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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支出養老保險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5-02-22 17:09:17

❶ 財政與養老保險的關系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也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需要規范化,政府和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的介入和管理也必須規范化。財政介入基本養老保險領域主要應考慮社會保險稅、養老基金預算管理和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制度三大方面。
通過社會保險稅方式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

目前世界各國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方式即籌資模式,通常有三種形式:繳稅制、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強制儲蓄)。通過對三種籌資模式的比較,我們認為社會保險稅比繳費制更有效率,比預籌基金制和繳費制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比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更能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過社會保險稅獲取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會保險基金,是一種符合我國現階段實際和改革發展客觀要求的選擇。為此,我們嘗試設計了一套適合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方案,方案如下:

——納稅人和納稅對象的確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農民進城從事工商盈利性活動一年以上者,也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企事業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險稅課稅對象,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可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稅率的確定:稅率的確定是整個社會保險稅開征的難點,其合理與否關繫到整個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運行。一般地說,養老保險應選擇部分積累模式,而失業、醫療、工傷保險可選擇現收現付的模式。稅率的設計上,應綜合考慮如何滿足不同險種對保險資金的需求。從國外的經驗看,有的國家只設計社會保險總稅率,然後將其分為企業和個人應交稅率;也有的國家按保險項目設置稅率,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我國的社會保險稅率設計,應設置一個總稅率,將其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然後可將徵收額按固定比例分解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

按照有關測算,五項社會保險支出占城鎮從業人員工資收入的比重2005年最高僅為27.7%,遠低於現在五項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率40.6%.這說明現在的繳費率過高,其主要原因是現行的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仍主要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正是養老、失業、醫療負擔最重的經濟成份,大量的非國有經濟發展時間不長,社會保險支出負擔相對輕一些。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是減輕社會保險負擔、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的重要途徑。我們認為,在2005年前我國社會保險稅率設計在30%左右是完全可行的。

——納稅人負擔:如按30.6%的社會保險總稅率,由企業單位負擔19.6%,其中養老保險負擔12%、醫療保險負擔4%、失業保險負擔2%、工傷負擔1%、生育保險負擔0.6%;由職工個人負擔11%,其中養老保險負擔8%、醫療保險負擔2%、失業保險負擔1%.這樣可以體現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和企業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的原則。

——將徵收的社會保險稅劃分為相應的保險基金。我們認為,30.6%的社會保險稅徵收額,可以按以下比例劃分:20%作為養老保險基金;3%作為失業保險基金、6%作為醫療保險基金、1%作為工傷保險基金、0.6%作為生育保險基金。其中20%的養老保險基金根據上面的測算可以形成部分積累,應付未來人口老齡化程度提高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

——建立基本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在五項社會保險項目中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適宜建立「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稅8%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2—4%;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2%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1%.

——建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單位繳納的12%部分中除2—4%進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外,其餘的8—10%均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繳納4%的部分,除1%進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外,3%進入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起征點與財務處理:社會保險稅的起征點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凡是工資收入沒有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一律免交社會保險稅:凡是工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超過部分按規定稅率交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列入企業財務費用,作為生產成本;行政事業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一般列入當年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凡是有穩定收入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其自身的收入中列支一部分,具體比例由同級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可從個人所得額中扣除,免交個人所得稅。

——財政影響的分擔:地方財政承擔本地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中央財政承擔中央一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與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

——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條件和方法。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在這里主要涉及到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的支付順序與方法。關於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可規定凡是達到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職工個人,應同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領取相當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5%的社會性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或按「個人帳戶」儲存額與平均余額等分的份額,或從「個人帳戶」中領取相當於個人離退休離工資水平35%的繳費性養老金,後者不按平均余額等分。醫療保險金的支付可按目前統一規定執行,即「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分開核算,確定社會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開支,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開支,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工、管理體制的構建等。我們認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要調動各級政府參與管理的積極性,按不同項目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性及影響的大小,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散於縣(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級管理。可以考慮將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交給縣(市)一級政府管理,失業保險基金交給省(市)一級政府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交給中央政府管理。這樣既有利於增強各級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也有利於分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風險,提高各級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主要購買國債和納入中央政府統一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不得隨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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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是由當地財政發嗎

法律分析:公務員、事業單位和部分沒有改革的國企的退休金,一般是財政撥款形式發的,是由國家財政支出,通過單位賬戶發到個人。繳納社保的單位退休員工,養老金是從社保發的,它的途徑是省級社保統籌資金,由當地社保局發給本人,不經過原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❸ 為什麼養老保險制度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一)關於如何做好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機關退休養老制度銜接問題
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開始了對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行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的「統賬結合」模式。而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養老通常由國家財政負擔,個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2009年1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下發關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試點。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人員也要和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養老金發放採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等。此次試點改革進展緩慢,並遇到了很大阻力,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改革整合了企業和事業單位兩個「碎片」,卻又造成公務員養老制度這一新的「碎片」,形成了新的不公平。
目前我國城鎮主要的基本退休制度包括三部分內容。從大的方面講,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第一個部分。截止2008年底全國參保職工為2.19億人,其中離退休人員大約5000萬人,月人均退休金1080元;事業單位是第二個部分,全國3000多萬職工蠢空,月均養老金是企業退休職工的1.8倍,全國離退休費支出1400億元,其中大約一半是財政撥款,一半是自籌;第三個部分是機關公務員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是企業的2.1倍,全國1000多萬職工,每年大約700億全額撥款。
從上述城鎮退休人員養老金三部分內容和事業單位的分類可看出,五省市改革試點遇阻事出有因,不可忽視,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涉及到公平問題。事業單位養老金處於第二個台階,比上不足,比下有餘:與公務員相比,事業單位養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試點卻明顯沒有將公務員包括進來,並且公務員改革沒有預期,這自然成為事業單位攀比的參照系,也是網民質疑最為嚴厲的一個焦點,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與企業相比,企業可以搞活,工資上不封頂,工效掛鉤,尤其壟斷性行業和企業的退休金要遠遠高於事業單位,而事業單位退休金只是一個能「過得去」的平均數,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業看齊,退休後卻要向低收入企業看齊,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第二個問題是改革方案的技術問題。既然事業單位改革方案無論在繳費設計還是在待遇計發方式等方面,其絕大部分內容與企業養老保險幾乎別無二致,那麼,養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這就是此次事業單位人員改革的預期:在替代率上講要從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沒有明確改革後養老金水平是否變化的預測和承諾,只籠統地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但沒有任何具體細節和彌補措施,任憑改革試點單位和不參加改革的事業單位憑空想像和任意猜測,試點省市參加改革的人人自危,人心恐慌,非試點省份事業單位人員預期暗淡,消極回應。這樣的結果和局面是此種改革方案的必然趨勢,如發生在其他國家,其效果和後果也必然如此:任何改革,如果沒有良好的預期,如果只有暗淡的預期,如果感到福利水平是「絕對」地下降,那麼,這項改革勢必流產,或造成社會震動。如此「碎片化的試點改革悄型」和「前景暗淡的改革預期」,必然導致相互攀比,人為製造恐慌,其結果必將是難以推動,這顯然等帶運瞎於增加了改革的政治成本,人為「拉長」了改革的歷史進程。
因此,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成功與否,關鍵在於明確「一個為主」和「三個聯動」。所謂「一個為主」,即堅持社會保障以公平為主的原則,統籌考慮機關、事業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使不同單位同類人員退休後的待遇水平保持比較合理的比例關系,逐步縮小待遇差距。所謂「三個聯動」,一是事業單位與公務員改革一起行動,以避免互相攀比,相互掣肘,左顧右盼。作為公共部門,不要在養老保險制度上再人為分出三六九等;二是事業單位的三個類別一起改革,在養老保險上也不應再次分出三六九等;三是事業單位改革與建立職業年金一起進行,以彌補參加改革後降低的那部分,旨在給出預期,減少阻力,維持生活水平盡量不要降低,給所有人一個「定心丸」,實現平滑轉型,這是減少社會震動的最好辦法,也是保證改革的最優方案途徑。
(二)關於如何掌握好改革推進力度和承受能力的協調性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既包括范圍、內容、時機選擇,也包括改革成本及其支付、分擔比例等問題。前者主要是推進的力度或改革的進程,後者是改革成本的籌集等。在實際改革中,必須把握好推進力度和承受能力的關系,使改革能夠持續向前。
第一,在改革的順序上,首先面臨的是機關和事業單位誰先改的問題。當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處於改革的前沿。但按一般邏輯分析,從試點、探路的角度看,機關和事業單位均可列入試點,或者同時選擇其中一部分「先行先試」。在機關和事業單位長期採用財政保障養老制度運行狀態下,沒有哪一類組織願意首先改變。因而,如何盡力避免互相攀比,需要進一步考量和探索。同時,事業單位按照功能劃分,包括行政支持類、公益類和經營開發服務類,除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多已依照企業養老保險辦法繳納養老保險金外,行政支持類和公益類執行參差不齊,但最終退休後的養老待遇均按在職工資(檔案工資)的一定比例支取,與繳費多少無關。在這種情況下,是所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一起改,還是待分類後逐步改,從哪一類開始,都需要做深入研究。特別是在分類改革還未完成,而2008年提出的試點方案覆蓋范圍卻定位分類後的公益類事業單位,致使改革無從著手。
第二,要充分考慮改革承受能力問題,以利於形成持續變革的動力。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對民眾社會公正訴求的一種回應,要逐步調整現有的退休養老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從「退休養老制度」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改革中,必然需要一定的「變軌」成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本主要包括誘導直接參與者接受的額外補償及制度設計運行的成本等。改革的成本的支付主要靠財政資金。從目前財政狀況看,有一定的財力支持改革,可以促進消費,進而促進經濟增長和發展。但如果將財政資金過多地用於支付改革成本,自然會壓縮財政資金使用范圍和力度,降低使用效率,不利於在宏觀調控中運用政府財政手段。因此,改革中要充分考慮改革的效率和成本,防止單純追求推進速度。
(三)關於如何解決好改革後基金收支缺口與地方財政負擔問題
基金收支情況是確定改革實施方案的基礎,財政負擔情況是制定財政補助政策的依據,測算的結果勢必對試點地區未來較長時間的財政收支狀況產生一定影響。對於當前我國基本養老基金是否存在缺口,反映不一。我國養老金的缺口到底有多大,各方測算的口徑也尚不統一。
根據人社部發布的《2011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下稱《公報》),截至2011年年末,我國企業職工養老金目前結餘1.9萬億元,所以從全國層面看,不存在養老金缺口的問題,未來全國養老保險基金能夠做到長期收支平衡。但如果從不同省市來看,我國部分省市養老金缺口較大,如2010年,企業部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征繳收不抵支的省份(含新疆建設兵團)共有15個,缺口高達679億元。這是由我國各省份的發展差異所決定的,而對於那些養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國家每年會給予財政補貼。社科院編撰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1》顯示,從1997年各級財政開始對養老保險轉移支付算起,補貼規模迅速擴大。2000年各級財政補貼金額為338億元,2006年為971億元,2010年1954億元,2011年新增補貼高達2272億元,財政累計補貼金額達1.2526萬億元。這意味著,近三分之二的養老保險累計結余(1.9萬億元),來自於財政轉移支付。
已經進行試點的省份對於實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後基金收支情況和地方財政負擔進行了測算,由於參保范圍選取、財政補助比例設定、做實個人賬戶比例選取以及養老保險費征繳率設定的不同,測算結果也不盡一致。有的試點省份測算結果是增加了財政負擔,有的認為沒有增加,反而會減輕財政支出。認為增加財政負擔的省份要求中央財政增加對地方的補助。中央財政是否對地方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給予補助,取決於改革是否過多地增加了地方財政負擔,並據此在制定財政配套政策時統籌確定。由於測算標准不一,測算結果難以反映真實情況,在地方財政負擔不明晰的情況下,不宜簡單確定中央財政的補助政策。再者,由於目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不到位,財政配套政策難以具體明確,因此,財政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補助政策也難以先行明確。事實上,即使下一步中央財政對事業單位做實個人賬戶所需資金予以補助,也不能簡單比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做實個人賬戶的補助政策,因為國家出台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政策時,已經安排了財力性補助,改革後這部分財力性補助依然會予以保留。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改革後地方財政負擔是增加還是減小,財政補貼政策如何確定,負擔如何劃分,都應該把過渡性養老金水平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來研究,只有確定了合理的過渡性養老金水平,特別是「中人」和「新人」的待遇,才能保證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關於如何統籌好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人員待遇調整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根據2009年1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試點。由於我國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財政狀況差異,績效工資改革進度不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模式也不盡相同。未來的改革勢必要向全國推開,因此,應統籌考慮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事業單位人員待遇的調整問題。一是統籌考慮養老待遇調整的頻率問題。既要研究試點地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或頻率,也要考慮非試點地區的調整頻率問題。如,對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是一樣隨統一的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一並進行,還是定期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進行調整,需要研究明確。二是統籌考慮養老待遇調整幅度(標准)問題。研究明確試點地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幅度,是大體與非試點地區退休費調整水平相當,還是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一致,也需要綜合考慮。
(五)關於如何發揮好相關制度改革綜合配套的協同性問題
分類推進,是事業單位改革的基本方向。涉及到的內容包括管理體制、治理方式、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養老保險、財政體制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事業單位改革極為關鍵的一項。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事業單位改革前後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特別是不能給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個良好預期,改革將極難推進。但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更要與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部件」密切配合,綜合配套,分類展開。
事業單位的現有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包括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製度和財政政策等都需要與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改革,互為橋梁。要著力消除制約事業單位和公益事業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要改革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等。但在管理體制方面,依然存在政事不分和管辦不分等情況,事業單位還存在依據級別享受養老保險的問題。在運行機制上,沒有形成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多根據行政機關模式運轉。在機構編制和人事制度方面,欠缺動態管理意識,未能很好地根據現實條件變化做出調整,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在財政體制上,還存在「吃大鍋飯」、「金飯碗」等情況,不能很好地體現事業單位的工作績效。在收入分配中,還存在「平均主義」等問題。由此,延伸出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上的諸多問題,很難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降低了收入和養老激勵效果。為此,需要進一步思考事業單位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各項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協同改革,避免彼此制約,為全面推進和實現改革目標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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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

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正式針對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其意義已遠遠超出了它對部分農民提供的經濟保障。然而,由於在制度設計中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政策和資金支持,農民並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社會人員的分化,要求我們對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全新的思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最佳選擇尊老、愛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農村最主要的養老形式。然而,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效率低下的農村自然經濟正逐步被高效率的新經濟形式所替代。農民觀念在發生變化,農村家庭規模逐漸變小,農村老齡化趨勢逐漸加劇,家庭贍養的功能在逐漸退化,家庭養老也逐漸成為農村社會和經濟發展的一個瓶頸。作為完全由政府補助的國民福利方案,盡管充分體現社會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則,具有極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但由於資金來源單一,給政府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而根本不可能被發展中國家採用。而「市場失靈」和「市場缺陷」也決定了市場自身無法產生一個理想的社會養老模式。其一,個人短視行為。一些人在做經濟決策時,不太重視未來消費的效用。其二,謹慎防備。由於政府長期以來被假定負有保證老年人和弱勢群體最低生活水平的某種責任,因而造成個人道德危機。其三,市場不能提供一個為照顧終生低收入的人而設計的養老保險計劃。其四,市場無法解決個體在其為養老做准備時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一個准公共物品具有明顯的外部效應和社會效益。對於政府而言,無論農民做出什麼選擇,政府提供養老保險補助所獲得的效用都會比不提供補助所獲得的效用大;對於農民而言,如果政府不提供補助,則沒有繳款的積極性。由此,由政府補助,農民繳費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就成為農村養老社會保障的最佳制度選擇。政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責任主體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在資金籌集上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由於大多集體無力或不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因而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僅僅是一種農村個人強制儲蓄型養老方案,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養老保險,這也是為什麼多年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未能展開的重要原因。從發達國家開展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踐看,盡管農民在總人口中只是占極少數,但政府並沒有忽視少數人的「三農」問題,農民享有較高的政治、社會地位。與城市相比,農民收入水平低,是世界普遍現象,為縮小城鄉差距,工業化國家通過大量補貼方式,鼓勵農民參加公共年金制度。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雖說財政實力有限,但農民本身人均收入也低,在低收入水平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需財政補貼也相應很低。實際上,分稅制改革以來,中央和省級財力逐年增強,有能力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資金支持。政府提供資金支持(補貼)的辦法,可以參照加拿大的農民年金制度,採用繳費確定性模式。繳費確定性模式,是指經過預測,確定一個相對比較穩定的年金繳費標准,然後按這個標准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包括農民個人和政府兩部分供款),並完全或部分地存入農民的個人賬戶;在農民達到一定年齡退休時,以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金額(本金加上經營利息)作為養老金,可選擇一次性領取,也可分期按年或月領取。這種模式通常可表述為「以收定支」。加拿大農民年金制度是1991年根據凈收入穩定賬戶(NISA)建立起來的。該賬戶包含兩個部分:基金1和基金2。基金1是參加者的存款賬戶;基金2是聯邦與省政府匹配的補助及兩個基金存款所獲利息。參加者允許在基金1里存款的上限是其近5年農產品平均銷售凈收入(最高不超過15萬加元)的20%。一旦參加者存入了一定款項,NISA的管理者就通知聯邦和省兩級政府按農民存入的數額,將等額的錢存入該農民的基金賬戶2中(聯邦與省政府各出50%)。農民的儲蓄和政府給予的配套補貼是退休年金發放的基礎。在我國,政府目前沒有對等存入補助的能力,但只要每月對參加養老保險繳費的農民對應存入其帳戶2元錢,就可極大調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構想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應按「低水平、廣覆蓋,個人繳款、政府(或企業)補助,區域性集體補充」的原則進行設計。所謂低水平,指的是低標准繳費、低標准享受。農民到達法定年齡每月領取的養老金數額,應以當地基本生活需求標准為宜。所謂廣覆蓋,體現在沒有城鎮戶口的各類人員均可參保。所謂個人繳款,政府(或企業)補助,是指對於真正意義上的農民,除個人繳款外,政府應相應補貼農民個人帳戶。對於農民工,則由個人繳款和企業補助相結合。區域性集體補充是指對於比較富裕的農村地區,可由集體為農民建立一定的統籌補充養老金。制訂這種目標模式基於以下原因:一是財政實力的不雄厚,農民收入的低水平和土地保障的局限性。二是充分體現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保證公平,政府(或企業)給予補助;又提高效率,堅持以個人帳戶為主的儲蓄積累模式。三是立足國情,考慮城鄉差別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發展規律,逐步將二元養老保險方案統一於城鄉一體化的全國統一養老保險方案。加快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工作,實施政策和資金支持。規范政府與農民、企業與農民工之間的責、權、利關系。從單一的農村居民供款變為政府(或企業)和農村居民合理分擔的供款結構,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運行機制實現動態均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通過基金的建立,確保政府對農民補貼的資金來源。資金來源首先可考慮對農產品消費者(城鎮居民或企業)徵收農產品消費稅(該稅種必須是價外稅,否則容易通過農業生產資料或日常消費品等轉嫁給農民,達不到設計的預期效果)。其次,因地制宜,在取消農業稅後向農民徵收一定比例的社會保險稅,充實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第三,調整地方財政支出,適當返還農業稅和合理分配城鎮土地使用稅,強化地方財政責任。第四,由聘用農村勞動力的城鎮工業企業、三資企業、服務企業等經濟單位繳納一定的人力資源使用費。最後,調動鄉鎮企業的積極性,為社區社會發展作貢獻。建立健全的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確保農民在進行角色(農民到農民工)轉換時,養老保險關系能夠順利轉移。對非城鎮戶口的人員依託當地信用社建立個人養老保險關系。個人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當地農村的,視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由政府進行補貼。按時或按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每月補貼2元,存入其個人帳戶。不繳納者則不補貼。外出打工者,則應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其工作所在地,其政府補貼政策自動取消,由其工作所在的企業進行補貼。企業補貼根據國家規定和企業經營狀況按適當比例注入其個人帳戶。未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其工作所在地的,則得不到企業的補貼。若因工作單位變動或回家務農,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新的工作所在地或回農村,執行上述相應的政策。對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應做單獨考慮。對征地時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實行一次性貨幣安置。對征地時在勞動年齡段內的失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的,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滿15年的,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低標准繳費、低標准享受」(簡稱「雙低」)基本養老保險。對征地時年齡在50歲60歲的婦女、又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雙低」基本養老保險的,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對征地時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建立基本生活補助制度。資金籌集主要源於失地農民的土地徵用款,個人無需額外繳費。通過家庭儲蓄和從事較輕的農業勞動,鼓勵自我保障。將農村家庭養老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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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近十年養老保險支出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針對目前公眾關注的養老金問題,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6月30日在2012論壇上表示,養老金缺口「非常大」,應通過市場機制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的運行效率。他透露,近十年,中國對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已經超過了1萬億元。
這已是中國連續第10年為企業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了。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稱「人社部」)公布的數據,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平均水平約為1900元。按10%的增幅計算,今年的養老金平均待遇將超過2000元,全國7400多萬名企業退休人員將因此受益。並且,政策還會向有特殊困難的群體適當傾斜。
國家的政策,體現了多繳多補的原則,可以引導符合條件的居民早參保、多繳費,增加個人賬戶資金積累,提高自我保障水平。
我國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逐年增加,但與此同時,也存在一些亟須破解的問題:保險待遇低,對老年城鄉居民生活保障作用有限,以及社會上不停討論的養老金缺口的問題。
2012年,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透露,中國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不大平衡,養老金缺口「確實非常大」。他說,近10年來,中國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已經超過了1萬億元。2014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將突破2億名,2025年這個數字將突破3億。「未富先老」帶來的「養老之困」,持續引發各方關注和憂思。
人社部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4733億元,比上年增長13.3%,其中征繳收入19270億元,比上年增長12.9%。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19819億元,比上年增長18.6%。
與養老金收入增速放緩相對應的是,全國領取養老金的人數正在不斷擴大。中國社科院世界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發布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3》顯示,2012年有19個省份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收不抵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缺口較2011年擴大約240億元。
參考:
補貼上調養老不能單靠財政一家

❻ 如何分析養老保險收支運行情況

沈陽市企業養老保險運行情況分析沈陽市作為老工業基地,歷史包袱沉重,養老保險基金從建立之初就先天不足,隱性債務巨大,而且隨著老齡化問題的加劇和國家對養老金水平連續大幅調整,收支缺口驟增且已演變成體制性硬缺口,養老金支出形勢十分嚴峻。
2010年,市人社局全力以赴地加強徵收及擴面工作,力求達到應參盡參、應繳盡繳。今年1—6月份保費收入創歷史新高,達47.8億元,同比增加8.4億元,增長21.2%。現將今年1—6月份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分析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參保在職情況
1.參保人員構成情況。截止6月末,參保人數為183.6萬人。其中,男性為108.3萬人,占參保總人數的59%;女性為75.3萬人,佔41%。男性多於女性33萬人、高於女性18個百分點。從下圖可以看出,男性年齡高峰段在46-50歲之間,人數高達19.3萬人,其次在51-55歲之間,為16.5萬人;女性年齡高峰段在46-50歲之間,人數為15.7萬人,其次在41-45歲之間,為13.8萬人。


從上圖看出,男性、女性峰值均為47歲。二、三年後,48歲—46歲的11.4萬女性將步入退休行列,退休人數猛增。
2.同比增長情況。截止6月末,參保人數為183.6萬人,同比增長5.2%。其中,企業為131萬人,增長6.9%;個體為52.6萬人,同比增長1%。
3.繳費情況。截止6月末,繳費人數為131.4萬人,同比增長4.4%。其中,企業為87.7萬人,同比增長6.7%;個體為43.7萬人,與上年同期持平。

(二)離退休人員情況
1.離退休人員構成情況
截止6月末,離退休人數為87.4萬人。其中,男性為27.1萬人,占離退休總人數的31%;女性為60.3萬人,佔69%。由於女性退休早於男性10年(女幹部除外)以及女性預期壽命高的原因,使女性退休人數多於男性33.2萬人、高於男性38個百分點。因此,女性是我市退休人群的主流,由於女性預期壽命高,未來我市基金支付會越來越重。從下圖可以看出,女性年齡高峰段在50-59歲之間,人數高達29.7萬人,占女性總數的49%,比男性離退休總人數高出2.6萬人;其次在60-69歲之間,為12.5萬人;男性年齡高峰段在60-69歲之間,退休人數為10.8萬人,其次在70-79歲之間,為8.1萬人。


從下圖看出,女性年齡峰值在52歲、男性峰值在61歲。
參保在職與離退休人數合計為271萬人。其中男性為135.4萬人,女性為135.6萬人,女性多於男性0.2萬人。


2.離退休人數、死亡率、負擔系數及撫養比
(1)離退休人數及新增情況
離退休人數為87.4萬人,同比凈增4.1萬人,增長4.9%。今年1—6月新增退休人數為3.1萬人。其中,正常退休為2.5萬人,佔新增退休總人數的80.6%;病退0.1萬人,佔3.2%;特殊工種為0.5萬人,佔16.2%。可見,病退與特殊工種佔新增退休人數的一定比重,為19.4%。


2010年6月與2009年6月新增退休人數對比情況表
單位:人
項目合計正常退休病退特殊工種
2010.063.12.50.10.5
2009.062.92.20.10.6
差額0.20.30.0-0.1
增長%6.913.60.0-16.7
(2)離退休人員死亡率
離退休人員死亡率1.1%,同比增加0.1個百分點。
(3)負擔系數
按參保人數計算的負擔系數為0.48,按繳費人數計算的負擔系數為0.67。
(4)撫養比情況
按參保人數計算撫養比為2.10:1,按繳費人數計算撫養比為1.50:1。
(三)人均繳費基數、退休金、離休金水平
1.人均繳費基數
人均繳費基數為2,368元,同比增加362元,增長18.0 %。其中,企業為2,385元,同比增加357元,增長17.6%;個體為2,334元,同比增加370元,增長18.8%。
2.人均退休金及離休金水平
人均退休金水平為1,192元,同比增加149元(其中,調待人均122元),增長14.3%;人均離休金水平為4,674元,同比增加530元,增長12.8%。
(四)基金收支及結余
1.保費收入完成情況
截止6月末,保費收入為47.8億元,同比增加8.4億元,增長21.2%。扣除「4050、4555」及公益性崗位補貼2.9億元,同比增加8.3億元,增長22.7%。
(1)按統籌與個賬劃分。統籌保費收入為32.8億元,同比增加5.8億元,增長21.1%;個人賬戶保費收入為15.0億元,同比增加2.6億元,增長21.5%。
(2)按企業和個體劃分。企業保費收入為34.1億元,同比增加6.5億元,增長23.5%;個體保費收入為13.7億元,同比增加1.9億元,增長16.1%。
(3)按徵收渠道劃分。地稅徵收33.2億元,扣除公益性崗位補貼0.2億元後,同比增加6.3億元,增長23.6%;區縣政府徵收的個體保費收入13.7億元,扣除「4050、4555」補貼2.7億元後,同比增加1.8億元,增長19.6%;其他(勞動稽查等)0.9億元,同比增加0.2億元,增長34.5%。

(4)按當期與補繳劃分。當期收入(繳當年)為42.7億元,同比增加7.4億元,增長21.0%;補繳收入(繳以前年度)為5.1億元,同比增加1.0億元,增長23.4%。
無論是按統籌與個賬、企業與個體、當期與補繳劃分,今年不同口徑下的保費收入均高於去年,同比均有所增長。其中,企業收入增幅最高,為23.5%。
2.基金支出情況
基金支出為65.6億元,同比增支10.9億元,增長19.9%。
(1)按統籌與個人賬戶劃分。統籌基金支出為64.4億元,同比增支10.6億元,增長19.7%;個人賬戶實賬支出為1.2億元,同比增支0.3億元,增長31.6%。
(2)按支出項目劃分。基本養老金支出為63.1億元,同比增支10.2億元,增長19.1%;喪葬費支出為1億元,同比增支0.3億元,增長37.8%;其他支出為0.2億元,同比增支0.1億元,增長515.9%。個人賬戶實賬支出為1.2億元,同比增支0.3億元,增長31.6%。
(3)增支因素分析。一是春節前為退休人員調整養老金待遇增支6.1億元;二是去年7月至今年6月共新增6.1萬人退休人員,增支4.7億元;三是喪葬費增支0.3億元;四是轉移等其他支出增支0.2億元;五是個人賬戶實賬增支0.3億元;六是死亡等減人減支0.7億元。
3.結余情況
(1)當年收支結余情況。當年收支逆差為17.2億元。其中,統籌逆差31.4億元,同比逆差加大4.9億元,增長18.4%;個人賬戶基金結余為14.2億元,同比結余增加2.6億元,增長22.5%。
退休人數的增多及養老金待遇調整是統籌基金逆差加大的主要原因。彌補缺口資金來源是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及個人賬戶借款。
(2)滾存結余情況。滾存結余為126.4億元,同比結余加大13.3億元,增長11.7%。其中,統籌為-11.3億元,同比結余減少17.1億元,下降296.9%;個人賬戶為137.7億元,同比結余加大30.4億元,增長28.3%。

二、問題及建議
(一)養老基金收支缺口巨大
截止2010年6月末,沈陽市離退休人數達到87.4萬人,離退休人數位居全國副省級城市之首。參保在職與離退休人員撫養比為2.10:1,撫養比在15個副省級城市中最低。為了確保養老金按時發放,近幾年出台了滯納金政策,實施了「百日行動」和「專項行動」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擴面征繳措施。全市參保人數由2005年的142.9萬人增至現在的183.6萬人,保費收入連創新高,由2005年45.8億元上升到2009年的85億元。但由於退休人數太多原因,調資帶來的巨額缺口仍難以通過擴面徵收消化。統籌基金收支缺口已由2005年的14.4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50.8億元,預計今年收支缺口將高達63.7億元。


經分析,造成這種巨額缺口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層次的,可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1.直接原因
一是沈陽市歷史隱性債務巨大。僅1986年實行養老統籌時,就已有33萬離退休和在職職工105萬人。到2009年末,全市累計支付由於隱性債務形成的養老金高達536.2億元。因此可以說,隱性債務是造成沈陽市收支矛盾突出的直接原因。如果沒有隱性債務,截止去年末,將會有527億元的統籌基金滾存結余(536.2億元-9.2億元);二是做實個人賬戶補助政策未延續。2001年7月—2009年末,沈陽市共收繳並上解個人賬戶保費113.5億元,按75%(上解額÷8%×5%×75%)的補助政策計算,國家應補助53.2億元,而實際補助21.3億元,少補31.9億元;三是人口老齡化、高齡化進程加快。目前,沈陽市60歲以上老年人達119萬人,占人口總數的17 %;80歲以上高齡老人14萬,占人口總數的2%,佔60歲以上老人的11.8%,標志著沈陽市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年凈增加退休人數也由2005年的不足2.8萬人提高到2009年的4萬人,預計2010年增人增支額將達到8.4億元,占總支出的6.3 %。
2.間接原因
一是企業和個體養老保險政策不平衡。國家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個體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18%上調至20%,即統籌繳費比例由10%上升到12%。企業承載社會統籌繳費義務與自由職業者僅差8個百分點,顯然自由職業者負擔過重。另外,自由職業者繳費基數由原來社平工資調整為在崗社平工資。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雙提高加重了個體人員繳費負擔。這種制度設計無形中挫傷了自由職業者參保和繳費的積極性,沒有考慮個體人員實際收入情況;二是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設計上還有兩項關鍵問題沒有本質性突破。主要表現在最低繳費年限設定為15年太短、退休年齡還應該延長,尤其是女性退休年齡明顯偏低;三是制度設計本身沒有明確政府剛性責任。一般而言,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點是撫養比為3:1,理論上講,只要撫養比低於此比例,那麼就存在缺口。因養老金支出是剛性的,以支定收應該是籌資原則,解決缺口途徑無非是提高繳費比例和加大財政補貼額度。養老基金按照收支平衡點的要求留足積累後,加大財政投入。但實際上養老保險政策制定上並沒有明確這一點;四是養老金調整機制混淆於養老制度之中。養老基金平衡點是在保證正常養老金支出的情況下計算出來,它是制度本身內在要求。而養老金水平調整與養老制度本身不存在內在聯系,它所需要的資金與養老基金不發生任何關系,而是應該按照國民收入二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則從各級財政中單獨列支。由於目前養老金調整機制混淆於養老制度之中,這就勢必造成了用養老基金結余支付調待資金的局面。
(二)解決巨額缺口的途徑
1.爭取國家對隱性債務給予適當補助。目前沈陽市隱性債務支出占當年總支出的比重接近50%,是造成沈陽市巨額缺口的直接原因。建議國家對沈陽市已支付和還需支付的隱性債務按適當比例予以補助。
2.建議適當提高對老工業基地調整待遇的補貼比例。
3.調整做實個人賬戶政策。一是建議適當降低做實比例。從2001年7月份做實個人賬戶以後,沈陽市可用於發放的資金出現了「斷層」,收支缺口驟然加大。近幾年來養老金待遇連續調整及老齡化進程加快,更加劇了這種負擔。建議適當降低做實比例。即個人繳費比例8%不變,可按5%比例將收繳的保費上解省國庫,餘款由地方政府留用;二是建議延續做實個人賬戶補助政策。為緩解地方政府因做實基金全部上解而帶來的收支缺口驟然加大問題,國家曾經制定75%的補助政策(上解額÷8%×5%×75%)。這項補助政策不但能夠緩解地方政府壓力,而且對100%賬戶做實起到推動作用。但該項政策卻沒能始終如一的貫徹執行,75%的補助政策變成了定額補助政策。每年對沈陽市的定額補助為2.5億元;三是建議按適當比例上解做實基金。即將收繳的個人賬戶保費按適當比例上解,剩餘部分作為統籌基金地方政府留用。
4.完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一是適當降低個體從業人員的繳費比例或繳費基數;二是養老金計發辦法實現質的突破,延長最低繳費年限、提高女性退休職工的年齡;三是明確政府剛性責任;四是養老金調整機制與養老金的內在機制分離。

❼ 為何黑龍江的養老保險會出現高虧空

近日,人社部社保事業管理中心發布《中國社會保險年度發展報告》。

報告詳細公布了31個省、市、自治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按照累計結余和每月支付情況的統計分析,對各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的可支付月數進行了排名。

由於養老保險基金的虧空,黑龍江省的養老金支付大量依靠財政支出。黑龍江省財政廳公布的2016年預算執行情況顯示,社會保障和就業方面的支出達到了32.4億元。

此外,該省2016年財政決算情況顯示,中央對黑龍江省轉移支付總額2674億元,而這些錢有近20%用在了社保支出上,如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和低保等轉移支付收入336.9億元,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轉移支付收入49.7億元,社會保障和就業122.49億元。

據國家統計年鑒數據顯示,黑龍江全省企業退休人員由2010年的268.8萬人增加到2016年的457萬人。一方面是增長的退休人員,另一方面是流失的社保參保人員。據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黑龍江省凈遷出人口達322.5萬人,其中30-39歲的遷出最多,佔比32.6%。

❽ 20基礎養老保險誰出是單位還是地方財政

近日人社部公布了《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上年度繳費工資的8%。
勞模退休不再提高退休金
根據《辦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為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
此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免徵利息稅。
記者了解,北京市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
在《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中建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機制和調整機制都需要全面深化的改革,養老金調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只能是建立在公民參加社會勞動的時間上。
例如,2014年黑龍江省養老保險基金總支出為939億元,而當期的收入為834億元,當期的養老金缺口為105億元,累積結余只剩270億元。遼寧、吉林、海南、廣西、江西等地也基本處於當期收支相抵的狀況。
從財政補助情況來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助規模逐年上升。2014年,中央財政補助3027億元,占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的13%,比上年增加491億元,增長19.3%,比2009年增加1807億元,年平均增長19.9%,在近幾年來占整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的比重為12%到13%。2014年,地方財政補助為282億元,地方財政投入在10億元以上的有重慶、上海、遼寧、天津、江蘇、湖北、湖南7個省份。
去年,黑龍江省出台社會職工養老保險缺口分攤的政策,文件都發到地方了,但很難執行下去,因為一些基層地市財政捉襟見肘。
黑龍江某市財政系統人士說:「原來我們市的社保收支缺口省里全額承擔,但隨著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省里負擔的壓力越來越大,要把壓力傳導到地市,規定支出缺口部分的30%省里拿,70%是地市拿。按照這個比例測算,發現我們市去年應該拿出25億元財政支出彌補社保缺口,但我們市可用的財力不到30億元。我們所有人得不吃不喝才夠拿。」
此外,目前正在進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軌)也給地方財政造成巨大壓力。
2015年1月3日,國務院下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記者初步統計,截至目前,已經有25個省份公布了相關實施方案,而浙江省也已於10月宣布實施此項改革。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表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主要是靠財政支撐,改革首先涉及公務員,這一群體完全由財政供養,「不管是單位繳費,還是個人繳費,都要納入財政,個人通過工資制度的配套改革,相應把繳費的因素納入到工資結構裡面,提高工資適當由財政承擔。由於各個地方的差異性比較大,特別是很多地方屬於吃飯財政,所以有些地方財政壓力肯定很大。」
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不僅遠遠跑贏了CPI,也跑贏了GDP。與城鎮居民平均收入、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工資相比,基本養老金約10%的增速已略高於前者,與後者接近。
人社部曾表示,我國將逐步建立覆蓋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物價變動、職工工資增長、收入水平提高等情況,並兼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財政負擔能力等因素,統籌考慮各類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均等分配調整
以其作為計算和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基礎,依據參加社會勞動的單位時間進行均等分配,可以達到「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的。而不是工資收入的「多繳多得」、身份的級別、年齡的新中老人、物價水平的高低、城鄉之間的差別等,分清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國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建立對參加社會勞動時間長的勞動者給以補貼的激勵機制。將目前的基本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進行分離、整合,將基本養老金改稱為叫「基本養老保險金」。整合基本養老保險金分為老年養老金、勞動退休金和個人儲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繳費年限(精確到月)一個標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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