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會養老保險能退嗎
您好!根據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的精神,從2010年1月1日起,已經繳交的養老保險基金就不可以退了,但是可以轉移接續。 國辦發〔2009〕66號文件全文如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
⑵ 個人在社保局交了幾年社保,現沒錢想退了,怎麼退,能退多少錢
社保里的錢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夠取出來,具體如下:
1、出國定居國籍變動的人。
2、在職死亡的人,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個人養老金余額。
3、重復繳費,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與企業繳費重復時,退付的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部分;若銀行代扣繳費與企業繳費重復,退付重復期的企業繳費部分;如事業單位繳費與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信息重復,退付重復期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部分。
但這幾種情況也這能退個人賬戶部分。養老保險每年都有一個標准基數,繳費一般是按標准基數的60%-300%繳納,企業繳費的,繳費基數的8%計入個人賬戶,20%計入統籌;個人繳費的8%計入個人賬戶,12%計入統籌。由此可知,個人賬戶部分的錢只是占總繳費的一小部分。
這么一看,退保其實非常不劃算的,我們都知道社保主要的大頭是公司繳交的部分,個人繳交的金額與公司繳交的金額相比只有不到三分之一,所以交了社保選擇退保的話,對個人來說很不劃算,相當於公司交的那麼多錢都跟自己沒有關系了。
特別是對已經交了10年的人員來說則更是,因為現在的退休條件是只要繳滿15年就可以達到養老退休,也就是再交5年即可。那麼再找個單位繼續交5年,或者沒有單位以自己的名義選擇最低繳費基數再交5年,都是非常不錯的選擇。畢竟辛辛苦苦的交了那麼多年,浪費了還是有點可惜的。
如果一時半會沒有錢交社保,也可以緩個幾年再交,就讓社保掛在社保局的賬號里,先不退保,因為退也退不了多少錢,還不如放在賬戶上,等待後期萬一自己還想交的時候再交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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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社保是全額自己交的,沒有交夠15年能全額退回來嗎
如果是個人繳納社保的話,不僅需要自己全額繳納,而且還要交滿15年,這樣當你歲的時候就可以依法領取養老金。但是中途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如果你繳納了一定時間的社保以後不想繳納了,那麼你已經繳納的錢可以退給自己嗎?如果可以退的話那麼會給退多少呢?還有它怎麼退呢?
如果不想繳納社保了,是可以退的,你需要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去相關部門,然後填寫退保申請,辦理完退保需要的相關材料以後就可以退保了,並且在此之前你繳納的社保金是可以退回給你的。還有一種情況是社保人中途因為事故或者其他什麼的去世了,這種情況也是可以退的,不過退回來的錢則由相應的繼承人獲得。
不知道你們身邊有沒有這樣的人就是他們會說社保有什麼用,我一定不會交社保的這種話,這個時候小編就要說一句了,社保對於我們的用處還是非常大的,只要你繳納15年的社保,當你老了以後沒有工作了,有點無法養活自己還不願意麻煩自己的孩子的時候你還可以通過領養老金來緩解一下這種情況,這也是對自己晚年生活的一種保障,而且用暫時的繳納來獲得長遠的利益,何樂而不為呢?
綜上所述,繳納社保其實是一件非常不錯的事,剛開始你可能察覺不出來覺得社保沒有什麼用,但是慢慢你就會發現社保其實是國家為了保護老人,為了給老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的一種新的制度,所以還是乖乖交吧,不要辜負了國家的一片良苦用心啊!
⑷ 社會養老保險金額應該交200結果交了3000交錯了能退了重交嗎
社會養老保險金額應該交200,結果交了3000,交錯了,能退了重交嗎?你說的有點不太清楚,如果說保費只是200元的話,你交3000元也交不上呀,信息保費對不上,他怎麼收的費呀?還是說你只是把3000元交到存摺里了?或者是銀行卡里了,這都沒問題,你可以取出來,他只轉走應該收的保費錢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