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並養老保險方法
法律分析:多地都有交養老保險合並唯一的途徑就是轉移歸集。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精神的要求,退休地的選擇涉及到四個方面的主要內容。一是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二是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的,在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0年的,在累計繳滿10年的地方辦理退休;三是在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地方辦理退休;四是每個地方的養老保險繳費都不滿10年,但是累計繳費年限繳滿15年的,將各地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歸集到戶籍所在地合並辦理退休。
法律依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貳』 兩個養老保險怎麼合並
在同一個城市裡,養老保險可以自動合並。
養老保險兩個帳戶合並時,對於沒有發生重疊的合並計算,發生重疊的部分由本人選擇一個,另一個帳戶屬於個人繳費部分退還本人。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
辦理條件:
參保職工在同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賬戶。
申請材料:
1、《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申報表》;
2、合並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辦理程序:
1、受理:個人賬戶處理崗位受理並審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提交的資料。資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並告之申請人一周之後在信息平台上查詢合並結果;因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並當面告知理由。
2、辦理合並:個人賬戶處理崗位在信息系統中辦理個人賬戶合並。
3、復核信息:征繳崗位復核人員合並資料和合並信息。
4、資料存檔:資料存檔崗位將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整理、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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