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2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維護勞動者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相應待遇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建立本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基金全省統收統支,基金缺口分級負擔,政策全省統一制定,基金預算全省統一編制,推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運行。第四條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鼓勵用人單位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下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支持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第五條省人民政府領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對確保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履行主體責任,並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組織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對確保本地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履行工作責任,並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財政監督;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實施財政監督。
省稅務機關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的管理;設區的市、縣(市)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規范和指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具體經辦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設區的市、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權益有關事項進行監督。第七條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能力建設,建設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平台,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銀行等部門和單位信息共享機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第二章參保范圍和征繳管理第八條本省行政區域下列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三)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編制外人員;
(四)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僱工;
(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依照國家和本省其他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九條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取得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會保險登記。其他用人單位在注冊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登記後應當依法及時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
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到就業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靈活就業人員的新增、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第十條參保人員(不含靈活就業人員)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每年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60%確定,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公布。工資收入超過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工資收入低於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省公布的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檔次的繳費工資基數,具體檔次劃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稅務機關確定並發布。
Ⅱ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及實施意見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意見
發布單位: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號:常政發〔2008〕116號
發布日期:2008年07月28日
生效日期:2008年08月01日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關於貫徹落實〈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意見》頒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關於貫徹落實《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意見
為完善全市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蘇勞社險(2007)24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險(2007)25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靈活就業人員省內跨地區流動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130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退休年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退休年齡分別為:男性60周歲;非農村居民戶籍的單位女工人以及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女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女參保人員中原為固定工工人身份的50周歲,其他女性55周歲。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退休,其中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的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中的女性參保人員在過渡期內仍按原辦法執行。
二、嚴格執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規定。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核定參保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參保人員在非國有、國有控股及轄市(區)屬以上大集體企業(含國有、國有控股及轄市(區)屬以上大集體已改制等企業)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不再作為今後計發養老金待遇的依據.
凡設有符合國家規定特殊工種的企業,應當為從事特殊工種的參保人員建立工種變動台賬和檔案,並於次年第一季度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年末本企業特殊工種的名錄、種類、文件依據、特殊工種崗位定員人數、實際使用人數、從事特殊工種人員的基本情況、從事的工種及工作年限。各統籌區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意見》施行前參保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按照原有規定進行一次性核定,作為參保人員今後計發養老金待遇的依據。
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時,增加的折算繳費年限最多為5年;退休年齡每推遲一年,增加的折算繳費年限則減少一年。
三、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對象、手續和標准。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他人員不得通過補繳的形式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年限。
應參保而未參保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的應繳費年限由各統籌區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核定,所屬統籌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補繳費手續;1996年1月1日後應繳費額由所屬統籌區社保經辦機構直接審核確定並辦理相關補繳費手續。補繳費額按補繳年度的繳費基準數、繳費比例等確定。
四、多渠道受理參保人員「繼續繳費」。符合《〈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險(2007)25號)第一條規定需要「繼續繳費」的人員,單位從業人員由其所在單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繼續繳費」手續;靈活就業人員委託勞動保障代理機構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繼續繳費」手續。「繼續繳費」人員符合退休條件時,由單位或勞動保障代理機構幫助辦理退休手續。
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符合退休條件、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人員,可以申請「繼續繳費」,不願「繼續繳費」的,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單位或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個人意願,幫助辦理相關手續。
經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協保人員重新就業後,應當繼續參保繳費,在辦理退休時,按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險(2007)25號)第四條規定合並個人賬戶,但繳費年限不得累加。女性協保人員的退休年齡可按協保協議確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按照原有規定辦理延長五年「繼續繳費」手續的人員,參保繳費已滿15年的,可以申請辦理退休。
五、扣減病退人員養老金的年齡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按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在進行養老金新老辦法對比時,按照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退休年齡確定相應扣減提前退休的養老金。
六、參保人員死亡待遇的申領手續。參保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等死亡待遇。直系親屬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有關死亡待遇時,需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或《職工退休養老證》、參保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證明、代領人員的《居民身份證》、供養直系親屬勞保卡、直系親屬證明或司法部門出具的財產繼承公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辦理領取手續。
七、本意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今後上級如有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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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市政府關於貫徹落實《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意見常政發[2008]116號文件專規定:用人單位及其從屬業人員應當及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他人員不得通過補繳的形式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年限。如您符合補交條件,請您與單位聯系補交。
如您是江蘇省內其他城市戶口,您可以以靈活就業形式參加養老保險。
如您還有其它問題,歡迎您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時間內撥打常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咨詢電話12333進行咨詢。
你是離職的話可能沒法補繳了,目前這情況先把你的關系轉後揚州,然後在揚州安社會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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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旨在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完善養老制度,確保其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和諧與經濟穩定。該規定適用於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僱工及靈活就業人員,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人員也需參加。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原則包括:廣泛覆蓋、適度水平、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結合,公平與效率並重,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行政與基金管理分開,實行省級統籌並逐步統一繳費標准。所有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都有義務按時足額繳費,政府相關部門確保依法征繳和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養老保險工作,稅務機關負責征繳,財政部門管理基金,審計機關進行監督。政府對養老保險工作提供領導,當社會統籌基金遇到困難時,由同級政府通過財政渠道支持。設立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由多方代表組成,監督法律執行和基金管理。企業需根據規定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及時報告變更,確保與稅務機關的繳費關系正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稅務機關相互協作,提供繳費數據,確保養老保險費的准確徵收。
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全額繳入國庫,實行專戶管理,以確保資金安全和公平分配。這一制度的實施,對於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維持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Ⅳ 江蘇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職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職後,在到達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未參加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如具有戶籍,可申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長繳費。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後並延長繳費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可申請辦理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上述人員延長繳費滿5年或年滿70周歲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或實際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可以申請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
三、符合本意見第二條一次性繳費的,補足的年限以申請延長繳費時間為准,以向前推移填空的方式確定具體補繳年份,按對應年份適用的職工平均工資、20%的繳費比例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率計算補繳額。補繳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計算,按照《江蘇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勞社險〔2007〕24號)第十八條補繳費的繳費工資指數計算辦法執行。
四、本意見中實際繳費年限包含本人參加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會養老統籌繳費的年限。
五、機關事業單位離職人員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意見所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指經縣(區)以上人力資源(原人事、勞動)部門批准招收錄用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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