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權益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年事業的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市、區縣老齡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市、區縣財政部門應當將老年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老年事業發展。
鼓勵社會各界為老年事業提供捐贈。第六條 贍養人必須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義務,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必要的醫療費用。第七條 贍養人應當在精神上給老年人以慰藉,生活上給以照料,對未與贍養人同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經常問候、看望、照料。第八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
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或者有損其健康的勞動。第九條 維護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支持單身老年人自由擇偶結婚,對再婚老年人,子女要給予理解和支持,並依法承擔贍養義務。第十條 贍養人有保證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條件的義務,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任何人不得侵佔,需要改變產權關系和租賃關系的,應當徵得老年人同意。第十一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拖欠、挪用。第十二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生活特別困難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補助。第十三條 農村老年人的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五保」供養范圍。第十四條 農村應當將集體未發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果園、水面、荒坡、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也可以興辦其它經濟實體,收益用於老年人養老。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採取各種投資形式興建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老年福利設施。
各級政府應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老年福利事業。第十六條 加強社區建設,開展為老服務,提倡、鼓勵青少年和其他志願者義務扶助老年人。第十七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必須得到落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積極為老年人辦理醫療保險。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實行老年人優先就醫制度,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等便利服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預防、康復等服務項目。第十八條 文化、教育、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組織和指導社區開展老年人文化、教育、體育活動,幫助老年人豐富精神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辟老年人活動場所,組織老年人參加活動,為老年人生活、保健提供服務。第十九條 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需要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法律援助中心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第二十條 本市老年人憑老年優待證件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農村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擔義務工;
(二)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半價游覽兵馬俑、華清池、秦陵以及市、區縣所屬其他旅遊景點,免費使用收費公廁;
(三)70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200路以內公交車(不含中巴、計程車),免費游覽兵馬俑、華清池、秦陵以及市、區縣所屬其他旅遊景點,半價游覽陝西歷史博物館、西安碑林博物館、西安半坡博物館、西安事變紀念館,就醫免繳掛號費;
(四)90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享受保健補貼。第二十一條 外地市來西安旅遊、探親的老年人,憑原居住地優待證享受第二十條第(二)、(三)項的優待。第二十二條 市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發放或者換發老年人優待證件。第二十三條 贍養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構成民事侵權或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可以領取,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與當事人的戶口性質及所在地無關):
1、當事人的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 干 部:55周歲);
2、在退休年齡前,當事人的社保繳費年限或者視同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③ 西安養老保險繳存標准
西安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存標準是以陝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2020年的繳費基數上限為200988元,下限則保持2019年的標准。個人需繳納的比例為20%。
對於職工而言,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比例為8%,單位則需承擔16%的比例。這樣的安排旨在通過單位和個人共同分擔,減輕經濟負擔。
居民養老保險方面,自2020年1月1日起,西安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開始調整繳費檔次,參保者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選擇10個檔次的繳費額度,包括200元至3000元不等。每個檔次不僅有相應的個人繳費,還享有不同額度的省、市、區縣三級財政補貼,補貼金額從30元至300元不等,具體依據所選繳費檔次而定。
針對農村困難群體,如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的貧困人口、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等,以及重度殘疾人,政府特別設置了最低繳費檔次為100元,並由財政代繳,其中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由省財政代繳100元,中度殘疾人由市財政代繳50元,輕度殘疾人由區財政代繳25元。
總體來看,西安的養老保險政策旨在保障更多群體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時鼓勵居民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合適的繳費檔次,享受更多的財政補貼。
④ 農村70歲以上老人可享受政府什麼樣的政策
各地政策不同,以西安為例:
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調整全市高齡老人生活保健補貼標準的通知》(市政辦發【2012】113號)和《陝西省高齡老人補貼管理暫行辦法》(陝老齡辦發【2012】52號)的規定,凡戶籍在雁塔轄區,年齡在70周歲以上者(含70周歲),均可領取高齡補貼。
其標准為70-7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50元,80-8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歲以上(含100周歲)老人每人每月360元。
凡具備享受高齡補貼資格的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三份及近期免冠兩寸照片三張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西安市高齡老人生活保健補貼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
高齡老人委託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的,須提供本人的委託書和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兩份)。對無身份證號碼或年齡信息有異議的申請人。
還須出具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證明。委託近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手續的,還須提供本人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三份。
農村老人養老問題:
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大量農村青壯年流入城市,農村「空巢老人」越來越多。他們對自己面臨的養老問題的擔心與日俱增,對未來的生活透露出憂慮和迷茫。
調查中發現,農村「空巢老人」成因主要有四種情況:一是子女進城務工經商,二是考學入職外地,三是子女結婚出村或離鄉,四是無子女。
但無論哪種原因,有相當多一部分老人的最終養老還是離不開農村,老有所依的問題還需要在農村解決。但是,新形勢下的新情況,已經對我國「依靠子女、居家養老」的傳統觀念形成了沖擊。
因而,適應新情況,找到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科學方式方法,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緊迫而重要的民生課題。
針對建好農村養老院和發揮好其作用,村委會主任建議重點做好下列工作:
一要鼓勵村級主辦,因地制宜建院。集體經濟較好的村,以集體收入支持建設,建補貼型或完全福利型的養老院;集體經濟薄弱的村,以村民自助互助、集資、引資等方式,建互助型或合作型養老院。
二要加強政府引導、規劃和運行補貼。根據各地農村不同的經濟條件,拿出相應的物力和財力,分類規劃、分類補貼,推動農村養老建設均衡發展。
三要把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養老院建設一並考慮,把農村養老院建設與鄉村標准化衛生室建設相結合,與村民文化活動場所建設結合起來,盡量統籌農村老人「有所養」「有所醫」「有所樂」。四要出台激勵政策,吸引和鼓勵各類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參與農村養老院建設和發展。
五要規范農村養老保險金制度的執行,落實「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最終讓保險金為農村養老院良性運轉提供支持。六要加強傳統美德和新農村生活理念教育,使農村老人放棄傳統的「養兒防老」觀念,安心快樂地享受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