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政策
1. 農村籍退伍軍人如果從事個體工商戶,可以參保。對於未從事個體工商戶的退伍軍人,應是其所在個體工商戶的幫工才能參保。
2. 農村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至少應達到15年以上。根據規定,當兵服兵役的年限可以視為繳費年限。
3. 如果農村退伍軍人目前是城鎮戶口,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可以從農轉非之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最多補繳60個月。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及以上,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性為60周歲)後,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4. 如果農村退伍軍人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可以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提出養老保險繳費延續申請,直至繳費年限達到15年。如果不願延長繳費,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
5. 農村退伍軍人參加養老保險需要准備相關材料,包括身份證、退伍證或復員證、照片等,並按照流程進行參保登記和繳費。
6. 退伍軍人如果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可以自願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兵齡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即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政策規定明確,確保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權益。
7. 新疆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針對養老保險工作中反映的具體問題進行了明確,包括城鎮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連續工齡計算、參保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後的待遇計算、離退休人員變更信息後的待遇問題、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足15年的處理,以及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續相關問題。
㈡ 退伍軍人有養老保險嗎
軍人在服役期間為國家奉獻了無數汗水與激情,服役完畢退伍之後,國家實施了一系列的退伍軍人基本權益的保障政策。在 養老保險 辦理中,退伍軍人即可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優惠政策。 事實上,根據國務院第259號令《 社會保險 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退伍軍人跟普通市民一樣自己交錢辦理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到60歲之後開始享受 養老金 。但達到退伍軍人的服役年限(軍齡)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即參軍的10雖然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但視同他已經繳納,就是說在他繳納保險費年限的基礎上多算10年。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 工齡 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四十五條
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㈢ 87年以後的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政策
政策如下:
1、從2014年10月1日起,軍人退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軍人退役離開部隊時,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一次性計算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2、軍人退役參加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開具轉移憑證交給本人,將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通過銀行劃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軍人職業年金補助交給本人。
3、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開具轉移憑證交給本人,將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資金通過銀行劃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軍人退役後,由安置單位或本人持軍隊開具的轉移憑證,到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3)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改革擴展閱讀: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待遇的貫徹落實。
這次改革完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以國家大政方針為依據,緊密結合軍隊實際,在項目設置、人員范圍、補助標准和實施時間等方面,與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促進了軍地保險政策有效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