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1997年買斷下崗職工,一直未參加社保,1977-1997年這20年的工齡能視同繳費年限嗎能領取養老金嗎
是可以視同的,能領取養老保險。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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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齡的折算
「折算工齡」政策的實行,主要是考慮到從事特殊職業者的職業壽命一般較短,實際工作時間少於一般工種、職業,它直接影響到這部分職工享受的保險待遇。
國家為維護這部分職工的利益,實行「折算工齡」政策,既可以減少職業之間的矛盾,又有利於職工安心本職工作和職工的身體健康。「折算工齡」的作用只限於確定有關保險、福利待遇。有關「折算工齡」方面的勞動法規及文件對此均有明確的規定。
如<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10章第4節第13條規定:「勞動保險條例第15條丙、丁兩款關於折算一般工齡的規定,在計算各項勞動保險待遇時,均同樣適用。」
總之,在實際執行中,無論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幹部,還是企業職工,其折算工齡的作用也僅體現在養老保險待遇和病假待遇上,沒有超出保險福利的范圍,也未與工齡津貼掛鉤。
⑵ 工齡和養老保險可以補交么
員工工齡和是否繳納養老保險沒有關系,只要員工工作時間段都是可以計算為工齡的。而養老保險待遇是按照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補交了之後補交的年限依然是可以進行累積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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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齡的分類:
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
本企業工齡(連續工齡是指職工在一個工作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以前,連續工齡又稱為「本企業工齡」。
1987年以後它的范圍不限於在一個單位工作的時間,而是包括職工在各個單位按規定應計入的全部工作時間。是指工人、職員在本企業內連續工作的時間。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同時就能計算為一般工齡;但一般工齡不一定就是連續工齡。
⑶ 檔案工齡與社保工齡怎樣銜接要注意什麼問題
檔案工齡和社保工齡,應該如何銜接?根據《社會保險法》,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繳滿15年,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而繳費年限,恰恰是影響養老金的重要因素。累計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檔案工齡用來核算視同繳費年限,社保工齡用來核算實際繳費年限。
在社保制度實施之前,國家承認的工作工齡,主要還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職工、軍隊等工作的工作工齡,由於這些工齡的計算,是以個人檔案作為記錄工具,以個人檔案作為主要依據的工齡計算方式,所以叫檔案工齡,檔案工齡一般可以視同為繳費年限;在社保制度實施以後,檔案工齡仍然存在,他們的工作年限,工作業績仍然要計入個人人事檔案,但這時的檔案工齡,必須要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這屬於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如果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檔案工齡已經沒有什麼存在的價值。
⑷ 自已交的養老保險和企業能合在一起算工齡嗎
1、《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內十五年的,按月容領取基本養老金。
2、根據上碠法律規定,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所養老保險不論是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己繳的,還是在企業隨單位一並繳的年限,在計算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時是累計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