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度殘疾人領取退休金後還有殘疾補助嗎
殘疾補助和退休金不沖突,具體看當地民政以及殘聯等部門的安排,有的話兩個都能拿。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依照上述規定,除非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你領取養老金後就不能再領取傷殘津貼。
殘疾補助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而必須生存而給予的生活費用的賠償,由民政局進行發放。
退休養老金是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
殘疾人補助金領取
民政局撥款到當地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由居委會或者村委會代發,有些地方是直接匯入補助者銀行賬戶裡面的,可以到當地的民政局咨詢一下。
殘疾人費用補貼對象為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申請人可持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最低生活保障證/居民最低生活費補貼金領取證/低保邊緣戶證,到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提交書面申請。
並填寫《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經逐級審核合格後,由縣級財政部門撥付。
Ⅱ 拿了養老金可以拿殘疾補貼嗎
能,領取退休復養老金的同時可以制領取殘疾補助。退休工資和殘疾人生活補助金是不互相沖突的,但這個是否有主要看當地民政以及殘聯等部門的安排。 殘疾補助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而必須生存而給予的生活費用的賠償,有民政局進行發放,退休養老金是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七條: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殘疾人所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Ⅲ 殘疾人退休了還能享受殘疾補助金了嗎
法律分析:殘疾補助和退休金不沖突,具體看當地民政以及殘聯等部門的安排,有的話兩個都能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Ⅳ 拿退休養老金的同時能拿殘疾證補助錢嗎
領取退休養老金的同時可以領取殘疾補助。
殘疾生活補助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而必須生存而給予的生活費用的賠償。由於人身損害造成殘疾的受害人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以後同時減少或者喪失自己的收入,對於減少的收入造成生活能力的下降,因而對殘疾者進行生活費用的賠償。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計發基礎是退休前的職務工資加級別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計發基礎是退休前崗位工資加薪級工資;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計發基礎是退休前崗位工資加技術等級工資。計發比例則按照工作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工作年限越長的人退休金替代率越高。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