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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東縣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5-03-12 04:33:57

A. 2019年團風縣農村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你好!朋友!
目前國家推行的新農保制度還是處於在部分農村地區試點的階段,並沒有在全國所有農村地區全面鋪開,完成全國覆蓋的時間國務院是定在2020年。
2009年湖北省被國務院列入進行首批新農保試點的縣市區有(13個):武漢市黃陂區、南漳縣、赤壁市、團風縣、安陸市、隨州市曾都區、竹溪縣、鍾祥市、石首市、宜都市、來鳳縣、黃石市西塞山區、鄂州市梁子湖區;
2010年湖北省被國務院列入進行第二批新農保試點的縣市區有(13個):武漢市江夏區、丹江口市、保康縣、荊門市掇刀區、大悟縣、黃梅縣、鄂州市華容區、大冶市、通山縣、洪湖市、秭歸縣、巴東縣、神農架林區。
從上面的兩批名錄里可以看出,隨州市(所轄曾都區、隨縣、廣水市)只有曾都區進入了試點名錄。因此盡管你父母是隨州農村戶口,但如果其戶籍不在曾都區的轄區內就暫時還不能參加新農保;其戶籍在曾都區的話就可以參加新農保。
新農保試點縣市區的村委會(社區居委會)都有新農保經辦機構,只要帶上參保人的戶口、身份證到他們那裡,就可以完成對參保人的信息採集、資格認定等有關工作,再由村委會(居委會)收集好符合條件的參保人的資料統一交給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完成最後的辦理工作;繳費應該在村委會經辦機構或者是鄉鎮經辦機構都可以繳,兩個地方任選一地繳都是一樣的;查詢就是看繳費存摺(銀行卡)里的繳費余額了,自己繳了多少,政府財政補了多少,一算就一清二楚了。
下面是隨州市曾都區發布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你可以參考參考:
隨州市曾都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試點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全區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09]64號)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一)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三)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四)對參保農村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條新農保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區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新農保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核定、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制發卡證、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並對鎮(辦)勞動保障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組織部門負責做好村幹部身份認定工作;財政部門負責保費徵收、財政補貼資金和基礎養老金按時撥付到位;公安部門協助做好參保人員的身份認定工作;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做好新農保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嚴禁擠占挪用;民政部門負責做好農村重度殘疾人的認定工作;計生部門負責做好參加新農保的計劃生育補貼對象的身份認定工作;宣傳部門負責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新農保各項政策的宣傳;金融服務機構要健全服務網路,積極做好新農保基金的繳存和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工作。
第五條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農保的組織實施和擴面征繳工作。具體業務由鎮、辦事處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經辦,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負責本區域新農保工作的宣傳發動、信息採集、資格認定等有關工作。
第二章參保范圍和基金籌集
第六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第七條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繳費檔次及標准,將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適時進行調整。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含社區居委會,下同)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補貼標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區財政負擔10元。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對象,同時給予適當補貼,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
1、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鼓勵。繳費每遞增一個檔次,增加補貼5元,增加補貼最高不超過20元。
2、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繳費困難群體,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檔次的養老保險費。
3、對已領取待遇的高齡老人(8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加發20元基礎養老金。
第八條新農保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一次性繳納,參保人員應於每年6月底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繳納到位。對於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第三章個人賬戶
第九條新農保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條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支付參保人員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養老金待遇
第十三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第十四條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的標准,將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適時進行調整。鼓勵農村居民長期繳費,對繳費期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加發一定數額的基礎養老金,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增加2元。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五章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第十六條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七條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第十八條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第十九條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農保經辦機構停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後,再繼續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第六章制度銜接
第二十條新農保與老農保制度的銜接。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一條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新農保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規定執行。在國家沒有出台相關銜接政策之前,新農保參保人已經享受的其他社會保障待遇不變。
第二十三條新農保與村主職幹部養老保險的銜接,按省政府有關政策執行。
第七章基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佔。
第二十五條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基金監管。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通報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條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要對轄區范圍內的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杜絕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對虛報冒領的,除全額追回冒領的養老金外,並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健全新農保經辦機構,建立鎮、辦事處和村新農保工作網路,提高服務水平。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祝好!

B. 2011年湖北省內最低工資標准

這個有最新的,你可以看看~~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鄂政發[2011]69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鄉居民收入特別是低收入群體收入水平,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根據國家《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決定從2011年12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資標准按區域劃分為三檔,各檔標准及適用區域詳見附件。

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准依次為1100元、900元、750元。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依次為10元、8.5元、7.0元。

三、本標准適用於我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標准執行。

四、用人單位應根據其經濟效益和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工會組織和勞動者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合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和工資標准,協商確定的工資標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五、月最低工資標准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延長法定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件:湖北省分區域最低工資標准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湖北省分區域最低工資標准

最低工資標准 適 用 范 圍
1100元/月
10元/小時 武漢市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
900元/月
8.5元/小時 武漢市東西湖區、漢南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黃石市市區、大冶市;襄陽市市區、襄州區、棗陽市;宜昌市市區、夷陵區、宜都市、枝江市、當陽市;荊州市市區;十堰市市區;孝感市市區、漢川市;荊門市市區、鍾祥市、京山縣;鄂州市;黃岡市市區;咸寧市市區;隨州市市區;恩施市區;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
750元/月
7元/小時 陽新縣;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縣、南漳縣、保康縣;石首市、松滋市、公安縣、江陵縣、監利縣、洪湖市;興山縣、秭歸縣、遠安縣、長陽縣、五峰縣;丹江口市、鄖縣、房縣、竹山縣、竹溪縣、鄖西縣;應城市、雲夢縣、安陸市、大悟縣、孝昌縣;沙洋縣;浠水縣、武穴市、黃梅縣、紅安縣、麻城市、羅田縣、英山縣、蘄春縣、團風縣;嘉魚縣、赤壁市、通城縣、崇陽縣、通山縣;廣水市、隨縣;利川市、建始縣、咸豐縣、巴東縣、宣恩縣、來鳳縣、鶴峰縣;神農架林區

C. 退休工人的10個月工資和喪葬費是一回事嗎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待遇中10個月工資是否包括喪葬費,咨詢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養老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但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各地雖然規定不一,且差距較大,但基本項目大致相同,由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和供養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構成,一般喪葬費是採用定額支付,或者按照所在省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支付,僅撫恤金按死亡退休職工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支付。不過,也有個別省市規定撫恤金按所在省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支付的。

當前,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已經省級統籌,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均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10個月工資究竟包含什麼,建議咨詢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致電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熱線12333咨詢。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
豫勞社養老〔2007〕36號

一、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從2007年7月1日起,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給付的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准上另加20元。遺屬生活補助費從職工死亡次月起給付。遺屬待遇標准確定後,除我省統一調整標准外,不因遺屬本人居住地變動而改變。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巴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有關待遇支付標準的通知》
巴人社〔2012〕39號

一、喪葬補助費:按全州2011年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個月計發,具體數額為6384元。農牧漁良種場農業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按全州2011年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個月的40%計發,具體數額為2554元。

二、一次性撫恤金:按全州2011年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0個月計發,具體數額為21279元。農牧漁良種場農業退休人員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按全州2011年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0個月的40%計發,具體數額為8512元。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根據省人社廳《關於企業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鄂人社辦發[2012]36號)規定,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暫維持2011年12月的實際發放標准。具體標准為每人每月418元;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計劃生育的子女),其補助標准為1171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基礎上另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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