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一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單位未給繳納養老保險怎麼辦
如果是機關事業單位沒有給你繳納養老金的話,是完全可以起訴他們的。因為在我國的行政體制當中,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金都是由財政局根據單位里邊當中的編制統一劃撥的。也就是說你本單位其實不用給你繳納養老金,都是由財政局來進行制定。只需要把編制報給他們就可以了。所以這也是為什麼在很長一段時間編制內的人員從來沒有擔心過這個問題。
當然在這里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原因,那就是有一些基層的機關事業單位,他們的財政入非常低。而且後期的補貼一直跟不上,所以才導致在聘用員工之後,他的正常費用不能夠及時的繳納,其中就包括很多的補貼,還有社保基金。但是一般情況下社保基金還是能夠正常繳納的,除非一些極其特殊的情況。反而是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交通補貼甚至高溫補貼這類型的補貼費用可能會被遺漏掉。
Ⅱ 事業單位和公務員為什麼不交養老保險金
1、因為公務員的養老是由國家負責的,所有養老支出直接由國家財政那裡支出,而企業的養老,需要社會來負責,需要自己承擔一部分,也就是要交養老金。所以,雙軌制下的公務員,不需要繳納養老金和其他保險,但是他們退休後領的退休工資卻說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3-5倍。
2、公務員的退休金直接由國家財政撥款,公務員的養老體制和社會上的養老是完全獨立的兩套系統。公務員不交養老金,實際上是政府給公務員開了張空頭支票,把公務員應該繳納的那部分養老保險的錢扣在財政,退休時,由財政來付這筆養老金。那麼,公務員不交養老金其實根本就跟現在談的養老金虧空什麼的沒關系。真正的問題在於,這種獨立的兩套系統,並不適合現在市場化的人才流動,對公務員是不利的。
3、最近幾年來,國家也正在改變這個現狀,開始了公務員養老並軌制。公務員養老金並軌是一項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有利於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建立與其他職工統一的、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化解待遇差距大的矛盾的政策。養老保險制度並軌後,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承擔工資收入8%左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4%的職業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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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事業單位不給交養老保險,要自己補交之前的,以後才給交
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
隨著《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頒布實施,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成為落實職工社會保障的重要措施。然而,雖然法律一再規定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社會保險,但是,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
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的應為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後果。
第一、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勞動法》第三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等法律法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第二、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由於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補繳。
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補繳的,勞動者就無法獲得社會保險待遇。那麼,單位的違法行為就給勞動者造成了實際的損失,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此,單位不交社會保險又無法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Ⅳ 為什麼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人 不用交養老保險
這個與計劃經濟下的勞動用工管理體制有關系。引用一下胡曉義副部長的話,給你解釋。
1,計劃經濟時期,我國企業基本上都是國有性質,企業職工是「單位人」,在職時的工資、退休後的養老,完全由單位負責。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國有企業改革沖擊了傳統的勞動保險制度。為平衡不同企業的退休費用負擔,廣東等地開始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隨著企業用工制度和工資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在企業大規模覆蓋是從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的。當時,我國國有企業普遍出現經營困難,許多企業發不出退休金。有的企業用賣不掉的產品抵退休金,有的乾脆不給辦退休。在此背景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擴面,並提出了「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任務目標,解決職工「領不到養老金」這個最突出的矛盾。企業職工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
2,在這個階段,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進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進程相對滯後,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兩種制度在籌資方式、待遇計發調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謂的養老「雙軌制」。
由此可以看出, 實際上無論是國企還是機關事業單位(機關事業沒有經營收入,所有隻有財政撥款才能保障),最早其職工退休後的待遇都是有單位自行解決,後來國企負擔太重, 才引入社保制度,並擴大到所有用工組織。而機關事業單位由於種種原因,一直使用財政撥款下的單位自行解決的退休工資制度。
Ⅳ 事業單位不給職工交養老保險,違法嗎
事業單位不為正式編制員工購買養老、生育、失業、工傷等四險不合法。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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