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被判刑,是否還有工資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被判刑,就沒有退休金了,只有生活補助,其金額為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如已參加養老保險並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其待遇是不變的。
根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違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准執行。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准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准執行。
(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違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但被追究違紀責任的,根據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待遇,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作出審查結論期間,被多減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並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1)事業單位出獄後如何領取養老金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⑵ 事業單位退休後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
那得看犯罪的時限,是否是退休前犯的罪,退休前犯事取消退休待遇,退休後犯罪不涉及退休待遇。
犯罪坐牢本身就是改造,期間沒待遇是可以的。出來後改過自新,枯枝發新芽,重新做人,應該發放養老待遇!也是人性為本!
社保很不公平,既然是個人交的人在社保就得給人家,不然不如把人個社保金投過保險公司去,領保險。好多人在事業也好,行政也好交了社保金了,沒退休或剛退休人不在了,沒有領過社保一分錢,或剛領領幾個月,社保應該把他上繳的社保金扣去已領那點點錢以外,餘下的全部退給其本人或遺屬,這樣才公平。
⑶ 事業編退休人員被判刑4年,刑滿釋放後,還有退休金嗎
有退休金,不過刑滿出獄之後,養老金怎麼計算,要看不同的人群。不論是在職人員還是退休人員,被判處刑罰之後,影響是比較大的,在服刑期間養老金會停止發放,也不會參與到養老金調整當中。
對企業職工人員,刑滿出獄之後,他們仍然可以恢復養老金,養老金按照服刑之前的養老待遇進行發放,也可以參與到之後的養老金調整當中。
但對於機關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來說,被判處刑罰之後,他們跟企業退休人員的處理方式是有很大區別的。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是一類比較特殊的人群,雖然從2014年10月份之後我國養老金已經並軌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要參考企業養老制度,自己繳納養老保險。
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個生活費基本上都控制在原來養老金的60%以內。比如一個人被判處刑罰之前的養老金是5000塊錢一個月,那麼刑滿出獄之後,他一個月最多隻能領取3000塊錢生活費,甚至更低。
但如果這些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老人是在退休之後因為一些跟職位無關的事情而被判處有期徒刑,比如發生交通事故了,或者發生一些故意傷害事件了,那我覺得這種特殊情況刑滿出獄之後應該恢復正常的養老金發放。
畢竟對於這些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人來說,養老金的多少應該跟他們在職的時候的貢獻有關,而不能因為他們退休之後觸犯了一些法律,就直接否定了他們之前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