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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現狀

發布時間:2025-02-22 02:16:24

⑴ 在保險中,失地保險可靠嗎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是指農民失去土地後,多會出現收入來源不穩定的情況,而現行的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無力考慮和承擔失土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我國各地相繼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失地農民的產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民的農業土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是不可避免的,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國家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以保障農民的權益。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2-02-1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⑵ 今年退休失地農民退休工資多少

今年退休失地農民保險退休能拿十元至一百二十九元,具體金額屬於根據被征地多少決定。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辦理是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到村委會申請,村委會召開會議表決和公示後,上報上一級審核即可辦理登記。
失地農民補償標准最新規定:
1、政府徵用或徵收有集體土地的,必須支付有關補償費用,具體包括三項: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後兩項發到居民手中。
2、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如何辦理。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辦理如下:
1、符合參保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參加養老保險;
2、村委會召開會議表決;
3、公示7日;
4、填寫《申報表》記花名冊(需簽字蓋章);
5、上報人民政府、公安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
6、核並辦理登記手續。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辦理材料:
1、土地二輪承保合同;
2、征地協議;
3、個人身份證;
4、戶口薄;
5、近期2寸彩照;
6、《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申報表》。
綜上所述:失地保險是一項為了保障農村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而設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在農村土地徵收過程中,農民失去了自己的土地,為了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國家設立了失地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⑶ 鍥藉跺瑰け鍦板啘姘戝吇鑰佷繚闄╂斂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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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求論文資料

聚焦農村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 來源為資源網

你新農村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農村的養老問題。從1990年至今,失地農民已經遠遠超過4000萬人。這些「失地農民」已經失去了原來的土地保障,因此,他們不等同於傳統意義上的「農民」,但是,又沒有享受市民待遇,特別是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很好地得到解決,而以養老保障最為緊迫。(據2008年8月25日大河網報道)

隨著我國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大量的農民離開農村、離開土地向城市以及非農產業轉移,從而對農村傳統的土地以及家庭養老模式帶來極大的沖擊,而這些加入到城市化行列的農民以及家庭成員的養老問題迫切需要研究以及拿出有效的措施給予解決,這是他們的民生問題,也是黨和政府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所要解決「老有所養」的重大問題。

我國農村的養老一直是在小農經濟條件下形成的以土地養老和家庭養老為核心的養老模式,然而,隨著社會轉型和城市化的推進,促使城鄉的社會流動空前加快,大批農民離開土地、離開家庭來到城市從事非農職業。由於市場和政策的原因,進城的農民養老問題還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主要體現在: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和農村子女進城務工「空巢家庭」的養老問題。首先,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對傳統的土地養老模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在傳統社會,土地是農民的生活來源,也是農民的養老保障。城市化進程中,一個新的社會群體——失地農民由此而生。

其次,隨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青壯年農民大量流向城市,農村「空巢家庭」對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提出挑戰。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國進城務工農民已超過1.3 億人。留守的父母則成為空巢家庭,其經濟來源、生活照料以及精神、心理慰藉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問題。城市化是我國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截至2006年末,我國城鎮人口的比重已經達到44%。中國在本世紀50年代要全面實現現代化,屆時,中國的城市化率也將提高到75%左右。這就意味著從現在開始,我國城市化率將以每年一個百分點的速度增長,即每年將有1300萬農村人口離開土地、離開農村轉移到城市。因此,要從戰略的高度、從城鄉統籌的角度出發考慮農村的養老問題。

對於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顯然不能以土地養老的方式來解決,必須探索新的養老方式,各地在這方面都有了一些經驗:完善「以土地換保障」政策,建立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以土地換保障」是指從土地徵用款中確定一定數額建立失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我國城市化是政府主導下的城市化,對農民來說,失去土地是被動的,政府有責任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但由於目前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資金單靠國家財政撥款是行不通的,因此,應由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分擔責任。集體出資部分主要來源於以下兩方面: 一是征地過程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部分土地補償費。二是鄉村集體資產的收益, 包括集體資產改制中收回的價值形態的資產及股權收益、租賃收益等。個人出資部分主要來源於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等征地補償所得和農民的日常經濟積累。這種籌資模式符合當前實際, 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因而成為許多地方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普遍採用的模式。

直接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失地農民是不同於「農民」(純粹意義上的農民)又有別於城市居民的邊緣性群體。他們已經不再享有土地保障,也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樣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在農民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之後,就應該將其轉為城市居民,納入城市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和城市居民一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從根本上解除農民對失去土地後養老問題的擔憂,可以很大程度減少因養老問題產生的城市化阻力。同時,「失地農民」最終要納入城市居民范疇,為他們提供養老保障, 有利於城鄉養老保障的順利接軌, 鋪通建立城鄉一體化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道路。

繼續納入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在經濟比較發達的部分農村地區,如果其養老保險條件比較完善,該失地農民在土地被徵用之前,已經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失地農民的同意,可以將其繼續納入原來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中。無論從傳統還是現行的法律規定, 在中國農村, 家庭養老仍為最主要的養老方式,農村老人的老年生活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仍要依靠子女。但這種延續了幾千年的家庭養老在當前城市化的進程中遭到了挑戰。城市化給我國農村帶來的「空巢家庭」在養老方面已經不能援用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

從長遠來看,要加快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逐步實現農村養老的社會化。「空巢」老人不能再依賴家庭養老,必須更多地藉助於國家、社區的力量。社會化的養老方式是與現代化社會相適應的、能有效地分散風險的制度。目前我國農村老人養老還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家庭贍養,而子女的外出務工往往並不能帶來良好的經濟援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這就意味著留守的空巢老人如果單純依賴家庭養老則有著比較大的風險和不可預見性。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在全國試推行十多年來,盡管目前大部分地區都遇到不少困難,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只要我們不斷總結經驗教訓、結合農村實際,加以不斷調整和完善,對於解決農村空巢家庭的養老問題將是一個有效的制度保證。

加強農村社區引導,發揮社區為空巢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發展社區服務,逐步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服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與網點。鼓勵和支持社會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在我國目前二元社會結構依然存在,政府一時難以承擔農村養老保障的龐大費用, 而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弱化的形勢下,社區養老服務是可能推行的較好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過渡形式。一方面,可以促進家庭保障功能的社會化;另一方面,能夠作為「 社會保障體系、城鄉整合」的橋梁, 為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莫定基礎。老年人生活在社區,對社區具有地緣上的歸屬感、參與感,並有心理上的認同 容易接受社區提供的日常衣、食、住、行等生活料理、定期體檢、醫療保健服務、健身娛樂活動、精神心理健康活動、應急服務等各種養老服務。這些都可以在廣大農村推廣。

挖掘農村社區的互助潛力。中國的農村社區正如費孝通所言,是「一個『熟悉』的社會,一個沒有陌生人的社會」。 同村的鄰里交往頻繁,人際關系比較密切。這種基於血緣和地緣關系自然形成的社區具有很強的凝聚力,社區成員能夠較好地被動員起來實行養老互助,實現養老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所以在空巢老人的經濟互助、生活照料和減少孤獨感方面均能發揮巨大的積極作用。

應該看到,我國城市化的繼續推進是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農民失去土地、離開農村的速度還會加快,農村「空巢家庭」的數量還將繼續增多,幫助失地農民和農村空巢老人解決養老問題,使他們老有所養,是中國城市化健康發展的需要,也是中國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的一項重要任務,對於實現城鄉統籌、科學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都具有重大的意義。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城鄉二元結構下, 農村老年人的社會保障水平遠遠低於城鎮。盡管自1990 年,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啟動,採取了農民自願繳納養老保險費進入個人養老賬戶這一城市社會養老保險不同的模式,不過,由於長期未能解決養老保險費保值增值的問題,以及如何提升統籌層次的問題,因而一直未能擴大農村養老保險的規模。到2006 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 萬人。據2000 年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進行的中國城鄉老年人口一次性抽樣調查,只有1.5%的農村老人享受了社會保險養老金。農村社會救助制度。農村社會救助是由五保戶制度、特殊困難戶救濟制度、醫療救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構成的。

正視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

今年山東省將全面建立起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今年二季度前,各市至少要在一個縣(市、區)進行試點,年底全面鋪開。據悉,列入保障范圍的對象包括在城區規劃內,經依法批准實行土地承包權、且失地後人均農業用地較少的在冊人員。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把城市規劃區外的獨立工礦和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區等列入保障范圍。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的符合要求的失地農民,按當地測算標准一次或分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建立個人專戶和統籌賬戶。交費對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齊魯晚報》3月19日報道)

山東省出台的失地農民領養老金的規定,不僅體現了政府一種應有的善意,它還是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的「潤滑劑」,是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有效舉措,這樣的制度規定是廣大農民期盼已久的「福音」。

失地農民領養老金,這樣的新聞過去聞所未聞。長期以來,由於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市政建設的需要,國家徵用土地的傳統做法往往是給一次性補償,補償過後從此不再過問補助和救助,致使失地農民從此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農民所得到的補償被七扣八扣,到了農民手裡已是很少一部分。失去土地的農民,感到了生活的壓力,從此背上沉重的經濟包袱,很多人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開始上訪,構成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失地農民領養老金,無疑是化解這種社會風險的有效手段。這樣做是一種「責任政府」的具體體現,是「情為民所系」的題中應有之義。我們的政府是與人民群眾血肉相連的政府,是「親民政府」,對於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政府不會坐視不管的,政府有責任和義務幫助失地農民解決困難,漠視群眾利益不是一個責任政府所取的態度。正視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也是落實「三個代表」的具體行動,建立這樣的制度,有利於政府公信力的提高。

其次,建立失地農民領養老金制度,無疑給廣大失地農民吃了顆「定心丸」,有利於政府各項工作的開展。過去,很多地方在市政建設、拆遷問題上與農民利益的沖突較為明顯,並屢屢受阻,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講與農民養老金制度不健全頗有干係。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失去了土地,就意味著農民失去了生活來源,農民們心存後顧之憂合情合理,在這方面不去正視農民的養老問題,徵用土地時必然受挫。建立失地農民養老金制度,解除了農民的後顧之憂,農民的生活問題有了可靠的保障,在今後推行政策時就會順利許多。

第三,這樣做有利於社會的穩定,是一種合理的制度安排,符合歷史發展潮流。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今後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土地,農民失去土地並不要緊,關鍵是要及時安排好他們的生活,及時解除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未來的社會是一個各種社會保障十分健全的社會,不僅城裡人可以享受社會保障,就是農村人同樣也要享受社會保障,這是社會進步發展的必然趨勢。及時為失地農民建立養老金制度,有利於社會的穩定,有利於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

未來的社會是一個保障各種人權的社會,今後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事會越來越少,給失地農民建立養老金制度是我國農民人權狀況得到改善的有力證據。從這個意義上講,山東省的做法頗具有借鑒和推廣價值。

農民工養老問題值得關注

38歲的張建國是來自神池縣東湖村的農民工,在太原一建築公司當「小工」已經7年了。雖然每月收入僅800元,但他還是覺得城市比農村好,在農村也許一輩子面朝黃土背朝天。靠身體吃飯的他唯一擔心的是:現在年輕有力氣,但老了怎麼辦?習慣了城市生活不願回農村,但城市沒有他養老的可能。

張建國的擔心是眼下農民工群體不得不面對的一個隱憂———農村無法養老、城市拒絕養老。「養兒防老,積谷防飢。」農民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子女贍養,或依靠土地收入。然而這兩種傳統的方法難讓農民工養老,由於幾十年實行計劃生育,「四二一」家庭格局加上撫育子女,實在難以承受。農村人多地少,即使是壯勞力,完全依靠土地也難維持溫飽,老年人想依靠土地養老更加困難。還有相當多的人沒有承包地,依靠土地養老也不現實。

近年來,我省一些市縣相繼制定政策,對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提出要求,但制度設計上存在繳費門檻高、異地接續困難等。多數企業主能躲掉不買就不買,實在躲不掉就少買一些。現階段推行的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與農民工跨地區流動存在較大矛盾。有的市社保部門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城市居民可以個人名義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保持養老保險關系,農村居民則不行。有的農民工不斷地變換工作地點、單位,只有不斷地參保、退保、再參保、再退保,即使務工期間月月繳費不止,也很難跨越累計繳費15年才能享受養老保險這道門檻,晚年還是與養老保險無緣。

外出務工的農民年老生活得不到保障,可能成為城市流浪者,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我省已步入老齡化社會,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405萬。全省目前46歲以上的農民工約占總數的35%,他們因年老逐漸返回農村,人數上百萬,如果現在不解決養老問題,到那時採用發放農村低保形式,將成為未來財政不能承受之重,影響和諧社會建設。

記者建議,我省應盡快建立農民工勞動用工登記制度,制定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充分考慮廣大農民工的特點和利益,積極探索,制定靈活政策。讓農民工在一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能順利方便地把關系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使養老保險得以延續。並適當降低參與養老保險的門檻,調動他們參與的積極性。同時,應遵循城市居民與農民工政策統一,強制企業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等原則,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省統籌。建立方便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跨市縣轉移機制,如實行全省電腦聯網,像銀行卡一樣,發放全省流通的養老保險卡,農民工不論轉移到啥地方,都可以憑卡繳納保險費,憑卡領取養老金,讓農民工真正老有所養。

誰來關心農民的養老問題?
「終於進了看守所:我在這兒挺好的,已經胖了10斤。」
法制晚報12月22日報道的一篇題為<69歲老人為進監獄養老搶劫>的文章廣為流傳,同時也頗引起社會不得不思考這一問題。
69歲的付達信在北京站廣場持刀連搶兩名旅客。
與其他搶劫犯不同的是,他搶劫完了不逃跑,反而在等待被搶者喊叫,以便引警察來抓。接受審訊時,付達信要求辦案民警把罪行寫重些;當法官宣布因犯搶劫罪付達信被判決2年有期徒刑時,他竟認為判得太輕了,要求法官再好好審審。
之所以想讓法官多判幾年竟然就是為了在監獄養老!
近期在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關於城鎮養老保險的新政策,使得城鎮居民的在養老保險問題上有減輕了負擔,養老保險隨人異地使用更增加了靈活性,方便了城鎮居民。但是我們在千方百計通過政策解決城鎮居民的同時,誰來關心農民的養老問題呢?
農民仍然占我國人口的多數比例。農民問題仍然是基礎性的問題。近幾年尤其是本屆政府每年都會出台一系列惠農政策,但是在農村保障性社會體繫上的突入還是遠遠不高。就拿現如今的政策來講,農民和城鎮居民所享受的待遇是不平等的。
一、城鎮居民在養老問題上可以退休,退休後可以領取養老金、退休金,但是作為農民就沒有社會保障。他們只能靠兒女和自己的積蓄來度過晚年。有人說農民不是有地嗎,可是當農民面臨養老問題是有幾個人還有能力種地呢,再說城裡人在60以後就可以退休了,而農民呢,在60歲之後還要靠自己的勞動來養活自己,這也是不公平的?這也不難理解農民在傳宗接代非要男孩這個思想難以轉變的原因了。
二、政府對城鎮低保居民有低保救助,按現在的標准每月最低也在500元左右,一年也有幾千元的生活保障。但是農民確基本是屬於空白的,就是有極個別的有低保的,也是受益於政府做做樣子的偶然行為。就像此事件中的當事人一樣,申請了救助但是一年才600元錢,一年哪,一天平均下來還不到1.6元,怎麼能夠生活下去呢
三、之所以有此事件的發生,再次說明政府的信訪機制存在很大的問題,目前有數據顯示基本90%以上的民生問題無法通過信訪反饋,就是反饋了也因為政府的不作為或作為不及時也最終導致這類問題的激化。長期以來使得人們知道不通過一種過激的方式不會引起政府高層的重視,就像現在我們經常在各類媒體上看到的農民工只要一跳樓才能要回工錢一樣,這也是導致目前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原因,也會導致出現這樣那樣極端的社會問題。此事件當事人在會打擊這是就明確想通過此事讓政府知道向他這類目前農民的處境並得到重視。
幾千年來中國農民過著很容易滿足的生活,就是豐衣足食。生存問題是最基本的問題。解決農民的問題是一個體系的問題,單純的提高農民的收益或解決某一個方面的問題,更主要的是不能只畫餅給農民兄弟,更要把這些惠農措施落到實處,確實讓農民受益。
要徹底解決農民的後顧之憂才是根本的之路。

⑸ 失土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補償

我國已進入了城市化加速發展的時期,預計未來十餘年,將有近億農民實現身份的轉變。而通過土地徵用來實現城市的擴張發展已成為城市化的主要方式。城鄉一體化戰略順利實施的一個重要保證,是妥善解決集中出現失地農民的問題。既要保證社會穩定和城市化的順利推進,又要保證失地農民勞動力「失地不失業」,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和可能性,而達到退休年齡的失地農民要老有所養。這既涉及對征地的當下補償,又涉及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險。此課題對失地農民安置途徑進行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補償:從貨幣補償到社保安置貨幣補償總的來看,貨幣安置存在以下幾個弊端:首先,貨幣安置是一種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業指向性安置。征地農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權置換的生活安置費後,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勞動力市場。這給被征地農民留下了失業隱患。其次,貨幣安置著重考慮了征地「農轉非」人員眼前的生活安排,並沒有與社會保障制度同步銜接。「農轉非」人員對自身社會保障方面的問題,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決。再重新就業尚無把握的前景,「農轉非」人員極易對未來的生活產生憂慮,從而產生潛在的社會不穩定因素。社會保險:以土地換保障社會保險安置只是核定農轉非人員,將費用列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安置費」專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與被征地對象簽訂安置協議,對符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費條件的被征地人員,為其設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月發放養老金。在目前政策條件下,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系統,雖然增加了社會保障負擔,但有利於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促進城鄉一體化的順利實施,長遠來看是值得的。我國經濟較發達、入地關系較緊張的省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經驗和教訓,這體現了一種大的趨勢。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是指為了使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有長遠穩定的保障,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一定面積的建設用地,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安置方式,是貨幣安置的重要補充形式。又稱開發性安置,是通過開發性項目建設解決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的創新。該方式將農民置換土地使用權獲得的安置費,開發性項目投資通過轉化為生產性的物質資本,使征地「農轉非」人員通過與生產性物質資本結合實現再就業。具體操作是按%的開發性安置土地指標實行。就業:從招工安置到引導型就業招工安置招工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單位依據征地數量有比例地安排「農轉非」人員就業。這是從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存延的一種老辦法,現在實施起來困難加大。隨著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原有的計劃用工方式逐漸為市場主導的就業形式所替代,國家已經不再包攬「農轉非」的就業問題,地方政府對失地農民就業安置的渠道也越來越少,採取貨幣化安置成為各地普遍的選擇。再就業的培訓成本由於失地農民文化素質相對較低,要使其適應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產生的就業崗位,必須對他們進行相應的轉崗培訓,以提高其文化素質。目前,一個城市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年,一個農村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年,兩者差距為.年。也就是說,平均一個失地農民大約需要再接受.年左右的教育培訓,其勞動就業能力方可以等同於一個城市勞動者。這年的教育培訓費用包括直接的支出和間接的支出。但是,如果這年的成本全部由國家和用地者承擔補償是不可能實現的。成都市經驗四川省成都市在失地農民的再就業工作安排上,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原則。成都市近郊各區、鄉把通過騰崗、買崗等形式增加的物管、保潔、廚工等崗位無歧視地向失地失業農民開放,相繼為多人解決了就業。除了區、鄉的工作外,市郊各行政村還成立了失地農民再就業服務中心,堅持按需培訓、注重實效的原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積極開展崗前培訓。中心制定了個性化訂單式培訓計劃,根據失地農民的不同年齡段和不同學歷狀況,聘請師資有針對性地開展實用技術培訓、職業證書培訓、社區服務技能培訓、家政服務技能培訓等,提高失地農民技能,增強其謀生能力。住房:從貨幣安置到集中居住安置和中心村建設住房安置政策雖然政策上鼓勵貨幣安置,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仍然難度很大。首先是農民自建房或重新購買商品房的成本遠遠高於拆遷房得到的補償,在大城市的房地產大盤開發熱潮中,失地農民難以找到安身之地。其次,如果失地農民因無法進入較為正規的房地產開發區,而只能找到一些臨時性的簡易住所的話,他們又面臨著二次拆遷的風險,從而無法安定下來;其次,農民的理財能力和經驗很可能導致坐吃山空,而無法達到住房安置的目的,最終還是要找政府來解決。基於這些原因,地方政府在解決失地農民住房安置問題時,最終還是傾向於採用集中規劃,集中修建農民新居的辦法。農民新居建設目的是為了合理使用土地,有效解決失地農民的安居問題,將一部分被征地農民和農民拆遷戶集中在一起,建立一個近郊民居集中點。但是,集中安置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不少農房原有的生產性功能消失,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受損。二是大量有時是兩干多戶同質性很強的失地農民集中居住在一個地方,容易造成就業的困難。事實上,我們調研中發現,農民新居中,不少勞動力處於失業或隱性失業狀態,很多農戶靠出租房子維持生活。中心村建設中心村建設具有雙重功能,一是可以妥善安置征地農民,二是通過中心村的建設和發展創造就業機會,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中心村既是失地農民的居住區和創業區,又是城鄉交融的新社區。探索市場化運作方式對中心村進行日常管理。結合中心村建設,在政策允許、政府支持、程序合法、手續完全的前提下,將部分集體土地轉變為商業用地,進行商業開發,修建商業鋪面與專業市場,吸引本地農民進場從事商業經營,大量吸收本地農民從事第三產業,鼓勵農民走自我就業、自立創業之道路(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要試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並要在商業用地的指標上給予支持。政策建議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第一,逐步核准,提高用地補償標准。在統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區綜合價」。堅持市場化方向,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按地段將城鎮土地劃分成若干區片,每一區片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基準地價,在統一征地時實行統一的補償標准。第二,商業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應該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也不能侵佔農民利益,尤其是應該區分出公益性用地中商業性用地的項目,對商業性項目要區別對待。第三,引入市場機制,從而促進土地價格的合理定價,這是提高土地補償的科學依據,也是建立完善土地補償機制和社會保障機制的依據,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利益補償問題的重要前提。農地徵用的法律和政策支持通過法制來解農民征地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應是一個基本原則。一是盡快出台完善的《農地徵用法》或相關的法律文以便依法規范征地制度。二是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該認真調研,總結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各種模式,開展試點,宣傳推廣典型經驗,逐步使征地走上規范化、法制化軌道。我國當前的農地徵用制度改革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是過渡性質的,即在現行法律框架做出適當的調整,嚴格區分公共目的徵用和其他的徵用,並據此執行相應的土地徵用補償辦法。第二步是著手修訂現有法律有關征地的條款,將土地徵用權嚴格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圍內;在城市規劃控制下,允許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土地市場。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要從法律上賦予農戶物權性質的農用土地承包權,給農民年以上穩定的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允許其自由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繼承。二是要給農民私有和集體所有的房產頒發房地產證,允許上市交易和抵押。三是要積極推進社區股份合作制,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量化為其成員的股份,明晰集體資產的產權,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特別是地處城郊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普遍推行這一制度。失地農民培訓與就業政府應針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制定專門的培訓計劃,並列出專門培訓經費和使用方法;積極鼓勵用地企業就地工;對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自謀職業的,要參照鼓勵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政策在稅收、工商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適當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管理費等。同時要考慮建立專項扶持基金,對自辦實業而資金有困難者,提供專項小額貸款給予幫助扶持。此外,還應把對失地農民的培訓同對城郊農村勞動力的培訓結合起來,讓潛在的失地農民先提高素質,逐步脫離對土地和農業的依賴。建立完善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在目前農村社保尚未立法,且農村社保制度建設基本未建立的情況下,必須盡快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對接。建立多元化的社會保險費用籌集機制。政府應規范明確征地主體無論是進行何種用途的土地徵用,均應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塊作為農民失地後的社會保障資金,並專戶儲存,由專門機構管理。同時,按失地農民的實際社會安置成本,由國家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別切出一塊,支持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鑒於目前農民理財能力差和貨幣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應引導農民在土地補償中拿出部分資金,建立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看看我幾點回答的問題哦真誠的祝福你在生活路上:一帆風順,開心快樂,永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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