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連農民工養老保險
大連務工的農民工,關於養老保險尚沒有相關規定。
但是大連農民工將有基本養老保險
2008年4月22日常務副市長肖盛峰在省政府的電視電話會議上介紹了大連市對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的部署情況。大連市社會保險體系建設正進入定型、穩定、可持續發展的階段,今後將把在城鎮企業從業的農民工、外埠人員、外籍人員全部納入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等有關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包括農民工,都應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各地在具體操作中,對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賬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另外你說的暫行辦法是不是《大連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農民工在我市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關於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號)和《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大政發〔2000〕34號文件印發),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行政區域內以及高新園區市內部分的城鎮所有企業(含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農業戶口,有勞動能力並與本市城鎮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四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應當遵循低水平、保大病、保當期和屬地統籌的原則。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全市農民工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其所屬的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市級統籌的農民工醫療保險業務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六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來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其他收入。
農民工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七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經市政府批准,繳費率隨著經濟發展可作適當調整。基金單獨列賬管理,專款專用,自求平衡。
第八條 用人單位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賬戶,不累計計算繳費年限。農民工達到城鎮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時,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在招用農民工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季度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等制度,做好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三章 農民工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農民工從辦理參加醫療保險、繳費滿3個月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停止繳費或欠繳費用的,從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農民工按本辦法參加醫療保險,符合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包括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的下列醫療費用,納入農民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3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療、腎透析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醫療費用,實行起付標准和最高限額控制,按照以下標准支付:
(一)起付標准按照三級醫療機構、二級醫療機構、一級醫療機構分別為500元、300元、200元,起付標准以下的費用由農民工個人負擔;
(二)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負擔15%;在一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
(三)統籌基金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限額與連續參保繳費時間掛鉤。連續參保繳費不滿半年的,最高限額2萬元;連續參保繳費滿半年不滿1年的,最高限額4萬元;連續參保繳費滿1年以上的,最高限額6萬元。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轉診異地治療起付標准為800元,起付標准以上醫療費個人負擔30%。
(二)重症尿毒症患者門診透析治療,個人負擔20%。
(三)探親因急診發生的醫療費按轉診異地治療標准支付,憑有關診療憑證報銷。
(四)惡性腫瘤患者門診放射治療,個人負擔比例20%。
第四章 醫療服務管理與費用結算
第十五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農民工醫療保障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提供醫療服務時,應查驗《農民工醫療保險手冊》、《農民工醫療保險證》和農民工醫療保險IC卡。發現有偽造、冒用或塗改的,應予以扣留並及時報經辦機構。
第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治療」的原則,按照本辦法和協議規定向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提供醫療服務,並建立與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就醫時,應當主動出示居民身份證、《農民工醫療保險手冊》、《農民工醫療保險證》和農民工醫療保險IC卡。住院、門診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經辦機構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於自付和自費的,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對農民工醫療費用的結算,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應保管好本人的醫療保險手冊和醫療保險證,如有遺失,應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注銷、補辦手續(費用由個人承擔)。嚴禁將本人的醫療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IC卡轉借他人或私自塗改醫療費收據、處方,多報冒領統籌基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可以按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規定向相應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爭議影響參加醫療保險的,可以按勞動爭議仲裁管轄規定向相應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照《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的,可繼續按照《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參保繳費。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納入市建委統一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市本級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建委另行制定。社會保險未納入市建委統一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按照本辦法參加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
第二十五條 外地注冊的用人單位,在注冊地未參加醫療保險、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來本市30日內,到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
第二十六條 農民工醫療期未終結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時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僱用的農民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及高新園區市內部分以外的其他區市縣和大連開發區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各自統籌地區的農民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B. 特繁退休和正式退休待遇一樣嗎
特殊工種退休和正常退休工資區別為特殊工種提前敗皮退休,繳費年限比正常退休要少,在散枯派同一條件下,領取的退休金比正常年齡退休要少些。原國家勞動部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的工種定為特殊工種,並明確特殊工種的范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確定。
特殊工種退休和正常年齡退休,在計算退休金的辦法上,沒有任何區別。由於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繳費年限比正常退休要少,可能在同一條件下,領取的退休金比正常年齡退休要少些。
根據國家計算退休金的公式:
(一)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1992年底以前歷年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取值為1.0,1993年至建立個人賬戶前一年本人實際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小於1.2時,按1.2計算。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附後)。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時,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特殊工種范圍?
特殊工種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一、特殊工種目錄: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沖賀、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