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挪用養老保險金判例
當前,瀆職侵權犯罪往往發生在社會熱點區域和權力集中的單位和部門,主要呈現出了五個方面的特點:
1、同類犯罪較為集中,且呈現群體性的特徵。從發案的分布情況看,主要集中於土地、城建、房管、司法等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工作人員之中。涉案主體以中層幹部和一線業務骨幹為主。涉嫌罪名主要集中於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非法拘禁,並呈現出了多人犯罪的群體性特徵。如某市在兩年的時間內先後發生了交警和巡警分別為4人和3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案件,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某市看守所值班民警玩忽職守致在押人員死亡,有7名民警分別被法院判決有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
2、大額資金的管理領域失職瀆職犯罪呈多發的趨勢。隨著我國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有關部門掌管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拆遷補償等巨額資金越來越多。這些領域不僅容易發生貪污、挪用、私分等職務犯罪,而且大額資金損失背後往往存有直接管理人員和監管人員的瀆職失職犯罪的問題。如某市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的張某濫用職權,私自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挪用炒股,造成幾百萬元的巨額損失,並收受有關公司和人員的回扣不入帳,張某被法院以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3、涉農領域的行政亂作為問題較為突出。「三農」問題是關乎國家發展穩定的戰略問題。近年來,國家加大了鄉鎮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建設項目、惠農資金的投入力度,但一些地區和部門,常常把惠農專項資金當成一塊「肥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審批監管部門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專項資金非法流失。如煙台市轄區的某鎮副鎮長於某及農業科技部門張某在負責「村村通自來水工程」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水設備供應商的賄賂10餘萬元後,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考察監督職責,致使購進的「村村通自來水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給幾個村造成了近百萬元的經濟損失,嚴重侵害了民生民利,於某和張某分別被法院以玩忽職守和受賄罪判刑3年,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4、司法人員瀆職侵權犯罪問題較為突出。近幾年來,司法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年均佔到立案總人數的18%左右。少數司法工作人員在金錢、人情面前經不起誘惑,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職權,有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以案謀私;有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證;有的玩忽職守,造成了重大的後果和影響。如某市法院的審判員韓某,在審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在被害人其父要求對肇事車輛的保險金10餘萬元進行訴訟保全的要求後,違犯法律規定不採取保全措施,導致被告人其妻將保險金提走,致使經濟賠償無法實現,當事人為此連續上訪,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韓某被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5、瀆職侵權往往和貪賄犯罪相交織,犯罪動機呈多樣性。在當前的瀆職侵權犯罪中,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有的出於私慾、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這在濫用職權犯罪上表現較為明顯;有的是為了徇私情;有的是放棄職責要求,盲目隨從領導意圖,導致產生重大後果。據統計,除非法拘禁等侵權類案件外,其他的濫用職權類和徇私舞弊類案件,絕大多數存在權錢交易問題。如某市海洋與漁業局的副局長宋某,在收受了采礦船老闆的幾十萬元賄賂後,濫用職權幫助他們從事非法采沙作業以牟取暴利,並通風報信企圖使他們逃避查處,最後宋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從近幾年查處的案件情況看,大多數案件的發生都存在利益驅動問題,當事人利用手中職權,通過各種方式謀取私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② 單位全額繳納養老保險 貪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想了解更多的保險知識,可以進入 >> 「多保魚講保險」進行免費咨詢!
③ 利用職務之便貪污養老金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應付什麼責任
2000年6月份,被告人餘勇智利用其在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任人秘股主任,負責辦理公司職工退休手續、社保手續的職務之便,先通過其妻子余某芳以代買保險的名義取得余某芳的親戚林某蓮(無業人員)的身份證和照片,並串通其下屬饒平縣新塘貿易公司經理黃某德,製作林某蓮為饒平縣糧食集團新塘貿易公司退休職工以及林某蓮的職工退休審批表等虛假材料,後將上述材料報送饒平縣勞動局及饒平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下稱「縣社保局」)審核,騙取上述部門的批准。縣社保局核定自2000年11月開始發放林某蓮的社會養老保險金後,餘勇智於2000年11月初從縣社保局領取到林某蓮的社會養老保險金存摺,並將該存摺交給其妻子余某芳保管。自2000年11月至2012年7月份,縣社保局將社會養老保險金共83241.53元劃入林某蓮的社會養老保險金帳戶。期間,余某芳分多次從該帳戶中取款82021元用於家庭開支,將騙取的款項據為己有。
2012年7月初,饒平縣社保局發現林某蓮存在享受多份定期待遇疑似情況後,啟動稽查程序並查明餘勇智上述騙取社會養老保險金行為,餘勇智於同月27日將騙取的社會養老保險金83241.53元退繳縣社保局。同年9月28日,饒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餘勇智處以二倍騙取社會養老保險金罰款的行政處罰,餘勇智於2012年10月21日繳納2萬元罰款,剩下罰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接受處罰。
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餘勇智主動到饒平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
二、裁判
被告人餘勇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表示無異議。
饒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餘勇智身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國家養老保險金,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餘勇智犯罪後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減輕處罰;被告人餘勇智歸案後退清全部贓款,對被告人可予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於2015年3月23日判決如下:被告人餘勇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餘勇智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關於被告人餘勇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的問題,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餘勇智雖有虛構事實騙取社會養老保險金的行為,但由於其所利用的是其任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人秘股主任的工作便利而非職務便利,且其所騙取的財物並非本單位的資金,也不是其本人管理、經手的資金,因此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而非貪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餘勇智利用其任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人秘股主任的職務便利,虛構事實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而非詐騙罪。
我們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結合本案分析可知,被告人餘勇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之故意是明顯的,其實現犯罪目的的手段也是「騙取」而非「侵吞」或「竊取」,但僅此還難以認定其行為是構成詐騙罪還是貪污罪。本案的關鍵在於釐清被告人餘勇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所利用的是其職務上的便利還是工作上的便利,以及公共財物是否包括外單位的公共財物或他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
(一)被告人餘勇智在本案中所利用的是其職務上的便利而非工作上的便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兩者間有著本質上的差別。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便利條件。主管是指審查、批准、調撥、安排使用等支配公共財物的職務活動;管理是指負責看管、保護公共財物的職務活動;經手是指領取、支出等經辦公共財物的職務活動。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熟悉工作環境,了解公共財物保管情況,有機會接近公共財物保管人或不容易引起懷疑等工作或工作上形成的便利,這種便利與其職務之間沒有關系。
本案中,被告人餘勇智案發前在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任人秘部主任,人秘部主要負責日常文件資料、職工的人事和退休等工作,而餘勇智作為人秘部主任的工作之一就是負責向勞動局、社保局報送和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於是餘勇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在掌握到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下屬新塘糧食貿易公司有一個在職死亡的職工林某後,遂要求受其職權制約的新塘貿易公司幫助辦理林某蓮頂替林某的社保辦理退休手續。在林某蓮的虛假退休手續製作完畢後,餘勇智又在報送職工退休材料時,把林某蓮的虛假退休材料連同公司其他職工的退休材料一並報送給饒平縣勞動局。在騙得饒平縣勞動局批准林某蓮辦理退休手續後,餘勇智又將林某蓮的虛假《職工退休審批表》連同公司其他職工的《職工退休審批表》一並報送給饒平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騙得該局的批准,使本不具備社保金領取條件的林某蓮享受社保養老金待遇。之後,餘勇智再將饒平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發放給林某蓮的社會養老保險金非法佔為己有。
由上可見,在被告人餘勇智所實施的製作虛假退休審批手續、將虛假退休手續材料和虛假《職工退休審批表》連同公司其他職工的材料一並報送騙取審批等一系列行為中,最關鍵之處就在於其利用其任公司人秘部主任的職務之便。如果餘勇智不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那麼他就無法利用這些虛假材料騙得饒平縣勞動局和饒平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批准,其騙取目的也就不可能實現。
(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其范圍不局限於本單位的公共財物或本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還包括外單位的公共財物或他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
有觀點認為,貪污犯罪行為人騙取財物只能是騙取本單位的公共財物或本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如果所騙取的是外單位的公共財物或他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則不能構成貪污罪。對此,我們不敢苟同,因為從立法上看,我國刑法並未將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局限於本單位的公共財物或本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通說認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本單位的公共財物或本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也包括外單位的公共財物或他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實踐中,認定以騙取手段所實施的行為是構成貪污罪還是詐騙罪,關鍵在於行為人實施騙取行為時是否利用了其本人職務上的便利,而與被騙取的公共財物是否是本單位的公共財物或本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無關。即公共財物是從本單位或本人自己手中「騙取」,還是從其他單位或他人手中「騙取」,只是具體認定事實方面的差異,並不影響「騙取」的本質,即所「騙取」的都是公共財物,都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本案中,被告人餘勇智所騙取的是饒平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發放給林某蓮的社會養老保險金,雖然該資金明顯不屬於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的資金或餘勇智本人管理、經手的資金,但同樣屬於刑法第382條所規定的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公共財物的范圍之內。
綜上所述,被告人餘勇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社會養老保險金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而非詐騙罪。
④ 在事業單位工作判過實刑2014年養老保險改革到退休時受影響嗎
在事業單位工作判過實刑2014年養老保險改革到退休時受影響嗎?昨天接到一個咨詢案例,挺常見的,寫出來供有需要者參考:
某事業單位職工,在56歲時因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滿釋放後才發現,自己居然在達到退休年齡時無法享受養老金了,因為之前的社保繳費紀錄只有不到兩年的時間,想了解一下這是為什麼?難道判刑後社保的記錄沒有了么?
回復如下:
首先,根據【2015】2號文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自2014年10月開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就是說,從2014年10月份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職工和單位都實實在在為此掏出真金白銀了。在此之前的符合規定的工作年限,可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第二,根據《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及《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之規定:
「應以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如果單位除名或開除決定成立,職工的視同繳納年限不予計算。
第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由於提問者被判處有期徒刑,這屬於實刑,肯定會受到開除的處理,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建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作廢,實際繳費年限保留,可以和出獄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或累計計算繳費年限。簡單點說,入獄前的實際繳費年限有效,視同繳費年限作廢。
第四,由於其在入獄前只交了不到兩年的養老保險,在服刑期間是不允許繳納社保的,肯定會出現社保中斷,所以,也只有不到兩年的繳費年限。由於其現在已經接近58歲了,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是無法達到不低於15年的最低繳費要求,而無法享受養老金了。
⑤ 養老保險繳納金被勞動局工作人員貪污了
涉嫌貪污犯罪,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