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崑山告公司不交社保去哪裡
崑山公司不交社保,員工可以去社保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社保局會對公司進行調查,要求其補繳社保並要給員工雙倍工資賠償,另外,不繳納社保的公司還會被行政處罰。如員工要起訴,則需要去公司所在地法院辦立案手續。一、崑山告公司不交社保去哪裡?
在崑山公司不繳納社保,員工可以去當地社保局或者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用人單位不購買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應該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用人單位實繳社保。另外,勞動者因為單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補償金。單位不交社保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因此造成自己的損失。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企業少繳社保怎麼辦?
每年社保機構都會在固定的時間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但現實中,有些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不提供工資單等必要證據,按最低工資或者低於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費,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保費用,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如果社保繳費打了折扣,養老保險、生育保險等待遇也會打折扣。遇到少繳社保的用人單位,應當細心搜集好相關證據,通過向勞動監察投訴、舉報等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按實際工資數額為基數繳納社保,並補繳未依法繳納期間的費用差額。
綜上所述,繳納社保是公司的基本義務,如崑山公司沒有給新入職員工繳納,員工應當主動維權,可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去崑山社保局或者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這些部門會對公司進行處罰並要求公司補繳。員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賠償。
Ⅱ 企業欠繳員工養老保險,員工該這么維權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員工可以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回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答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
(1)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員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以上就是「公司拖欠員工工資如何維權」全部內容,企業在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時候應該按照約定的小時或者按月進行支付。不得無故拖欠。如果企業出現拖欠工資的情況大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進行解決。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企業此時也需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Ⅲ 單位不交養老金如何起訴
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單位交納養老保險金;也可以向社保局投訴,要求社保局責令單位補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Ⅳ 公司拖欠養老保險怎麼起訴
法律分析:當事人因公司拖欠養老保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相當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及其住所。法院在收到當事人遞交的起訴狀後會對案件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法院會對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會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