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老人鄉村養老保險
這是上海市對上海本地戶籍沒有參加養老保險老人的政策,而且有些限制條件的。
最新的政策為下面的文件,2006年開始的,2008年的這個文件將領取年齡調整到65了。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完善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滬人社養發(2008)3號
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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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縣公安局,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完善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鎮老年居民社會保障制度,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滬府〔2006〕81號)規定的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范圍,調整為年滿65周歲,在本市居住、生活滿30年,現為本市城鎮戶籍且已滿15年,未享受基本養老、醫療以及征地養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稱為「城鎮老年居民」)。
二、年滿70周歲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為每人每月500元;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為每人每月400元。
三、城鎮老年居民死亡後,可以享受喪葬補助待遇。喪葬補助待遇標准和申領手續按照《關於本市城鎮高齡納保老人死亡後計發喪葬補助待遇的通知》(滬勞保養發〔2007〕5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申領手續和審核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滬府〔2006〕81號)和《關於實施〈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滬勞保養發〔2006〕3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城鎮老年居民原享受各類待遇(含遺屬補助)低於本通知規定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高於本通知規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補足。
六、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發放資金結算。
1、發放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所需資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按1:1比例分擔。
2、發放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所需資金,由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提供數據資料,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後統一向市財政局申請結算。區縣財政應負擔部分,由市財政先予墊付,在下一年度通過市與區縣的財力結算返還市財政。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於每年10月份編制下一年度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專項資金支出預算並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並納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報經市人大審批後執行。
4、市財政局根據批準的年度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支出預算及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的用款申請報告,每半年預撥一次資金到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專項資金專戶。當年實際發放數與預算數有差異的,在下一年度清算。
5、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應定期統計各區縣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的人數,並計算各區縣財政應承擔的資金金額,報經各區縣財政審核確認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次年6月份將上一年度各區縣應承擔的資金數據報市財政局,市財政據以納入市與區縣的財力結算。
七、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財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縣公安局,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為完善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鎮老年居民社會保障制度,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滬府〔2006〕81號)規定的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范圍,調整為年滿65周歲,在本市居住、生活滿30年,現為本市城鎮戶籍且已滿15年,未享受基本養老、醫療以及征地養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稱為「城鎮老年居民」)。二、年滿70周歲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為每人每月500元;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為每人每月400元。三、城鎮老年居民死亡後,可以享受喪葬補助待遇。喪葬補助待遇標准和申領手續按照《關於本市城鎮高齡納保老人死亡後計發喪葬補助待遇的通知》(滬勞保養發〔2007〕5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四、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申領手續和審核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滬府〔2006〕81號)和《關於實施〈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滬勞保養發〔2006〕3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五、城鎮老年居民原享受各類待遇(含遺屬補助)低於本通知規定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高於本通知規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補足。六、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發放資金結算。1、發放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所需資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按1:1比例分擔。2、發放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所需資金,由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提供數據資料,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後統一向市財政局申請結算。區縣財政應負擔部分,由市財政先予墊付,在下一年度通過市與區縣的財力結算返還市財政。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於每年10月份編制下一年度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專項資金支出預算並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並納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報經市人大審批後執行。4、市財政局根據批準的年度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支出預算及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的用款申請報告,每半年預撥一次資金到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專項資金專戶。當年實際發放數與預算數有差異的,在下一年度清算。5、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應定期統計各區縣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的人數,並計算各區縣財政應承擔的資金金額,報經各區縣財政審核確認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次年6月份將上一年度各區縣應承擔的資金數據報市財政局,市財政據以納入市與區縣的財力結算。七、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財政局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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