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養老保險每月幾號到賬
現在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和社保退休金一般都是10號到帳。
農村養老金發放標准和時間60歲以上農村養老保險相關規定: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參保人,可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參保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直至終老。60歲以上農村養老保險相關規定: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參保人,可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參保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直至終老:
(一)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二)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待遇年齡的年限;
(三)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選擇繳費參保的參保人(一次性補繳15年的應繳金),可按月領取養老金。選擇不繳費、且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已參保繳費的參保人,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目前實行固定沒人110元/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 》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② 養老保險幾號扣款
在我國,養老保險的扣款日期為每月的21日。其中,單位需要在當月21日前將員工個人繳納部分的養老保險費用代扣和代繳到社保局,同時將其企業部分的養老保險費用一並繳納。
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為參保人在退休後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養老保險的繳納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前提條件。按照規定,養老保險的扣款日期為每個月的21日。針對不同的繳費主體,具體扣款方式如下:1. 個人繳存部分個人需要在當月21日前將其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打入個人社保賬戶中,也可以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渠道進行線上繳納。2. 單位繳存部分單位需要在當月21日前將員工個人繳納部分的養老保險費用代扣和代繳到社保局,同時將其企業部分的養老保險費用一並繳納。單位也可以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渠道進行線上繳納。需要注意的是,養老保險扣款日期可能會因法定節假日等原因而有所調整。在扣款時,如果發現個人賬戶中繳存不足,會影響到參保人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建議及時繳納。
如果單位未按時代繳員工的養老保險費用,該如何維權?如果單位未按時代繳員工的養老保險費用,員工可以向當地社保局投訴舉報。社保局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繳,同時對用人單位予以相應的處罰。如果用人單位拒不補繳,則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養老保險的扣款日期為每月21日,同時個人和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參保人需及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否則會影響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單位未按時代繳員工養老保險費用,員工可以通過投訴舉報或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③ 養老保險交完多久到賬
法律分析:1.社保每個月月中(15日左右)到賬。
2.社保部門一般在月中(15日左右)與合作銀行核對信息、劃款入個人社保專卡金融賬戶,如果您在核對之日前激活了社保卡的個人金融賬戶,當月28日左右您就可以從卡里取錢了;
3.如果在核對日之後激活的,轉月28日左右同樣可以從卡里取錢。什麼時候激活都行,激活當月以及之前未取的錢,一分錢都不會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