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缺陷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整個人口的60%以上,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存在許多問題,積極推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好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於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6年開始,民政部根據「七五計劃」關於「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並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的發展目標,開始了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積極的探索,第二階段是1991年國務院決定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負責。並於1992年印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了「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方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並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相關工作。第三階段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為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全國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相繼頒發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文件,將這項工作提上議事日程,擺上重要位置。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農村社會保險管理職能劃入新組建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實行社會保險的統一管理。農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逐步從民政部門並入勞動保障部門。從目前來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並不成功,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少法律保障
從整體發展過程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缺乏法律性規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會議決定等形式進行制度落實,缺乏穩定性和持續發展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專項制度,標志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向專項化方向發展。如廣東省頒布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輪換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深圳、珠海、東莞等城市還專門就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訂了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管理體制存在漏洞
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因而對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使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如由於財務統計制度的滯後性和專業金融財務人員的匱乏,無法通過財務信息了解農保基金運營的真實狀況,無法對基金運營進行有效監控。此外,不少地區的農保統計工作甚至從一開始就沒有固定的組織人員、工作流程,從來就沒有月、季、年的報表,導致相當一部分基礎數據嚴重失真,無法通過統計數字制定準確的年度工作計劃,也無法對以往的基金運營成果進行有效總結、考核。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徵用,對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農保資金現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寬
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保險基金增值范圍太小。
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城鄉二元經濟體制是導致養老保險現狀的根本原因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提出由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的戰略思想,在工業化的驅動下,相關制度體系逐步建立,政府通過戶口遷移,糧油供應,勞動和社會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1)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我國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始於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它是我國二元社會結構得以形成和強化的制度保證,也成為制約城鄉協調發展的一大障礙,這種以農村和城市身份為標志的城鄉分割戶籍制度,使農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遷移,它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原則相背,二元戶籍制度直接造成並維持了城鄉居民之間過大的收入和消費差距;(2)政策主導的城市部門過度吸取農村剩餘: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業部門為工業部門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建國後照搬蘇聯模式建設社會主義,實施工業化尤其是重工業優先發展,實行「挖工補農」的戰略。1953年開始實行農產品的統購統銷政策,人為實行工農產品的不等價交換,以剪刀差的形式從農村吸收資金支持工業和城市發展,造成農村的貧困和城鄉經濟的進一步拉大。
(二)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農村養老保險現狀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國家有關研究表明,從1952年到1990年,中國農業通過稅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儲蓄方式為工業化提供資金積累總量達11.594億元。經濟的發展也需要建設用地,而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即是對集體土地的徵用。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太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後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於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三)立法的滯後,直接導致無法可依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農村社會保險各地規定不一,沒有法律約束力,基層無法操作,農民無法可依,參保積極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門,有的已經劃歸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造成工作脫節,管理混亂。手續繁瑣,領取不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般都是斷斷續續的,繳費不定時也不定額,每到符合退休條件需要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要進城確認身份、年齡、繳費、時間等,農民費時費力費錢;而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後,還得進城領取養老金。這些,參保人員意見很大,從而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的思考
(一)基本原則
1城鄉統籌原則。即使在城鎮化發達地區,二元結構依然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性痼疾,城鄉分割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障礙之一。50年來,城鄉居民之間的種種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礙待遇,使注重人本社會的中國已處於尷尬境地。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無疑是扭轉中國失衡的城鄉居民福利制度的機會。
2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即應該立足於我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餘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於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自我保障層次:家庭保障,體現為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個人儲蓄,以青壯年時的個人儲蓄養老;土地保障還可以發揮其有益補充作用。政府負責層次:財政與政策支持;集體保障層次,傳統的或新型的經濟組織給予補助。逐漸從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保障模式過渡到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主體的保障模式。
4循序漸進原則。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今後,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後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二)具體制度建議
1加快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確立。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一種政府行為,應當有其相應的法律依據通過立法建立和健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是世界各國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通行做法。經過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已經建立起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並基本形成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雛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將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將離開土地,需要進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來。農村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明確其法律地位。應當從法律上明確,不僅城鎮要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農村也可以搞社會養老保險,特別是有條件而又自願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
(2)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法。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目前學術界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模式的選擇有兩種模式設計:其一是在《社會養老保險法》中單列一章;其二是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應當結合國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會保險法》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第一,總則部分。對立法的依據和目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進行詳細的規定,立法的目的要著重把農村社會養老上升到「保障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權」的高度。第二,養老保險的適用對象和范圍。應該包括非城鎮戶口的農村人口,堅持農村社會人員的養老保障的一體化,投保年齡按取得勞動收入的時間起算,一般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但16至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可以納入其中。第三,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中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養老金的確定、領取,個人賬戶存儲額的繼承,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第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轉資金的計息,基金的運營原則、增值收益:監督管理、管理費用,稅收優惠;第五,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責任中應當包括爭議裁決機構,對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不繳、漏繳、少繳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3)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使其上法律體系升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出全國通行的行政法規。同時根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具體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稅收減免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彩票管理辦法》等
2合理規劃養老資金的籌集與運作
(1)資金的籌集以及各主體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應負的責任。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積累個人賬戶,以備養老。集體補助中所指的集體主要是傳統地域性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組織和鄉鎮集體企業,但現在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集體產權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農民自願聯合創建的合作經濟組織已基本萌芽並呈良好發展態勢,所以集體補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過程中將逐步淡化。鄉鎮企業向股份合作制的轉軌已大面積展開,對原來鄉鎮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為鄉鎮企業的創收提供了更好的條件,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應該負責。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主要針對鄉鎮企業,集體提供的補助部分可以稅前列支,其次國家可以從財政中撥款,給予農村一定的補償;對於農業各稅應該予以減免,減輕農民的負擔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難度,另外,還可以發行農村養老保險特種國債。但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隱性債務」問題也需要解決,因此要與此協調。
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該項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保證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的必然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動其實行。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通過法律規范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系,加強這項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對農村以及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
(2)健全我國的證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的渠道。現在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是很高,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說是吸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現實,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只是儲蓄的形式或購買國家債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國外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養老金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可見,把農村養老資金投入證券市場是一條不可忽視的保值增值途徑,因此,必須修改《證券法》,為農村養老資金的人市營造規范,安全的投資氛圍。
(3)加強農村養老資金的監管,進一步明確養老保險的法律責任制度。我國《刑法》第273規定「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受到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並沒有把農村養老資金列在其保護的范圍之內,因此,必須修改該條款,使得農村養老資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護下得到最優化的使用。
3在管理體制方面
(1)基本政策要穩定。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堅持低標准起步,堅持個人交納資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以個人賬戶為主的儲備積累的保險方法,堅持自願參加與政策鼓勵相結合的政策措施,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保障相結合的制度。這些政策總體上看是合乎實際情況的,應當繼續堅持,並逐漸完善。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早提出按商業保險運行,但商業保險公司因成本高、保費難徵集而失去積極性。
(2)改變觀念,理順管理制度,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本質特徵是社會政策,而不是經濟政策,是社會保險而不是商業保險,因此不應該走純粹的商業化路子。在觀念層面,國家應確立以社會性和公平性為原則的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長遠目標,在行動層面,在該制度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真正承擔起國家保障的社會責任,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應通過制度的完善明確規定集體和國家對農民養老保險的投入最低限額,並落到實處,從而確立以國家、集體為主,個人為輔的養老基金籌集模式,這是制度建立的關鍵所在。
(3)加強土地保障。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農民所擁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資源,因此,在我國的一些保障項目在農村不能充分的實施和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加強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農用征地的補償水平。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基準是「按原來用途的收益」進行補償。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農作物的收益為標准。以現在的農產品價值計算,這種補償是很少的。要提高農地徵用補償水平,必須切實從農民自身利益出發,採用按市價補償的新原則,並改革轉讓機制。使農民參與到轉讓土地的價格談判,充分行使自身權利,發揮自主性。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特殊社保。被征地農民作為一種特殊的群體,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照顧,將他們納入保障范圍,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將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為農民建立社會保險,政府給與政策和資金支持,以國家信用確保失地農民享有養老保障。這種思路是目前較具操作性的農村社會養老的過渡辦法,符合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
(4)繼續發揮家庭在養老問題上的重要作用。贍養和孝敬父母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贍養老人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隨著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贍養老人仍是一種責任、一種美德。同時,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收入上的提高也為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基礎。此外,家庭養老還可以避免西方國家那種由於過度推進社會保障而帶來的家庭危機,從而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促進農村社會進步。
4制度改革的目標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如此對待農村社會問題,顯然違背一個基本常識,因為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總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復雜的艱難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農民自身的努力,我國在幾十年的探索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教訓,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關政策,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價值的,但是基於有限的經濟發展條件,還不能在農村順利地實施。但是我們應該在了解現實的基礎上創造條件,加強立法和制度准備,使這項工作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學習和借鑒各地區的成功經驗,做好准備工作,一切從解決農民的實際困難出發,深入基層切實做好信息的調研,進行可行性分析,著眼於現實,本著為農民作實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資源的浪費。同時,我們也要幫助農民轉變思想,努力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的現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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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制約農村發展的主要原因
農村老人養老問題,這嚴重阻礙農村發展。
現在我國已經進入了老齡化社會,老齡化問題非常突出,嚴重阻礙農村的發展,比如農村老人被社保所拋棄了,不能跟退休工人一樣領取退休金,而且養老問題也沒能得到合理的解決,所以農村老人的養老開銷基本都需要子女們來承擔,這樣給了農村年輕人非常大的經濟壓力。
其次,農村老人的養老問題沒能得到合理解決,會使年輕人不敢創業,更不敢出遠門發展;另外,農村老人的醫保報銷機制也不完善,一旦老人生病住院就可能會將整個家庭給拖垮,因此說,農村老人養老問題是阻礙農村發展的一個最主要原因,希望相關部門能想辦法來解決。
農民的農業文化低,生產方式落後。
現在農村人的整體文化水平都不高,大多都是初中畢業,那些有文憑有技能的農村人都出門工作去了,留在農村的人大多都只能從事一些簡單的生產,或者做一些小生意,想發展起來難度比較大。
農村要想快速發展,就必須要提高農民的文化水平、農業技能、農機操作能力等等,否則發展農村就是一句空話,打個簡單比方,就算是將大型收割機,或者是植保機送給農民,而農民都不會使用,這又何談發展呢?還有,在一些農村地區,至今依然採取刀耕火種的方式來搞生產,這能發展起來就怪了!
思想觀念落後,不願意接受新鮮事物。
很多農村人到了現在思想觀念還非常落後,特別是中老年農村人,很多都是比較固執的,他們很難接受新鮮事物。比如在農村,有一部分人他們認為不管做什麼,用人工去完成就是最好的,不能接受科技產品;再比如一些農村人,現在還不會使用智能手機,不會利用網路,更不願意學習和利用這些來服務農業,所以農村發展比較緩慢。
小農思想嚴重,
小農思想,就是為滿足個人溫飽,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上自耕自作,無約束、無協作、無交換等,而長期形成的一種思想觀念和行為習慣,具有小農思想的人一般具有小富即安、缺乏自律、不願意合作、喜歡自耕自作。
有小農思想的人不會利用人口優勢和農耕工具來追求更高效的農業生產,他們為了逃避思考,而願意付出更多體力勞動,喜歡用忙碌來安慰自己,比如會有「我好忙啊、我好努力吖」來表現自己,實際上這就是非常典型的小農思想,這也是阻礙農村人發展的一個因素。
農產品生產者不賺錢,利潤都讓其他人更賺走了。
我們都知道,現在我國的農產品價格都不便宜,而農村人種地卻越來越不賺錢,他們辛苦種地一年下來,賺到手的錢是非常少的,因為這其中的利潤都被農資生產商,和中間流通商給賺走了,最後留給農民的利潤就低得可憐,所以農民從事農業生產不賺錢,要想解決此問題還是比較麻煩的,主要還是需要相關部門出手來解決。
農村勞動力流失嚴重,導致生產力不足。
現在隨著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工業產業發展的速度已經遠超過了農業的發展速度,所以人們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收益,都選擇了放棄農業,逐漸離開農村,來到了經濟更加發達的城市工作、定居,因而農村的勞動力資源越來越缺乏。現在留在農村的基本上都是五六十歲以上的中老年人,而農村大批的青壯年都出門打工了,這表面看起來好像也不錯,可是實際上這樣長期以往的話,農村會越來越難以發展,會越來越破敗,甚至部分的鄉村會因為沒有人的存在而變成一片廢墟。
糧食價值過低,糧價的漲幅跟物價漲幅相差巨大,
我國的糧價過低,這是不爭的事實,糧價的漲幅跟物價的漲幅、生活開銷的漲幅都相差巨大,這會導致嚴重的打擊農民種地積極性,甚至會造成糧食安全問題。我國的糧食價格一直都受調控政策的影響,長期處於一個低價的穩定狀態,這表面看起來對於老百姓來說是好事,可是實際上我們認真分析的話就根本不是這么一回事。
首先很多人會認為,糧價低位運行是很有必要的,如果糧價上漲了,其他產品價格都會上漲,但是現在的情況卻是糧價沒有上漲,其他產品的價格依然瘋狂上漲了很多倍,所以從這里來看,糧價漲不漲都不會影響其他產品瘋狂漲價。還有,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是我國之根本,糧食價格過低的話,農民就會放棄種糧從而選擇進城打工,這樣就會導致整個農村和農業的萎縮,進而導致整個農村的經濟鏈條萎縮!
農村土地太分散,基礎設施條件太差。
我國的人均耕地面積非常少,這點大家都知道,同時我國的耕地太過於分散、太碎片化,這也嚴重製約了土地規模化、集約化,另外還限制了大型農機的使用,從而導致了農民種地不賺錢,農村發展緩慢。除此之外,我國農村基礎建設條件也非常差,比如農業生產性基礎設施、農村生活基礎設施、農村生態環境建設、農村文化基礎設施等都比較差,完全跟不上農村發展的需要,因此這也制約了農村的發展,所以希望有關部門能重視起來。
發展農村的有關政策需要加強。
最近這些年以來,我們國家對於農村的發展在不斷加大扶持力度,而且也出台了不少的扶持好政策,比如加大農業基礎設施的投入、加大農業補貼、提高土地收益、解決農民工實際問題等等,但是這些扶持政策的效果卻並不盡人意,主要原因有:首先扶持政策雖好,可是很難徹底執行到位,這是因為負責落實政策的村幹部有私心;其次我國面積廣闊,人口眾多,各種補貼均攤下來就很少了;還有就是,各種補貼政策宣傳的時候感覺非常好,可是由於上面的某些人理解不透,總是層層設置限制條件,因此給人的感覺就是「雷聲大雨點小」農民感覺不到什麼實際的好處。因此我們建議,相關部門能出台更多的優惠政策,用來扶持農村的發展,農村發展起來了,農民的生活自然就好了。
㈢ 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理論、方法與制度設計內容簡介
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是農村社會保障的核心環節,它在農民步入老年、喪失勞動能力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傳統的家庭、土地、集體養老保障體系逐漸失去效力,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健全顯得尤為重要。健全的養老保障體系不僅能夠有效緩解農村老年人的貧困狀況,同時也為農民解決後顧之憂,為農業的持續發展創造條件,進而推動農村經濟的全面進步。
在當前社會發展的新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理論、方法與制度設計》是對社會保障理論和農村養老保障理論研究成果的系統性梳理與總結,特別針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求。本書深入探討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運行機制與操作流程,提供了具體實施方法。同時,在總結國內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本書借鑒國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理論研究的先進經驗,運用農村社會保險精算技術,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構建進行全面論述,為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優化與完善提供理論與實踐指導。
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完善與實施,不僅關繫到老年人的福祉,也是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推動農村經濟持續發展的關鍵。本書作為一項綜合性研究,旨在通過深入分析與創新思考,為構建更加健全、科學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提供理論依據與實踐指導,從而促進農村社會的全面進步與和諧發展。
㈣ 農村老人隨兒女進城居住好還是壞
現在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年進城工作,所以有很多的老人和小孩留守在農村,平日里都很少見到年輕人在村裡面轉悠,到處都是老人和小孩,因此農村的很多農田也荒廢了。
老年人年老體弱,如果單獨讓他們留守在農村,萬一感冒生病了都沒有人照顧,家裡電燈壞了想找個人換都沒有。記得有一次去井岡山旅遊,導游安排了我們去體驗紅軍的一天,然後我們就到當地居民家中做飯,留守在村中的都是老年人和小孩。去到他們家時,發現他們家的灶台的燈泡壞了,老人說他自己 不懂換,而且年輕人不在家,已經很久摸黑做飯了,當時我們中有一個懂修電器,就幫老人家換上燈泡,老人一頓感激。
一些年輕人買了房子後就想把自己的父母接到城市去。但是父母因長期住在鄉下,不習慣城市的生活,住上幾天就想吵著回鄉下。在老家幾乎村子裡面的人都認識,隨便到哪一家坐上去都可以聊上一整天,但是在城市裡,連對門的人是誰都不知道,你說老人家怎麼能忍受得了這種寂寞。也許你覺得可以讓他待在家中看電視,但是這怎麼有可能呢?讓你整天待在家中看電視你也會覺得悶啊。很有就是有些人買的房子沒有電梯,有些腿腳不方便的老年人,去到城市住樓房,天天要爬樓梯,他們很快就會覺得受不了。我有個親戚就是這樣,腿腳不方便,天天要爬樓梯,所以她不願意去城市跟兒子住,後來他兒子換了一套有電梯的房子,他才同意上去一起住。
如果想讓老年人在城市裡待得住,那麼你就得幫他找一些伴,好讓我們每天去上班的時候他們有人可以聊天,現在有很多大媽每天晚上都在跳廣場舞,可以讓自己的父母去學廣場舞,這樣他們不僅可以鍛煉身體,還可以認識到更多的夥伴,慢慢他們就習慣城市的生活。
㈤ 小孩要交農村養老保險嗎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的日益嚴重,農村養老保險成為了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在這個背景下,一個問題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小孩要交農村養老保險嗎?這個問題涉及到家庭、社會和國家的利益,需要我們從多個角度來進行思考和分析。
一、小孩要交農村養老保險嗎
可以的,
農村養老保險是為了保障農村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和基本生活需求而設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它的目的是通過個人和社會的共同繳費,為農村老年人提供一定的養老金,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小孩作為農村養老保險的參與者之一,是有必要交納保險費的。
其次,小孩交農村養老保險也有助於培養他們的社會責任感和家庭觀念。通過交納保險費,小孩可以學會關心和照顧老年人,培養他們的家庭觀念和家庭責任感。同時,他們也能夠意識到自己是社會的一員,應該為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做出貢獻。這對於他們的成長和發展是非常有益的。
二、小孩農村養老保險應該如何交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小孩可以通過家庭戶口來參加農村養老保險。
家庭戶口是指小孩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農村地區的戶口。家庭戶口可以作為小孩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依據,他們可以通過家庭戶口來繳納保險費和享受養老金。
三、小孩交農村養老保險需要交多少錢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小孩交農村養老保險的費用是由家庭來承擔的。
具體的費用標准根據不同地區和家庭的收入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家庭的收入越高,交納的保險費就越多;反之,家庭的收入越低,交納的保險費就越少。
這樣的費用安排可以保證農村養老保險的公平性和可持續性。
總之,小孩要交農村養老保險是符合社會發展和個人成長的需要的。通過交納保險費,小孩可以為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和進步做出貢獻,同時也能夠培養他們的社會責任感和家庭觀念。我們應該鼓勵小孩積極參與農村養老保險,為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和進步做出貢獻。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共同建設一個和諧、穩定和繁榮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