄津贴转移通知单”,及时变更。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自取得联系认定后,再恢复其高龄津贴的发放。
此外,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从89周岁增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至100周岁的,无须再次提交申请,信息管理系统可自动升级。
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实行年审制度,可采取本人到所在社区(村)或提供视频实况、当时照片以及可以证明老人当前健康状况的其他方式进行认定,每年3月15日前年审完毕。
高龄补贴是在满了八十岁之后才可以领取的,年龄越大能够领取到的补贴就越高,根据国家规定,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法律依据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开展老龄工作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做好老年人调查统计、档案记录和服务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