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山西補繳養老保險新政策
法律分析:山西養老保險新政策:根據山西2018年養老保險新政策,凡補繳2018年6月30日前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人員,按相應年份的山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為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貳』 2018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
1、《 企業年金 辦法》正式施行。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 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協商自主建立的補充擾猛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 工資 總額的8%。唯橋企業職工參加企業年金,能增加一份養老積累,提高 退休 後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 2、2018年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 3、根據國務院公布的《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 社保 基金實施方案》,明確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方案中要求,2017年先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進行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和辦法的基礎上,2018年分批次劃轉其他符合條件的中央企業、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中央金融機構的國有股權。 企業國有股權的10%充實社保基金,既可以緩解現行社保基金支付壓力,也能降低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負擔,保障企業退休職工 養老金 按時足額發放。 調整指李猛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叄』 2018年退休工資新政策
當前,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是指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給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拆豎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指數×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平均繳費指數=各年度繳費指數/繳費年限;
繳費工資指數=當年繳費工資/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指根據參保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出來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不是指某個退休人員實際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月數(因為在退休時無法預計),而是根據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測算出來的一個假定的指標。
個人賬戶養老金 = 個人旅悄大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中人」。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發放辦法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具體制定的辦法執行。
以四川省為例: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995年12月31日及運枯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繳費年限×1.3%(計算系數)。
『肆』 2018年農村社保新政策
法律分析:1、繳費時間提前
2018年農村養老保險的新變化之一是繳費時間的改變,從2018年開始,養老保險的繳納時間從之前的每月20號,調整至每月的18號之前。這就意味著農民拿到養老保險的時間也將相應的提前,及時獲得資金保障。另外,今年將取消一次性補繳15年養老保險的政策,需要分批繳納,廣大農民要引起注意,做好准備工作。
2、養老金全國統籌
城市相比於農村來說,養老金的配置情況發展的更好。雖然養老金在農村逐漸普及,但目前,還是有近一億的人口沒能享受到養老保險,其中農民工佔了很大比例。為解決這些問題,達到養老金全面普及的狀態,從2018年開始,為縮小城鄉養老金待遇差距,保障農民基本利益,實行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讓農村人口享受到和城市人口一樣的養老待遇,解決各地養老不均衡的問題。
3、養老金上漲
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的上漲等,2018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也將會再次上漲,這將是我國養老制度實施以來的14連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