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養老保險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發布時間:2025-02-14 02:07:11

①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發布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
為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的組織實施工作,規范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文件)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現印發你們,並就貫徹執行《規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加強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工程,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制定和施行統一規范的經辦規程,是確保新農保試點順利實施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對於規范經辦行為、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加快推進新農保信息系統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認真組織學習《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深刻認識建立新農保制度的重大意義,深入了解新農保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農保試點對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明確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鄉鎮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統一和規范經辦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真學習《規程》的各項內容,熟練掌握《規程》的具體要求。要採取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宣傳國家的新農保政策和經辦規程的相關內容,對涉及農民參保繳費、待遇領取、關系轉移、信息咨詢等問題,要深入鄉鎮、村組,上門入戶,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講解,幫助農村居民增強參保意識,了解相關政策和主要業務流程,自覺配合和監督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落實。
二、准確把握《規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各地要以方便群眾為著眼點,准確把握經辦規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規程》明確了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與稽核、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等業務環節的主要內容,規定了具體操作程序、標准和要求。各地在貫徹落實《規程》的過程中,要注意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運用現代管理方式,為廣大參保農民提供熱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務。試點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在保持統一規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明確經辦崗位職責、許可權和服務標准,保證新農保試點工作有章可循。要強化參保人員、社會各界對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監督,確保經辦規范、管理科學、服務到位。
三、切實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在現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礎上,通過整合資源、調整補充等措施,加強經辦能力建設。縣級以上原則上要有經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鄉鎮勞動保障等工作平台要有相應的工作人員,各行政村要明確新農保協辦員的工作職責。同時,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緩解人員不足的問題。沒有完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劃轉和工作移交的地方,要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加強協調,盡快完成農保經辦機構人員、檔案、基金的整體移交。要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保證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必要的工作條件,盡快實現機構、人員、經費、辦公場地設施「四到位」。要切實加強對新農保經辦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政策和經辦業務水平。按照金保工程統一規劃,大力推進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金保工程一期建設成果,在全國統一軟體基礎上,建設數據向省集中或省、市兩級集中的業務經辦系統,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網路向鄉鎮延伸,實現省、市、縣(區)、鄉鎮四級聯網,有條件的地區要與村(居)委會聯網。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信息查詢。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計算機設備。努力實現新農保業務處理計算機化、基金管理網路化、咨詢服務人性化、決策支持科學化。
四、加強統計調度工作。統計調度工作是推進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農保統計工作的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把農保統計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嚴格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報表制度,按時上報各種統計報表。農保統計工作要明確分工、專人負責,健全工作制度,確保工作順暢。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管理協調和業務指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履行農保統計工作職能,按照時限要求報送統計數據和信息。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對本轄區、本部門的統計數據質量進行分析評估,認真分析運用統計數據,加強對工作的指導和調度;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檢查考核,對統計數據質量不高或遲報、漏報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進行幫助指導,限期改正。
各地要注意跟蹤了解《規程》的施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並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情況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反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② 河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河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河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搜集了相關的內容,歡迎閱讀!

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第七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當地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由本人到其戶籍所在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參加城鄉居保申請,填寫《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附表一,以下簡稱《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辦理城鄉居保參保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特殊參保群體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在《參保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於當月20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居民本人也可攜帶相關材料直接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九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在《參保登記表》上加蓋公章,於當月25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並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第十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可與公安、計生、殘聯等部門及有關社保機構的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復核無誤後,對參保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於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登記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合作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登記社會保障卡載入的銀行賬戶相關信息;如果登記人員未持有社會保障卡,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登記人員制發社會保障卡。暫不具備使用社會保障卡條件的地區,可暫時使用城鄉居保銀行存摺或銀行卡(以下簡稱“銀行存摺(卡)”),用於繳納保險費或領取待遇。

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掛鉤調整。

1. 企業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在上述基礎上,再按企業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0.5%計算增加。

2.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3.5%計算增加。

2015年12月份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按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算此項增加額。

(三)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3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3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4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45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2. 按照本通知進行普遍調整和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標准增加養老金後,月養老金仍未達到1000元的退休人員,再增加20元,但增加後不得超過1000元。

3.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後達不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河南養老保險補繳

第二十六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補繳,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准,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二十七條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於當月20日前,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補繳手續。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無誤後確認,根據參保人員的補繳意見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繳申請表》(附表八,以下簡稱《補繳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經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後,在《補繳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申請人根據《補繳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補繳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補繳申請表》。

第二十八條 每月月末,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列印《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附表九),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與《補繳申請表》合並存檔,作為登記台賬、核對計劃和信息處理的依據,並從次月起開始記息。

;

③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具體是如何規定的?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全文,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瀏覽!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參保登記

一、參保登記

第一條 年滿16周歲、具有當地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由本人到其戶籍所在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參加城鄉居保申請,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以下簡稱《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辦理城鄉居保參保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特殊參保群體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條 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在《參保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於當月20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第三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在《參保登記表》上加蓋公章,於當月25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並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第四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可與公安、計生、殘聯等部門及有關社保機構的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復核無誤後,對參保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二、 變更登記

第五條 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於當月20日前,攜帶身份證和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街道(鄉鎮)服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將需要變更的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經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後,在《變更登記表》上加蓋公章,於當月25日前將《變更登記表》及相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變更登記信息進行確認,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三 、終止登記

第六條 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城鄉居保關系,並進行終止登記。

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終止登記申請,填寫《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終止登記表》(附表三,以下簡稱《終止登記表》)。辦理城鄉居保終止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參保人員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三)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xx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第七條 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在《終止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於當月20日前將《終止登記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街道(鄉鎮)服務所初審無誤後,將終止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在《終止登記表》上加蓋公章,於當月25日前將《終止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終止登記信息進行確認,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生成《河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結算單》,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劃入指定銀行,通知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憑身份證件到指定銀行領取,支付成功後,終止其城鄉居保關系,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個人繳費

一、 個人繳費

第一條 參加城鄉居保的城鄉居民應當按年度繳費,城鄉居保的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繳費年度內,參保人員可選擇集中繳費、銀行代扣、到銀行直接繳費等繳費方式,按照選定的繳費檔次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規定集中繳費期。

第二條 在集中繳費期內,街道(鄉鎮)服務所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以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單位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情況表》,交協辦員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

參保人員應在當地規定的繳費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費。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第二條 本著自願的原則,參保人員可以選擇銀行代扣方式繳納城鄉居保養老保險費。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於每月月末前將當月選擇銀行代扣方式繳納保費的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摺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委託指定金融機構為新參保人員和變更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的人員制發《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摺》(以下簡稱「銀行存摺」)。

銀行存摺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負責通過街道(鄉鎮)服務所或協辦員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參保人員應於當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摺。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並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縣(市、區)居保經辦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摺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並在扣款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等反饋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金融機構扣款後,應將扣款結果傳至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由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將扣款金額計入個人賬戶。

第三條 參保人員也可以選擇到銀行直接繳費。參保人員應在當地規定的繳費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費。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

第四條 參保人員在城鄉居保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對於制度實施時,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的領取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及以上的,到齡當年可以繳納該年度養老保險費,也可以不繳納;45周歲以上、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該繳納到齡當年的養老保險費。

第五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及時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名單反饋給協辦員,協辦員負責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

第六條 當年12月31日止,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二、 財政代繳

第七條 每年集中繳費期間,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匯總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保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城鄉居保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地方財政代繳資金,劃撥到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在財政代繳資金到賬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財政代繳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三、 集體補助

第八條 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街道(鄉鎮)服務所審核認為符合規定的,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三份《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經補助或資助方簽字確認後,在《集體補助申請表》上加蓋公章。補助或資助方、街道(鄉鎮)服務所和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各留存一份《集體補助申請表》。

街道(鄉鎮)服務所通知補助或資助方根據《集體補助申請表》及繳費單據號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為補助或資助方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集體補助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四、 補繳

第九條 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補繳,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准,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條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於當月20日前,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補繳手續。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無誤後確認,根據參保人員的補繳意見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經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後,在《補繳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申請人根據《補繳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補繳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補繳申請表》。

第十一條 每月月末,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列印《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與《補繳申請表》合並存檔,作為登記台賬、核對計劃和信息處理的依據,並從次月起開始記息。

待遇支付

一、 待遇申請與待遇確定

第十二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按月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查詢生成下月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名單,交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同時提醒參保人員繳納當年保險費,應於年滿60周歲當月10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費。協辦員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提供的下月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名單後,應進行公示,並逐一通知當事人准備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第十三條 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在到齡當月15日前,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

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在《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於當月20日前將相關材料一並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年齡、本人參保繳費情況等待遇領取資格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情況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後,在《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加蓋公章,於當月25日前將《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確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其個人賬戶進行年內計息結存,計算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單》,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單》)。

第十四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參保繳費人員滯後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的,從到齡次月起計發待遇。

第十五條 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填寫《參保登記表》。街道(鄉鎮)服務所在審核其參保資格的同時審核其待遇領取資格,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於次月起按標准發放養老金。

第十六條 待遇領取人員對待遇領取額有異議,提出重新核定申請的,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對待遇領取標准重新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反饋待遇領取人員,確需調整的,經待遇領取人員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後,修改城鄉居保信息系統記錄,系統保留處理前的記錄,有關文字材料存檔備查。

二、 待遇發放

第十七條 城鄉居保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日不遲於當月25日。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將待遇支付明細清單、資金轉賬憑證等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存摺等指定賬戶,同時向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傳送支付回執,向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傳送回盤。

三、死亡待遇結算

第十八條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後,其親屬應及時報告給協辦員,協辦員在3日內報告給街道(鄉鎮)服務所,街道(鄉鎮)服務所應進行專項登記,並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

待遇領取人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死亡後30日內,填寫《終止登記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協辦員和街道(鄉鎮)服務所向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登記手續和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一次性領取手續。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收到相關資料並復核無誤後,列印《個人賬戶金額結算單》,在支付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同時,扣回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

四、領取資格認證

第十八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按年度對城鄉居保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定期向待遇領取人員發放資格認證通知,規定認證時間和方式,要求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可採用待遇領取人員名單公示、數碼照片識別、指紋認證等多種方式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領取資格認證。可與公安、民政、衛生等部門溝通,建立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及時掌握有關戶口注銷和死亡殯葬等信息。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暫停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後,從停發之日起補發並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

④ 山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山西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准設定為12個檔次,包括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這為參保人提供了多樣化的選擇,鼓勵多繳費以獲得更多的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領取條件為年滿60周歲,並且累計繳費滿15年,同時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該政策的推出,旨在提升農村居民的養老待遇,縮小城鄉養老保障的差距。

2012年起,山西省逐步探索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合並實施,通過兩項制度之間的互聯互通,確保居民基本養老需求得到保障,逐步消除城鄉二元結構。

2014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文件,要求各地逐步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截至目前,山西省已有46個縣(市、區)整合了資源,建立了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標准分為100元至1000元10個檔次。

在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山西省於6月24日出台了《意見》,這一政策從即日起在全省統一施行。該政策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三部分構成。個人繳費部分設有12個檔次,分別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參保人可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和意願選擇合適的繳費檔次。

新政策在個人繳費部分的設定上體現三個「亮點」:首先,明確了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履行繳費義務是其獲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其次,統一了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繳費檔次,給予城鄉居民平等的自主選擇權;最後,增設了1500元、2000元兩個檔次,為有更高繳費意願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選擇。

⑤ 北京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規定

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保發〔2014〕269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暨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4〕177號)及《關於喪葬補助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支出項目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4〕203號)等文件規定,為進一步完善《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京人社居發〔2012〕44號),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繳費

(一)一次性多繳

選擇一次性多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在達到領取年齡一個月前,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已存入足額保險費的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辦理一次性多繳手續,填寫《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確認表》(以下簡稱《繳費確認表》),《繳費確認表》備注欄中註明「多繳」,多繳金額在上年度最低繳費標准金額至上年度最高繳費標准乘以其差額繳費年限的金額之間自願選擇,多繳部分不享受繳費補貼。

社保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參保人多繳資格、差額年限及多繳金額審核、多繳信息錄入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預繳費模塊、將《繳費確認表》報送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等相關工作。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每月與正常扣款文件一起發送銀行進行扣款。

(二)延期繳費

參保人在達到領取年齡時,需延期並逐年繳費至滿足按月領取條件的,可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請辦理延期繳費。

社保所審核相關材料並通過信息系統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延期繳費申請表》(附表1),經參保人簽字確認後,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經辦機構。

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後,為其在信息系統中加註延期繳費標識,參保人按照原繳費方式繼續繳費,直至符合按月領取待遇條件。

二、個人賬戶管理

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應按國家規定計息,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年1月1日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若中國人民銀行在年內調整一年期存款利率,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標准不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各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按3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執行優惠利率。

三、注銷登記及結算

參保人或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領取人員(以下簡稱「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出現死亡、出國(境)定居、保險關系轉出或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老年保障待遇,並進行注銷登記。

(一)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一個月內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老年保障待遇)注銷登記及結算審批表》(以下簡稱《注銷表》,附表2),並提供以下材料:

1.醫院出具的人員死亡證明或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戶籍注銷證明;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公安機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3.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喪葬補助金無法通過原銀行賬戶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還需提供指定金融機構的其他賬戶信息。

(二)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出國(境)定居並喪失國籍的,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出國(境)定居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

(三)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領取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

(四)村(居)委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注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社保所。社保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參保人注銷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並將材料上報經辦機構。

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結算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或將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注銷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對按照《關於喪葬補助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支出項目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4〕203號)及《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京民殯發〔2009〕107 號)規定,符合喪葬補助領取條件的,應同時計算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的喪葬補助金額。其中,參保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有繳費或同時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應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領喪葬補助金。

經辦機構業務崗核定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喪葬補助金後,按月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附表3)轉財務崗,財務崗向財政部門申請支付款項,次月,通過金融機構將支付款項撥至參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專用存摺。支付成功後,經辦機構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在《注銷表》上簽字,加蓋公章,並及時將相關材料歸檔。

待遇領取人員重復領取的養老金和死亡後被冒領的養老金應按照規定追回,追回後,經辦機構方可為參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辦理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金等支付業務。

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由村(居)委會在一個月內向社保所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並按規定提供人員死亡證明材料。社保所和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及喪葬補助金支付手續,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轉入本市

外埠戶籍人員進京並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申請將原戶籍地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

本人持戶口簿、身份證和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到轉入地經辦機構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入表》,附表4)。

經辦機構受理轉入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以下手續:

1.審核《轉入表》及相關材料;

2.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以下簡稱《接收函》,附表5);

3.將《接收函》原件及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復印件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寄出。

經辦機構在收到轉出地列印並寄回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附表6),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後,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以下手續:

1.核對《轉入表》、《審批表》及相關材料信息;

2.錄入轉移相關信息,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憑證》(附表7)轉財務記賬;

3.將辦理情況告知參保人。

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將《轉入表》、《接收函》、《審批表》及轉移相關材料歸檔。

(二)轉出本市

戶籍轉出本市的參保人,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應向新參保地即轉入地社保機構提出申請。

經辦機構收到轉入地社保機構提供的《接收函》原件和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後,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對不符合轉出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轉入地社保機構,退回相關材料並做好台賬登記。對符合轉出條件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1.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為參保人進行結算等轉出處理,列印《審批表》寄送轉入地社保機構。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憑證》(以下簡稱《轉出憑證》,附表8)轉財務崗。

2.業務崗按月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轉財務崗,由財務崗向財政部門申請轉出款項。

3.次月,財務崗依據《轉出憑證》,通過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

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將《接收函》、《審批表》及相關轉移材料歸檔。

五、公示及舉報受理

經辦機構應指導社保所和村(居)委會,每年第一季度對參保人上年度領取待遇情況進行公示(附表9),公示期不少於10天。經辦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

附件:

1.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延期繳費申請表

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老年保障待遇)注銷登記及結算審批表

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

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

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

6.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

7.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憑證

8.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憑證

9.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情況公示(式樣)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2月15日

閱讀全文

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80歲老年人有補貼沒 瀏覽:556
廣州辦理退休社保滿 瀏覽:880
媳婦不孝敬罵婆婆判離婚 瀏覽:231
南山哪裡可以做入職體檢和核酸 瀏覽:547
老年公寓老人幸福生活的形容 瀏覽:419
70歲男人做愛 瀏覽:493
西湖區老年公寓 瀏覽:587
養生壺的隔水燉功能應該怎麼操作 瀏覽:830
保險長壽保費多少 瀏覽:282
農村農民的養老服務新需求 瀏覽:374
80取18歲地老婆 瀏覽:56
齊齊哈爾中愛愛心老年公寓 瀏覽:686
南通市養老院 瀏覽:804
誰管60歲開養老保險 瀏覽:897
聖經孝敬父母的 瀏覽:828
重慶2016年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 瀏覽:585
斗門哪裡可以搞體檢 瀏覽:55
暴跳如雷的父母如何改變 瀏覽:922
古代沒有社保養老金怎麼辦 瀏覽:567
園緣老年公寓 瀏覽: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