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做好重復領取城鄉養老保險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屬於「一般性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及時通知待遇領取人員自行選擇一個經辦機構作為其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機構,其他重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對其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根據規定,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個人賬戶退還金額應扣除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不足抵扣的,要責令其如數退還。被參保人員選為繼續發放養老金的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參保人員其他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清理後,方可恢復發放其養老金。
屬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並依法嚴肅查處。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2011年7月1日以後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依照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待其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及上交罰款後,退還其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金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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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雙份養老保險,如果被查出會被處理
雙份養老保險,如果被查出是否會被處理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雙份養老保險可能是一份是社保,另外就是商保的養老保險,這樣的領取是沒有沖突的,查到後不會處理,如果是違反規定領取雙份,被查到後會取消一份,不排除追繳已經領取的金額,但是,取消哪一份,這個沒有統一規定的,以當地的社保規定為准。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