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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轄區內的下列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
(二)集體企業;
(三)股份制企業;
(四)股份合作制企業;
(五)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六)私營企業;
(七)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第三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應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四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實行省級社會統籌,並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制度。調劑金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農墾、森工系統(不含伊春林業管理局和已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業拖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負擔過重的市、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確需超過20%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一次性支付相當於其離退休人員10年基本養老金的費用。第十二條職工應當按照本人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確定,最高不超過8%。
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職工離退休、退職後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企業和職工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繳納稅前列支;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十四條徵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上級財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的監督。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駛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⑶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2000)
一、第一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後增加「、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字樣。二、刪去第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三、第七條修改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農墾、森工系統(不含伊春林業管理局和已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四、第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五、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一次性支付相當於其離退休人員10年基本養老金的費用。」六、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職工應當按照本人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確定,最高不超過8%。」
第三款修改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職工離退休、退職後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七、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將「本人」字樣刪去,並增加兩款,作為第一款、第三款:
第一款:「企業和職工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三款,「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八、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合並為一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徵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九、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上級財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十、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十一、第十七條後增加三條,作為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1、「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調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2、「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3、「第二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十二、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其中「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布的社會保障號碼」改為「公民身份號碼」。十三、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在「定期向職工公布個人帳戶儲存額」後增加「,並提供查詢服務」字樣。十四、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在「並補繳間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增加「及其利息」字樣。十五、第二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當一次性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增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前參加工作,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後達到退休年齡的,除按照規定支付個人帳上,視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半月的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十六、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條,並將第二款中「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前,調節金的數額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規定。」的內容刪去。十七、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施行前已經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標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⑷ 黑龍江24年社保繳費標准
根據社保網查詢,黑龍江2024年社保繳費標准如下:
養老保險最低繳納基數為2901元,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分別為20%、8%。
醫療保險最低繳納基數為6198.33元,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分別為12%、2%。
失業保險最低繳納基數為3719元,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分別為2%、1%。
生育保險最低繳納基數為3719元,單位繳納0.60%,個人不繳。
工傷保險最低繳納基數為3719元單位繳納2%,個人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