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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養老保險體系的有

發布時間:2025-02-15 21:28:09

『壹』 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三大支柱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體系「三大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搭碼鉛

個人依法知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模謹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貳』 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哪五項

社會養老抄保險體系包括養老保襲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項。
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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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養老保障體系包括哪些方面

2022年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這是2月21日國務院印發《「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後,國家在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上邁出的重要一步。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是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廣大參加人的切身利益。
目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包括五個方面即由「五支柱」構成。其中,零支柱為國家提供的非繳費型養老金,即國家針對有特別困難的人或家庭提供一種養老保障,無須企業和個人交錢,完全由國家財政負擔;第一支柱為公共養老金,即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內的養老金,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第二支柱為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即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的養老金;第三支柱為個人養老金,即個人為養老所准備的存款、理財、保險、信託、房產等各類資產的總和;第四支柱為來自家庭成員、代際之間的養老幫助,如親人、子女提供的各種錢款等。
第零支柱
非繳費型的「零支柱」主要為終身貧困者以及不適用任何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非正式部門和正式部門的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者提供社會養老保險。
「第零支柱」養老保障制度屬於滿足部分社會底線成員福利需求的底線福利制度,其包含兩個層面:一是旨在消除老年人貧困的社會救助層面的制度;二是旨在提升全體老年群體基本生活水平的社會福利層面的制度。在我國,第一層面的制度是針對老年人的農村「五保」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第二層面的制度為老(高)齡津貼制度。
農村「五保」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國務院於1956年頒布的《全國農業發展綱要》。1999年、2007年國務院分別頒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標志著國家對經濟困難的城鄉居民實現了社會救助制度的全覆蓋。
老(高)齡津貼制度是普惠性的社會福利型養老保障制度,其主要依據是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條款。目前高齡津貼制度已實現全國省級層面全覆蓋,陝西省目前為70周歲以上老人提供每月50元-300元的補貼額度。
第一支柱
繳費型的基本養老保險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年金制度,即公共養老金。該支柱主要通過社會財富的再分配,為退休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水平的終身保障。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計劃最早起源於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5年、1997年、2005年我國在全國范圍內相繼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養老保險制度逐漸由現收現付制轉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其中,在繳費環節,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均發生了較大變化,最終採取了單位繳費全部計入社會統籌賬戶、個人繳費(含視同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方式。在基金管理環節,養老金大多以銀行存款或購買國債的方式運營。2015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後,該運營方式轉變為由各省市歸集結余養老金交由專門的養老金投資機構進行多元市場化投資,以實現養老金的保值增值。在發放環節,養老金計發辦法由工資比例制轉變為社會統籌賬戶加個人賬戶模式,養老金發放標准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退休年齡、物價水平等因素有關。養老金由單位發放到社會化發放,使養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效率性及服務性均得以大幅提升。
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通過個人和用人單位在職期間繳納的一定費用,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制度。
企業年金是一種補充性養老金制度,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年金制度最早始於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該通知最早將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稱為「企業年金」,並規定了企業年金制度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制,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並對企業繳費在制度規定內進行稅收優惠。企業年金制度完善於2004年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17年出台《企業年金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2011年修訂);2013年公布的《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晰了企業年金各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
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制度。2015年正式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職業年金制度作出安排。
目前,我國年金制度採取完全積累制的個人賬戶制。在稅收優惠方面,個人繳費不超過4%的部分不繳納稅;在繳費環節,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的繳費比例稍有不同,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的繳費比例趨同;在運營環節,年金制度採取信託型管理模式,以受託人為主體,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各有分工、共同管理基金;在計發管理環節,企業年金中的個人賬戶採取記賬積累制,針對財政全額給付的職業年金中的個人賬戶則採取記賬積累制,按照要求計入基金收益。
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是指個人自願開展的長期養老金積累,包括商業養老保險、養老理財產品、養老目標基金等。商業養老保險、基金產品、銀行理財、儲蓄存款、信託、房產等適合投資的金融產品均屬於第三支柱范疇。
個人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是「三支柱」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產品包括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房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其中,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在中國銀保監會指導下開展的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保障需求的重要工作,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於2021年6月局部地區試點銷售,2022年3月在全國范圍普及推廣。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以養老保障為目的,領取年齡在60周歲及以上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分為積累期和領取期兩個階段,領取期不得短於10年。產品採取賬戶式管理,賬戶價值計算和費用收取公開透明。
第四支柱
非正規保障的「第四支柱」主要是家庭成員和代際之間的一種經濟或非經濟的養老、醫療和住房扶助行為,是基於傳統倫理的家庭式養老制度,主要來自子女供養、親戚資助以及家庭間資金轉移等,多渠道、多角度提升老年人生活水平,以彌補前四個支柱覆蓋外人群的不足。

『肆』 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三大支柱

法律分析: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三大支柱包括:基本養老保險(第一支柱)、企業(職業)年金(第二支柱)、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第三支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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