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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服務的國內外研究現狀

發布時間:2025-01-29 07:00:43

① 大學生對農村養老問題調研報告

大學生對農村養老問題調研報告

隨著個人的文明素養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事務都會使用到報告,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避免篇幅過長。那麼報告應該怎麼寫才合適呢?下面是我幫大家整理的大學生對農村養老問題調研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大學生對農村養老問題調研報告1

老年人口問題在我國早已存在,既表現為老年人的生存與發展,如物質保障、醫療服務、住房等問題;還表現為因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如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社會心理等社會生活的變化等等。這其中,僅僅滿足老年人在年老時的供養問題就已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面對中國老年人70%以上居住在農村的現實國情,顯然,農村老年人養老問題是我國養老問題中的重中之重。為了更深入具體地了解當前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現狀,以抽樣調查的方式,對城關鎮保障村的xxx位老人進行調查。結合調查所得的及自己的膚淺認識,當前中國農村養老仍是以家庭養老為主。

一、家庭養老還存在強勁的生命力

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了社會支持能力。然而,家庭養老告別是子女養老對中國農村老人仍然具有現實意義,並起著社會養老不可替代的作用。無論城鄉,家庭仍然是一個基本的生活單位,是老年人最後的大本營。而越是經濟落後的地區,家庭養老的作用也就越大。在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和完善的條件下。家庭養老起到了社會穩定器的作用,一旦家庭養老的基礎遭到破壞,幾千萬農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將失去保障。

(一)家庭養老方式符合當前我國的現實國情。當前我國人口眾多,人口老齡化趨勢快、經濟發展總體水平不高,地區差異較大。而農村地區經濟發展較為落後,農民支付能力相當有限,中國絕大多數農村地區尚處於溫飽階段,只有小部分達到小康水平,少數農村仍處於貧困狀態。不僅地區間存在差異,而且在同一地區中的不同鄉鎮、同一鄉鎮中的不同村莊、甚至在同一村莊中的不同家庭之間,農民的經濟收入也有較大懸殊。在這種情況,若完全依靠建立起統一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來解決農村老年人口養老問題,顯然是不合實際的,因為一定的保障制度必須與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因而當前我們仍有必要依賴家庭養老方式來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也明確指出,我國老年人養主要領先依靠家庭,從而使家庭養老模式法律化,增強了家庭養老模式的生命力。

(二)家庭養老方式的文化根基深奪厚悠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養老向來是中華民族恪守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作為一種文化在我國經歷史歲月,從農業經濟開始至今,大約有三四千年之久,支撐家庭養老功能是傳統倫理「孝」的價值取向,孝是「天經地義」的行為的最高准則,自然也是家庭成員關系的重要行為准則。傳統的中國家庭作為一個福利單位,表現在養老機製作用上是天然的養老組織,並成為中華文化的一大特色。老年人生活在家庭中,不但基本生活有保障,而且日常還能得到應有的照料,並享有子女滿堂的天倫之樂,精神上得到寄託。所以家庭養老不可能退出歷史舞台,就算將來我國經濟高度發達,社會物質文化生活極大豐富,社會保障體系非常完善,家庭養老也不可能完全消失。

(三)家庭養老的實際保障效果不會有很大的削弱。首先,獨生子女政策對家庭養老不會有很大影響。一些學者認為,計劃生育政策導致子女減少而可能影響老年人的養老質量。但根據美國密西根大學人口研究中心林戈等人對中國老年人養老總體的研究,認為中國老年夫婦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會同時需要子女日常生活護理的,因而所謂的家庭規模的小型化並不一定對老年人的日常照料構成重大威脅。而且,通過調查發現,單子女的老人生活還要好於多子婦女的老人,因為這時了女無法推卸自己的養老責。其次,農村外流人口增多也不會對家庭養老產生較大影響。一些研究認為農村中大量壯年外出打工,使老年人無法得到日常照料。而據調查看來,家庭養老主要由女性承擔,且多國40至59歲以下的中年女性才會碰到老人生活無法自理需要經常性照料的情況。而在農村流動人口中,外出打工的女性中xx年齡段最為活躍。40至59這一年齡段的婦女多在家中照料甥孫和老人。確有一些家庭中只有一對中青年夫婦且雙雙外出打工的,他們也會將年邁體弱的老人託付給親友或請人上門照顧。最後,就家庭養老的保障水平而言,對於普通家庭來說雖只能起到滿足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作用,但這與我國大多數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且隨著農民負擔的減輕,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家庭養老的保障水平也會相應提高。

二、對當前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基本設想

鑒於以上種種分析,考慮到當前及今後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國農村經濟、社會及人口狀況的差異性,認為應建立一種有分別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過渡方案。具體來說,針對現階段不享受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老年人口以及將來仍不能享受社會養老保險的「未來老年人口」,仍以家庭養老模式為主來解決他們的養老問題,在此過程中輔以一些行政性的傾斜激勵措施來增加農民收入,努力減輕家庭養老負擔,繼續鞏固和落實家庭養老的整體功能;與此同時,要不斷促進傳統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的變革與發展,在較富裕的農村、較富裕的家庭,當家庭養老功能出現弱化時,社會養老應及時補充,尤其是針對農村「未來老人」——農村青年一代,要加大社會養老保險的力度,全面加以推廣,以切實解決他們的未來養老問題。

三、具體措施

應該說,這一基本設想是與我國當前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同時也符合了當前廣大農村老年人的養老意願。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主要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通過思想工作與法律手段並重的社會干預,使家庭養老得到落實。一是持之以恆地搞好尊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的宣傳。重點是做好中、青年人的思想教育,並堅持「從娃娃抓起」,把尊老、愛老、養老教育滲透到中小學生思想中去,消除少數家庭出現的嚴重「寵幼棄老」現象,構築起家庭養老的優良社會環境和正確的思想基礎。二是強化法制建設,走依法保障的路子。切實貫徹落實好《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以此法教育老年人來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規范約束家庭和社會成員自覺維護老年人權益,保持家庭內的代際和諧,建立有利於家庭養老的社會環境,同時大力推行簽訂「家庭贍養協議書」的活動,實踐證明這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有效的方法。三是對傳統的家庭養老機制進行改革。就調查的xxx位有子女的老年人中,其中xxx位老年人都是由兒子贍養的,只有3位沒有兒子僅有女兒的老年人,是通過招上門女婿的方式來養老。很顯然,在農村家庭養老機制中是以兒子為主體的。這種機制是由歷史傳統自然形成的,在實行計劃生育的今天,後代中無男孩的家庭比例佔四分之一左右,這種機制就必須得以改革。

(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扶持家庭養老的政策措施。家庭養老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國家的經濟負擔,國家也應在此問題上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從家庭養老在農村養老中的主體地位出發,積極研究制定可行的扶持家庭村合作醫療事業中存在的經費、人員、設施等方面的問題養老的政策措施:一是要加大對農村資金、技術方面的扶持力度,確保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以解決農村老年人養老中最大的問題——經濟供養問題。二是對照料老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經濟援助。要盡量減輕困難家庭的養老負擔。使這些家庭的老年人也能安享晚年,同時向照料和護理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提供各種優惠政策。三是大力發展農村合作醫療事業。解決當前農,解決農村老年人「病有所醫」的問題。

(三)強調社會的作用,擴大社會對家庭養老的支持。一是要發揮鄉村老齡組織的作用,增強老齡組織的功能。強化和規范老年供養體系建設,就是要規范家庭和社會中非老人成員的行為,從而確保老年人幸福地安度晚年。因此,建立健全老齡組織機構,強化老齡機構的組織領導功能,是老年供養體系建設中起關鍵作用的環節。目前,農村的老齡機構從表面看,鄉、村級機構健全。然而實質上則處於一種「人員無編制,活動無經費,開展工作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困境中,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開展老年活動方面沒有發揮任何作用,因此,必須重視鄉級老齡組織機構建設和其支柱作用的發揮。二是要加強老年人群體的力量,發揚自助、互動的精神,提倡低齡、健康的老人幫助年邁、體弱的老人;增強老年人在經濟上的自立和生活上的自理能力,以減少對社會和家庭的養老需求。三是發展老年公益設施。充分發揮各村老年協會、老年活動場所的作用,解決老年人「老有所樂」的問題,滿足他們的精神需求。

(四)加強參與社會養老保險宣傳,逐步擴大社會化供養比例。從長遠看,在經濟方面,隨著國家、特別是農村經濟實力的提高,養老的責任逐漸從家庭向社會轉移,家庭養老終將讓位於社會養老,這是誰都無法逆轉的趨勢。因而,在過渡時期我們不僅要提倡家庭養老,還要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逐步使社會養老保險在「未來老人」群體中發揮主要作用。在的調查中,許多中青年人未投保除了經濟條件不允許、害怕政策有變或沒有聽說過有社會養老保險這回事外,更集中的是表現為投保意識淡薄,出現年輕時無所謂,中年後又因一次性投保數額大而不得不放棄的現象。所以,在農村要大力加強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思想教育,把年輕一代的供養方式逐步引導到社會養老保險的軌道上來,立足「早」字,積少成多,築起龐大堅固的社會保障「大壩」。

(五)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主幹,逐步構築起完善的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完善的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應具備五方面的內容:一是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體系。當前比較現實可行的是充分發揮農村社區的作用。可參照大連市的做法,創辦「居家養老院」,組織一些閑暇在家的中青年婦女,為村中無子女、子女不在家、生活最困難、最需要幫助的老人提供養老福利服務,實行低收費政策,集體或國家應予以適當的補貼。三是老年醫療保障服務體系。xxxx年xx月,財政部、國家計委、衛生部出台了《關於農村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若干意見》,確定到xxxx年,各級政府增加的衛生投入主要用於發展農村衛生事業。縣級財政要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資金,對農村五保戶和貧困家庭衽醫療救助,中央財政也將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此給予適當支持,此項規定說明,國家對農民社保問題已日益重視起來。據調查,仙居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已於xxxx年xx月全面鋪開,共有xx個鄉鎮(街道)的xx萬人參保,參保率xx%。四是老年社會救助體系。對農村孤寡老人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制度,提高供養水平。但調查中發現2位孤寡老人均沒被納入「五保」供養體系,甚至全鄉都沒有一位老人被納入該體系,他們的生活狀況相當令人擔憂。此外,還應對卧病下起或生活難以自理的老人、特困家庭中的老人、子女間有嚴重養老糾紛的老人,他們都是老年人口中的脆弱群體,必須由國家或集體,必須由國家或集體予以特別關照,幫助他們擺脫困境,安度晚年。五是老年精神生活體系。主要是根據老年人的興趣愛好,以鄉村為單位,建立老年文化、體育、教育、娛樂等活動場所。由於我國農村老年人數從多,地域頒布廣,收入差別大,建立上述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也應體現多元化、多層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點。

大學生對農村養老問題調研報告2

在我們現在的社會,報道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有一定的寫作技巧。我敢肯定大多數人寫報告都頭疼。以下是邊肖編制的農村大學生養老調查報告,僅供參考。我們來看看。

我國老年人口問題由來已久,表現在老年人的生存和發展,如物質保障、醫療服務、住房等問題;也展現了人口老齡化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如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生活方式、價值觀、社會心理等社會生活的變化。其中,滿足老年人養老問題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面對中國70%以上的老年人生活在農村的現實,很明顯,農村養老問題是中國最重要的問題。為了更深入具體地了解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現狀,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對城關鎮寶安村的xxx名老年人進行了調查。結合調查和我的粗淺認識,我國目前的農村養老仍然是以家庭養老為主。

第一,家庭養老仍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了社會支持的能力。然而,家庭養老對中國農村老年人來說仍然具有現實意義,在社會養老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無論城鄉,家庭仍然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單位和最後的大本營。經濟越落後的地區,家庭養老的作用越大。在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的情況下。家庭養老起到了社會穩定器的作用。一旦家庭養老的基礎被摧毀,幾千萬農村老人將在晚年失去保障。

(一)家庭養老符合當前中國國情的現實。目前,中國人口眾多,人口老齡化迅速,經濟發展整體水平不高,存在較大的地區差異。但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後,農民支付能力相當有限。我國大部分農村還處於溫飽階段,只有少部分達到小康水平,少數農村還處於貧困狀態。同一地區不同鄉鎮、同一鎮不同村甚至同一村不同家庭的農民經濟收入不僅存在地區差異,而且差距很大。在這種情況下,單純依靠建立統一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來解決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顯然是不現實的,因為一定的保障體系必須適應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所以我們仍然有必要依靠家庭養老來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明確指出,我國老年人的贍養主要依靠家庭,從而使家庭養老模式合法化,增強了家庭養老模式的生命力。

(二)家庭養老的文化基礎深厚。尊老愛幼一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作為一種文化,從農業經濟開始,在中國已經持續了三四千年。贍養家庭養老功能是傳統倫理中孝道的價值取向。孝順是「自然」行為的最高准則,自然也是家庭成員的重要行為准則。中國傳統家庭作為一個福利單位,在養老機制功能上是一個天然的養老組織,已經成為中國文化的一大特色。老年人生活在家庭中,不僅有安全的基本生活,而且每天都得到應有的照顧,享受孩子的家庭幸福,獲得精神寄託。所以家庭養老不可能退出歷史舞台。即使未來中國經濟高度發達,社會物質文化生活極其豐富,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家庭養老也不可能完全消失。

(3)家庭養老的實際保障效果不會被大大削弱。首先,獨生子女政策不會對家庭養老產生很大影響。有學者認為,計劃生育政策導致子女減少,可能影響養老質量。但美國密歇根大學人口研究中心的Ringo等人的研究認為,在大多數情況下,中國老年夫婦並不同時需要孩子的日常生活護理,所以所謂家庭規模的小型化並不一定對老年人的日常護理構成重大威脅。而且通過調查發現,獨生子女老人的生活比多子女老人的生活要好,因為這個時候,女性是無法推卸養老責任的。其次,農村流出人口的增加不會對家庭養老產生很大影響。有研究認為,農村大量年輕人外出打工,使老年人無法得到日常照顧。調查顯示,家庭養老主要由女性承擔,許多國家40歲至59歲以下的中年女性會遇到老年人無法自理,需要定期護理的情況。在農村流動人口中,xx年齡組是外出打工婦女中最活躍的。40-59歲年齡段的女性更傾向於在家照顧侄子和老人。的確,如果有的家庭只有一對中青年夫婦都外出打工,他們也會把體弱多病的老人託付給親戚朋友或者請人照顧。最後,就家庭養老保障水平而言,雖然只能滿足普通家庭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但與我國大多數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隨著農民負擔的減輕和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家庭養老保障水平也會相應提高。

二、當前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基本思路

鑒於上述分析,考慮到目前和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農村經濟、社會和人口狀況的差異,認為應建立不同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過渡性方案。具體來說,針對目前不享受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老年人口和未來仍不能享受社會養老保險的「未來老年人口」,家庭養老模式仍然是解決其養老問題的主要途徑,在增加農民收入的過程中補充一些行政激勵措施,努力減輕家庭養老負擔,繼續鞏固和落實家庭養老的整體功能;同時,要不斷推進傳統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的轉變和發展。在較富裕的農村地區和家庭,當家庭養老功能弱化時,應及時補充社會養老,尤其是針對農村「未來老人」——農村青年一代。要加大社會養老保險的力度,全面推進,有效解決他們未來的養老問題。

第三,具體措施

應該說,這一基本假設與我國目前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同時也符合農村老年人的意願。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a)通過思想工作和法律手段並重的社會干預,落實家庭養老金。首先,要堅持不懈地宣傳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重點是做好中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堅持「從娃娃抓起」,把尊老愛幼教育滲透到中小學生頭腦中,消除少數家庭嚴重的「養幼棄老」現象,為家庭養老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正確的思想基礎。二是加強法制建設,走法律保護之路。認真實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教育老年人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規范和約束家庭和社會成員自覺維護老年人權益,維護家庭內部代際和諧,營造有利於家庭贍養的社會環境,大力推動簽署《家庭贍養協議》。實踐證明,這是一種有中國特色的有效方法。三是改革傳統的家庭養老機制。在被調查的有子女的xxx老人中,xxx老人由兒子贍養,只有3個沒有兒子只有女兒的老人通過招募女婿來養老。顯然,在農村家庭養老機制中,兒子是主體。這種機制是歷史傳統自然形成的。在實行計劃生育的今天,後代中沒有男孩的家庭比例約佔四分之一,這一機制必須改革。

(二)進一步完善支持家庭養老的政策措施。家庭養老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國家的經濟負擔,國家也應該在這個問題上承擔相應的責任。從農村家庭養老的主體地位出發,積極研究制定資金、人員、設施等方面可行的養老政策措施。家庭-鄉村合作醫療。首先,要加大對農村資金和技術的支持力度,確保農業效益和農民收入,農村經濟將繼續穩步發展,從而解決農村養老的最大問題——經濟支持。第二是為照顧老人有困難的家庭提供經濟援助。我們應該盡力減輕貧困家庭的養老負擔。讓這些家庭的老人安享晚年,並為照顧老人的家庭成員提供各種優惠政策。第三,大力發展農村合作醫療。解決農村老年人「看病難」的問題。

(三)強調社會的作用,擴大社會對家庭養老的支持。首先,要充分發揮農村養老組織的作用,增強其功能。加強和規范養老保障體系建設,就是要規范非老年成員在家庭和社會中的行為,保證老年人幸福地度過晚年。因此,建立和完善養老機構,加強養老機構的組織領導職能,是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目前,從表面上看,農村養老機構在鄉鎮一級是健全的。但本質上是處於「沒有人員配備,沒有活動經費,開展工作力度不夠」的困境,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老年人活動沒有起到任何作用。因此,必須重視鄉鎮老年組織的制度建設和支柱作用的發揮。二是增強老年人的力量,弘揚自助和互動精神,倡導年輕健康的老年人幫助年老體弱者;增強老年人的經濟自立和自理能力,以減少社會和家庭的養老金需求。第三,發展老年人公益設施。充分發揮村老年協會和老年人活動場所的作用,解決「給老年人找樂子」的問題,滿足他們的精神需求。

(四)加強社會養老保險參與宣傳,逐步擴大社會支持比例。長期來看,在經濟方面,隨著國家特別是農村經濟實力的提高,養老責任逐漸從家庭轉移到社會,家庭養老最終會讓位於社會養老,這是不可逆轉的趨勢。因此,在轉型時期,不僅要倡導家庭養老,還要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逐步使社會養老保險在「未來老人」群體中發揮主要作用。調查中,很多中青年人沒有參保,除了經濟條件不允許,怕政策變動或者沒聽說過社會養老保險。更集中的是他們的保險意識比較弱,年輕的時候不在乎,到中年以後因為一次性保險金額大,不得不放棄。因此,在農村,要大力加強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思想教育,逐步把扶持年輕一代的方式引導到社會養老保險的軌道上來,立足「早」字,積少成多,築起巨大而堅實的社會保障「壩」。

(五)以社會養老保險為重點,逐步建立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個完善的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應該有五個內容:一是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第二,老年人生活護理體系。目前,充分發揮農村社區的作用更加現實可行。參照大連的做法,可以成立「居家養老之家」,組織一部分有閑暇在家的中青年女性,為沒有孩子、不在家、生活最困難、最需要幫助的老年人提供養老福利服務,實行低收費政策,由集體或國家給予適當補貼。第三,老年人醫療保障服務體系。xx年xxxx月,財政部、國家計委、衛生部發布《關於農村衛生補助政策的若干意見》,確定到xxxx年,各級政府增加的衛生投入將主要用於農村衛生發展。縣級財政要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安排資金,為農村五保戶和貧困家庭提供醫療救助。中央政府也將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這一規定表明國家越來越重視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據調查,仙居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已在xxxx全面鋪開。共有xx個鄉鎮(街道)有xx萬人參保,參保率為xx%。第四,老年人社會救助制度。對農村老年人實行「五保」供養制度,保障溫飽、醫療和喪葬,提高供養水平。但調查發現,兩個孤寡老人沒有納入「五保」供養體系,甚至全鄉沒有老人納入該體系。他們的生活條件相當令人擔憂。此外,還要處理生病或不能自理的老人、家庭貧困的老人以及子女之間發生嚴重養老糾紛的老人。他們都是老年人口中的弱勢群體,必須得到國家或集體的特殊照顧,必須得到國家或集體的給予,幫助他們擺脫困境,安度晚年。第五,老年人的精神生活體系。主要根據老年人的興趣愛好,以農村為單位,設立文化、體育、教育、娛樂等老年人活動場所。由於農村老年人數量多、地區分布廣、收入差距大,上述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也應體現多樣化、多層次、多模式、多渠道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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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淺談農村養老模式論文

人口老齡化是中國一大基本國情,人口結構的轉型給社會養老帶來壓力與挑戰。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農村養老模式論文,供大家參考。

農村養老模式論文範文一:淺談轉型期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模式的反思與前瞻

論文摘要:伴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農村養老保障模式也在發生嬗變,面臨嚴峻挑戰。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從其基本價值的角度來看,應把包括農民在內的民生當作社會保障的最重要的目標,而不應該單純從改革的工具理性的角度上過分強調其經濟意義。

論文關鍵詞:轉型期;農村養老保障模式;民生保障

中國農村養老保障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它的建設與發展,一方面決定於它所依賴的經濟基礎,另一方面受政治、文化制度等其他社會環境的有力制約。因此,梳理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變遷,明晰在社會轉型期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所面Il缶的挑戰,探討農村養老保障模式未來趨向對保障農村老年人老有所養,實現我國農村的穩定與發展乃至和諧社會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轉型期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模式的現狀與反思

在我國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過程中,社會經濟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但隨之而來的負面影響也日益顯現。社會轉型帶來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社會的兩極分化和社會弱勢群體的大量出現,其中占總人口約60.91%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障問題變得尤為突出和緊迫。以養老支援力的來源考量。我國農民養老保障模式在社會轉型期面臨嚴峻的挑戰。

一家庭養老

農村家庭養老模式從內容上看就是由自己、家庭成員I包括子女、配偶等威親屬網路履行對老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職責。在當前綜合養老體系中,家庭養老是其中佔主流和主導地位的養老方式。據民政部統計,截止1999年6月,農村976%的老人靠家庭贍養,而依靠退休金生活、集體供養及敬老院的老人僅佔7_34%,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70%以上與後代住在一起。

在社會轉型期,家庭養老遭遇巨大挑戰,以經濟學的供求理論分析,就是供求失衡的結果。

1子女數量減少。生育率下降意味著子女數量減少,家庭戶的平均規模在縮小,而核心家庭不斷增多,家庭養老功能大大削弱。1982年到1990年兩次普查之間,家庭戶規模從4.3人/戶降到3.97人/戶,根據1995年中國l%人口抽樣調查結果,平均家庭規模降到3.7人,到第五次人口普查時,家庭平均人口僅為332人。我國農村獨生子女在大幅增長,家庭結構呈現「4~2一l」或「8—4_2一l」的趨勢,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老年保障模式將使未來子女在養老問題上不堪重負。

2農囤對減少。伴隨著農村經濟由傳統走向現代化轉變、鄉鎮企業的發展和小城鎮的興起,農村土地的保障作用不斷降低。一是農業耕地面積減少。二是土地經營的絕對收入大幅度下降。據統計,2000年農民的人均土地收入僅為1090.67元,而同年人均生活消費現金支出為12847.4元。無法滿足最基本的生活支出。三是農業生產的比較效益—般很低。長期以來存在的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使農業生產的比較收益更低,雖然 *** 也採取有關優惠政策使農業快速發展、農民收入持續上升。但比較效益依然很低。另一方面。與同國際類產品相比無優勢可言。四是城鄉差異不斷拉大。

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已經擴大到2002年的32:1,大大高於1.5:1的世界平均水平,成為世界上城鄉差距最大的國家。到2006年已達到328倍

2、老年^對養老資源的需求增加

1人口的快速老齡化,對養老需求鋤Ⅱ。人口老齡化是21世紀全球面臨的重大社會問題之一。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農村人口占人口絕對多數的國家。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2000年,我國6s歲及以上老年人達8811萬人。占總人口的696%,同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老年人口比重上升了1.39個百分點。按照人口老齡化的國際標准,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據人口專家預測,到2020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老年人的比例是140%一17.796。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城鎮老年人口約為3180萬人,農村則大約為5631萬人。其絕對數是城鎮的17倍;從增長速度來看,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快於城市。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針對農民的正式的社會保障制度,自1992年實施以來取得了一定進展。至2034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數為5378萬人,全年共有205,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年末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285億元。但就全國的總體情況來看,目前農村社會養老制度仍然處於極低的水平上,仍存在著許多有待克服的缺陷與不足,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l、保障水平低。難以滿足基本生活需要。按照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計算表》計算,農民每月交費2元、4元,交費』10年後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47元、94元,lS年後,每月可以領取9.9元、20元。若再考慮到利率下調、通貨膨脹、管理費等因素,農民領取的養老金更少,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只是杯水車薪。、

2、制度上的可持續眭差。自從1991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開始,全國各地特別是較富裕的農村地區,對推行這項制度熱睛很高。但經過幾年的發展之後,有些曾受表揚的典型地區,時隔不久卻已解體。個中緣由是,從制度的建立、撤消,到費用的籌集、運用以及保險金的發放,都不是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式,而是按照地方 *** 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執行的,不是 *** 與農民的一種規范性、永續性契約。養老保險繳費是一個持續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過程,農民在年輕、收入較高時候繳費,在老年時收入過低、需要照顧的時候,期望能用養老金來安度晚年。但目前不具備這一過程的順利實現的必備條件。首先農民不像城市職工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農村經濟脆弱,農民收入受氣候及市場行情影響較大,即使略有收入也難以抵消包括價格負擔在內的各種沉重的負擔,增收困難,難以保證繳費的穩定持續;其次,從基金的管理上看,許多挪用、貪污社保基金案件的發生,讓農民心懷憂慮;再次,從 *** 方面來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在法律基礎上建立的,受行政因素影響較大。

3、缺乏真正的社會性。《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是由農村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決定的,國家的財力有限,城市的社會保障尚且受困於資金緊張的局面,更無力顧及農村,因而資金的籌集只能依賴於集體和個人。而大多數農村集體不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甚至為零。農村養老費籌資變為實際上的「全部個人繳費」、過於強調個人的責任,其實質是一種帶有明顯的自我保障性質的儲蕾陸養老,根本不具備應有的「社會性」。

4、管理水平低,資金保值增值困難按現行政策規定養老保險金主要是存入銀行,由於近年來銀行利率的不斷下調,普遍存在養老金的給付承兌無法兌現的問題。而民政部向農民承諾的基金增值率129%,並按照這一水平確定給付標准。並且,《方案》沒有按照國際通行的養老保險測算模式進行保險費和養老待遇的設計,養老金一經領取終身不變,很難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生活的快速變化,難以保證養老金的實際價值、老年人的購買力和生活水平不變或穩中有升,難以承擔現實及未來養老的重任。

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滿足農民需求中最基本的公共產品。是維護農民作為公民應當享有的生存權利的最起碼的要求,是一種解決農村貧困問題的補救機制,是所有現代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組成部分,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最後一道「安全網」。1995年民政部在部分地區開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試點工作。2003年全國已有l0個省份已經或正在全面推行農村低保制度。截止到同年底,有3l萬村民、176.8萬戶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但保障水平普遍較低。

二、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模式的未來趨向

一農村養老保障模式構建的理念

構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需要結合中國的國情、農村社會經濟的特點及未來的發展方向,對備種保障方式進行優化配置。首先,農村社會保障必須能夠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是滿足溫飽等基本的生理需求;二是滿足社交、文化、教育等合理的生存需求;三是能夠與其他社會成員共同分享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積極成果,享受公民待遇。其次,有利於城鄉和諧、農民與城鎮居民的和諧發展。農村穩則全域性穩。對中國未來社會穩定構成威脅最大的社會力量就是已經被邊緣化了的農民,採取適當的社會養老保障模式,積極解決農民的即期養老、未來養老難的問題,有助於城鄉居民之間的和諧乃至社會的和諧發展。最後,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從其基本價值的角度來看,應該把包括農民在內的民生當作社會保障的最重要的目標,而不應該單純從改革的工具理性的角度上過分強調其經濟意義。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構建的總體構想

農村應該實行與城鎮同樣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統一模式,這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終極目標。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總體構想是:立足於全面構建和諧社會的巨集偉目標、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國家的經濟實力這一巨集觀背景,以完善制度和規范操作為重點,從橫向上按照經濟的區域差異和農村勞動力分布的狀況,有差別、分類推進,先在經濟發達地區率先建立城鄉統一、待遇有別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後在中、西部地區相繼建立;從縱向上多元化、分層次的養老保障模式並存,即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與最低生活保障多種保障並存;從步驟上循序漸進的全方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模式。在現階段,建立家庭養老為主導、以社會養老保險為目標導向、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群養老為補充的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目前我國農村社會的最佳選擇。

農村養老模式論文範文二:淺析轉型期中國農村養老的模式選擇

論文關健詞:轉型期農村養老保障綜合型養老模式

論文摘要:我國己進人了老齡化社會,其中75%的老人又居住在農村,現實的經濟條件決定了家庭養老仍是我國農村目前主要的養老模式。但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家庭養老模式面臨著挑戰,我們需要建立新的農村綜合型養老模式。

一般來說,在正常的人生旅途中都要經歷幼年時受長輩撫養,成年時養育子女和贍養父母,老年時被子女或親屬贍養的過程。因此,無論處在什麼樣的社會,無論社會處在哪個發展階段,都會有贍養老人的問題存在,老有所養是涉及全人類的問題,任何國家都不能迴避。在我國,問題的嚴重性是預計到2020年將有2. 31億老年人,占總人口的16.0% , 2050年達4. 12億,占總人口的26.1 %,其中75%的老人都居住在農村。而且迄今為止,新的養老保障制度安排基本上局限於城市,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障問題仍是一個被忽略的領域。另外,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農村舊的家庭養老模式正面臨著種種挑戰。在國家暫時沒有能力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條件下,農村迫切需要建立一種過渡形態的養老保障模式。

一、傳統家庭養老模式存在的原因及作用

傳統的家庭養老,是指以血緣為紐帶,由家庭成員對上一輩老人提供衣、食、住、行、醫直至死亡送葬等一系列社會服務行為。由於我國是一個有著五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傳統的家庭養老有其存在的歷史原因。

一家庭養老在我國有很長的歷史淵源

我國是個文明古國,素有尊老敬老的傳統。早在兩千多年之前,就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尊老觀點。「壽經」開宗明義就指出:「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禮記》論孝,評價更高:「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之而橫於四海,施諸後世而無朝文」。尊老敬老被推崇為天地間最大的行為准則,成為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說明古人對孝道的崇尚。在現代社會,應當看到廣大老年人為社會進步貢獻了青春,為子女成長操勞了一生。「誰言寸草心,報得三春暉」,年老回歸家庭之後,除了從社會得到必要的補償之外,理應受到子女經濟上的贍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這一切都有賴於家庭起作用。正是家庭既培養了父母子女間的親情,又體現出民族敬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反映出我國社會文明的程度。

二從社會發展看,家庭養老模式為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

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城鄉二元經濟結構,農業人口多,工業發展慢,為盡快發展工業經濟,國家採取了一些「以工補農」「以農促工」的做法。如表現在農產品收購上的剪刀差。農民教育、農民醫療、農民養老等一系列社會福利措施因經濟貧乏而無法實施。這樣,農村中以家庭養老的模式,一方面適應了我國的鄉情、村情、家情,成為我國農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基礎;另一方面,農村經濟發展遲緩,又難以推行新的養老模式。

三家庭養老模式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利

在漫長的尊老敬老文化的流傳中,老年人精神愉快、心理滿足構成了老年人生活質量的最高標准。《禮記·祭義》說,養是可能的,但敬就不容易了;敬是可能的,但讓老人安逸滿足就不容易了①。子路曾因不能很好地贍養父母而內疚。孔子說,「雖然吃豆腐、喝清水,但是父母精神上滿足和偷快,就是孝了」②。孔子曾經質問子夏:「為父母勞作,讓父母吃喝,難道這就是孝嗎?」③那麼什麼是孝呢?用現代的話說,就是讓父母有較高的生活滿意度和幸福感。為此,明代呂坤指出,「對待父母,最好的是使父母心中愉快,其次是照料父母,最差的是只照料父母卻不體諒父母的心理感受。」④對於現在絕大多數老年人來說,家庭是他們晚年的安樂窩、庇護所、一生最後的港灣,是老人感情世界的主要支援,這是任何機構和個人無法替代的。在家養老也有利於代際間進行經濟、精神、生活等方面的優勢互補,尤其是精神上的取長補短;有利於老年人從年輕人身上感受青春氣息,開拓視野,恢復生機,延年益壽;同時有利於年輕人從長輩那裡學習社會經驗,生活經驗和好的品德、作風,更好地成長、成熟。丹麥這個「福利國家」老年人自殺率高的現象有力地說明:老年人自身有錢,社會有充足的福利設施,老年人晚年生活不一定幸福。為什麼?這是因為在那個社會里老年人十分孤獨。正如1982年老齡問題維也納國際行動計劃所強調的:「家庭,不論其形式或組織方式如何,被公認為是社會的一個基本單位。世界各國越來越強烈地認識到:要改善老年人的狀況,就必須首先改善家庭環境。

二、轉型期農村傳統家庭養老模式面臨的挑戰

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正步人歷史的轉型期,這個階段的到來伴隨著農村社會經濟及家庭結構、傳統文化等前所未有的變化,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開始受到挑戰並呈弱化趨勢。

一老年人口增長迅速,家庭養老的負擔難以承受

目前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超過9 700萬,占總人口的8. 6%,按照國際通行的標准一60歲以上的老人占總人口7%就為老年型國家,由此而知,我國已進人了老年型國家,而且進人的速度之快是世界上其他國家不可比的。據預測,今後我國老年人口將以年平均3%的速度遞增,每隔25年老年人口就要翻一番,到2030年我國老年人口將占總人口的21. 38%。而世界其他國家老年人口翻番的速度較慢,如法國老年人口翻番要115年,瑞典要85年,美國要66年,英國要45年。面對這樣一個老年人口形勢,靠家庭養老只能是杯水車薪。再加上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農村「四二一」家庭將不斷增多,也就是說一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能要負擔四個老人和一個子女。據國家統計局公布,1999年我國每個家庭平均人口為3. 58人。家庭規模的縮小將進一步弱化家庭養老功能,而「四二一」型家庭使家庭贍養系數大大上升,子女對父輩生活的經濟負擔和照料壓力加大。

二傳統家庭倫理觀念的淡化

在傳統觀念支配下,為了家庭長遠利益,應早結婚、早生育、多生育。謝元態等在研究中指出,傳統社會里,家庭把傳宗接代視為頭等大事,不生育、無子女使家庭血緣關系不能繼續延伸,就此中斷被視為對祖宗最大的不孝。這種家庭觀念強烈地 *** 著人們的生育觀念和生育行為,促使人們形成早婚、早育、多育的習俗, *** 著人口的高增長。但在日益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貨幣觀念以及價值規律等對這傳統家庭和倫理道德的沖擊日趨強烈,人們對小家庭的偏好和對大家庭的淡漠成了事物發展的必然結果,依賴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來維持家庭養老已顯得力不從心。另外,伴隨工業化和城市化,農村勞動力向非農地區轉移是不可避免的。一般來說,農村勞動力轉移帶來了農村老年人與子女生活上的分離,這種分離若時間較長,會削弱父母與子女間的感情,由此帶來的是子女孝道的下降。同時,由於流出的都是青壯年勞動力,農村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支援與生活照料將面臨困境。 三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得不到保障

傳統的家庭養老是建立在傳統道德基礎上的行為,雖然我國 *** 於1996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文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人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員有「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但是,當前農村家庭養老的現狀仍不容樂觀,老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不少。在侵犯老年人權益的案件中,贍養權受到侵害所佔比例最高。得不到家庭贍養的老年人多是那些高齡、多病、無配偶、生活在農村的老人。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家庭養老依然問題嚴重就是由於沒有比較完備且可操作的規則,沒有嚴格有效的監督。 *** 僅僅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至於怎樣養才算盡到了義務卻沒有明確規定。事實上, *** 基本上放棄了對家庭養老進行主動監督。如果我們把法院仲裁養老糾紛案看作 *** 對家庭養老的被動監督的話,那麼,目前倒是這種簡單形式在消極地起作用,老年人的生活質量依然得不到保障。

三、建立家庭養老、社會養老、自我養老和社群養老相結合的綜合型農村養老模式

養老模式的形成不是隨心所欲的,而是由生產力發展水平、社會結構和家庭結構決定的。養老模式在各個不同的社會和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各不相同。在轉型期的現階段,我們應該建立一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自我養老和社群養老相結合的綜合型農村養老模式。

1.家庭養老家庭養老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與西方國家「接力式」的代際關系父母有養育子女的責任,子女無贍養父母的責任不同,我國無論是社會制度的變遷,家庭結構的變化還是生活方式的改變,始終保持著傳統式家庭,父母有養育子女的責任,子女有贍養父母的責任,代代相傳。盡管傳統家庭養老模式存在諸多問題,但並不能否定家庭的養老價值。由於我國特別是中西部地區農村經濟欠發達,農村社會養老體系的暫時缺損,農村老人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還將主要依靠家庭養老,我們應充分肯定和發揮家庭的養老功能。但在目前,我們應注意做好下列工作:1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為家庭養老提供良好的道德文化環境,子女尊老養老觀念如何,直接影響老人的養老質量。2及時處理家庭養老糾紛,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目前農村兒媳當家的多,在老人與兒媳的關系中,兒媳占據主動,而法律又沒有明確規定她們的贍養義務,經常出現養老糾紛。農村基層組織通過勸解、教育加以及時處理,同時也要提醒老年人,注意與子女關系的協調。

2.社會養老社會養老是運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主要是通過社會服務而實施的,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老年人獨立生活的重要支柱。目前,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障主要停留在商業養老保險階段。發揮商業養老保險的作用,主要是依賴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作用,但市場經濟的主體是為了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這與社會保障制度側重子追求社會利益的制度安排存在利益沖突。因此,依靠市場經濟解決問題的作用是有限的。即使在西方發達國家,盡管出現一些私營社會養老,但國家提供社會養老保障依然處於主導地位,而且私營養老保障專案統一由 *** 管理,養老保障專案的實施細節無論從資金的來源、運用方向還是保障的標准、收支的程式等等,幾乎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在允許私人、企業和社會團體投資興辦養老保險的同時,應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以加強對養老保險專案的監管,而且還可以積極引導各種社會力量投人到公益性的社會養老保障中來,大力發展養老福利事業和慈善事業。

3.自我養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不斷弱化,要求農民個人培養和強化自我養老保障意識。一般而言,家庭中經濟資源大部分是老年人一生的財富積累,老年人不應一味地「無償」轉移給下一代,而應強化對經濟資源的控制,利用這種控制權進行自我養老保障。同時,農村經濟的發展也促進了我國農村老年人收人和生活質量的提高,為其實現自我養老保障打下了一定的基礎。據1986年北京大學、復旦大學、武漢大學、吉林大學、遼寧大學等五校人口研究所聯合對北京市、上海市、湖北省、吉林省、遼寧省三省二市所進行的老年人口抽樣調查三省兩市老年人的調查表明,鄉村老年人口經濟保障靠自己現在勞動收人維持晚年生活的比例高達30. 06%,三省兩市低齡老年人的勞動收人達25. 67%。因此,應鼓勵那些有能力的低齡老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庭院經濟、飼養業、服務業、手工業、擺攤經商等。這樣就能增加自身的養老收人。另外,國家要保護和鼓勵自我養老儲蓄,比如每人有一個「養老優惠儲蓄特別賬戶」,利息隨行就市,但是不征利息稅,且在通貨膨脹時,指數化的補足利息損失,對這個存款可以設一個最低和最高限額,規定只有到老年時才可以領用,這樣,可以減輕社會和家庭的養老負擔。

4.社群養老社群是農村社會的一個基本單位,根據我國農村的情況,我們可以將一個行政村作為一個社群。在考慮農民養老時,我們應充分重視並發揮社群的作用。社群在養老中的作用應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農民養老的經濟支援,這是非常重要的,但受制於集體經濟的發展程度,要以雄厚的集體經濟為基礎。因此,農村各行政村應從社群的資源並非僅指自然資源狀況出發,以市場為導向,大力發展村辦企業和集體經濟。二是對農民養老的生活服務支援,主要解決醫療服務和生活照料。目前,我們應該逐步建立社群醫療保險和合作醫療體系,為老人提供最基本的醫療服務,為家庭養老分憂。同時,利用農村人力資源逐步建立生活料理服務。三是利用社群控制機制對家庭養老進行引導和督促,使家庭養老落到實處。

③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國家「七五」計劃提出,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通過試點,逐步推行。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並於1992年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該方案主要的特點是: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有能力的情況下給農民一些補助,國家給予政策扶持;實行完全個人帳戶儲備積累的保險模式,按個人立戶記帳建檔,個人帳戶利息分段計息,參保農民達到規定的領取年齡時(一般為60周歲),根據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的總金額和平均分攤年限計算給付標准,按月發放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此項職能由民政部主管劃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文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清理、整頓,要求「停止接受新業務、不再擴大工作范圍。對經濟欠發達、農保基礎工作較弱、沒形成規模的地區,停止農保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做好清退善後工作;對於尚未開展的地區不再開展農保工作」。當前農村養老保險陷入停頓不前的困境,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到2005年底,全國共有1800多個縣不同程度開展此項工作,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保險基金300多億元,有200多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2006年末蕪湖市農業人口1573493人,參保人員109720人,參保率6.97%,領取養老金人數505人。從資料反映當前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小參保率低、享受社會養老人數極少,難以起到對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險功能。
二、現行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1、農保基金籌集渠道狹窄,制度規定的籌資模式難以完全落實。該制度下農保基金籌資「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國家的政策扶持是「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予以稅前列支」,集體補助也主要是來自於鄉鎮企業的資金。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擁有較多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沒有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要富裕,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的同時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而富裕地區的農民自身有能力繳納保費的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顯然,這種籌資模式使得未來農村養老面臨困難的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有著較強的養老需求卻不能享受到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從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2、基金增值方式單一。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實際上,限於人才和資金因素,縣級農保經辦機構的選擇只有一個,那就是存銀行,運營層次低,加之銀行利率下調等導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難,農保基金升值空間有限,收益對基金運營支撐能力較弱。同時把農保資金存入銀行,需要面對兩大潛在的風險:一是銀行本身存在的風險。二是銀行資金運作衍生的問題。
3、提取管理費服務費不合理,使得有限的養老基金更為捉襟見肘。根據1992年民政部制度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事業管理機構可從收取的養老保險費中提取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按當年收取保險費總額的3%提取」。當前的農保基金來源主要靠農民個人繳納,集體、國家投入很少,增值空間有限,從中還要負擔經辦機構經費,勢必造成基金的資金緊張,將來給付面臨壓力。
4、個人賬戶產權不明晰,農民缺乏選擇權。 個人養老賬戶屬於農民個人所有,是農保制度所明確的。參保農民應對自己名下的賬戶資產理論上擁有絕對控制權和投資選擇權,如自主轉移,選擇投資策略和內容等。但實際的情況是,參保農民對賬戶資產的控制權極為有限。除個別特殊情況(如死亡等)外,在達到規定年齡之前,參保農民只有繳費的義務,並無實質的控制權力,也沒有投資選擇權。參保農民對其名下的賬戶資金只是「名義」上的擁有使得這種個人賬戶資產的「虛置」。現行的完全積累型的制度模式,其最大的收益群體是年輕人,而年輕人的收益時間是幾十年以後。也就是說,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農民個人賬戶上的資金長期處於閑置狀態。這對生活本不富裕的參保農民來說,是很難接受的,也會大大挫傷他們參保的積極性。
5、養老保險金給付水平過低,功能發揮水平有限。按照規定,農民繳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按月繳納2元、4元、6元……20元等十個檔次繳費,也可一次性躉繳,由於繳費水平編低,難以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從蕪湖市2006年末,縣、區領取養老金資料反映:領取養老金人數505人,月領取金額最低為0.7元,人均月領取養老金金額為33.26元,參保人員到期領取的養老金也就相當於本人當年存款和利息。而目前蕪湖市各縣、區農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80元—156元,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參保人員領取的養老金,發揮的作用較低,保障水平有限,起不到養老保險功能。
三、對策及建議
200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2006]1號」《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城鄉統籌發展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投入。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我國由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和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鎮流動,農村人口老齡化速度在加快。農村傳統的土地保障和家庭養老的功能在弱化,一是土地收入在農民收入中的比例降低;二是家庭小型化,農村年輕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和老齡一代間經濟聯系減少,家庭的經濟資源也不再掌握在老一代手中,致使農村家庭養老的實際能力在弱化,有相當多的農村老人生活在相對貧困之中,廣大農民群眾迫切希望建立適應農村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建立一種覆蓋范圍不斷擴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的,保障方式多層次、資金來源多渠道的,制度法制化、管理規范化、服務社會化的比較健全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針對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出台新的農保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長期社會政策和政府實施的農民養老計劃,既不是商業保險,也不是農民負擔,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范疇。要加大財政投入,讓廣大的農民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籌資模式,取消從養老保險繳費中計提管理費。國家應該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二是制定並試行適合鄉鎮企業職工和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具有農村土地承包權的鄉鎮企業職工可以試行個人賬戶為主、統籌調劑為輔的養老保險辦法,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雙方負擔。不具備加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民工和小城鎮農轉非人員可以參照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參保。
三是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障范圍,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和抵交。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使他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
四是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農民社會保障意識。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形式多樣的方式,宣傳農村社保的政策,提高農民的養老保險意識,使農民真正意識到社會保險是養老的可靠的保障,從而自覺、積極參保。
五是建立通道,方便農民流動續保。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進城務工越來越多,也有相當部分農民工進城後需要返回農村就業,為方便農民在農村與城鎮之間的流動就業,當務之急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養老保險之間的通道,使參加養老保險與就業同步。

④ 關於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內外研究現狀,論文需要,很急,希望得到幫助

國內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現狀
目前,城市居民大部分都已納入了社會保障體系。然而在農村經濟不發達的地區,農民還沒有得到最基本的社會保障,目前農村社會保障仍是中國社會保障建設中最薄弱的環節。為了適應深化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實現國家多次提出的健全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宏偉目標,近年來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發展和改革等問題進行了大量深入的調查研究。並從宏觀的角度,就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必要性、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的區域差異、今後發展方向、對策和建議等方面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和研究,其中既有共識也存在爭議。現就幾個主要問題綜述如下:
1.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現實可行性爭論
近年來,學術界和政府實際工作部門對這一問題的探討存在著一些不同看法。其主流觀點認為,依據農村經濟發展狀況,中國現階段尚無能力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楊翠迎、張暉等人對中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進行分析後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建立中國范圍內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可行的。但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分步驟、分階段、「漸進式」發展。任保平認為:應從實際出發,走「漸進式」發展的路子,堅持社會保障范圍由小到大,項目由低到高,積極穩妥地建立起低水平、全方位、不遺漏、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2.經濟因素對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影響
佔主流地位的觀點認為:經濟發展水平是制約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實施目標必須以經濟發展水平為重要依據,社會保障水平必須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在建立全國統一的或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目標可行性的討論中,不少觀點多是強調經濟因素的影響作用。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能片面誇大經濟因素對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影響。經濟因素並非是建立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體系的唯一充分條件,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主體地位和作用是搞好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建設的重要保障。
3.土地社會保障功能在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關於這一問題的討論,學術界也存在著明顯分歧。主流地位的觀點:強調土地保障功能在農村以及全社會穩定中的重要性,認為必須「以土地承包權為主要依據」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孟祥林指出:這里所指的「土地承包權」是:創新土地流轉制度、更新與變革土地保障形式意義上的「土地承包權」。可以把土地保障分為兩種形式:一是直接的傳統意義上的保障,土地由各家各戶農民耕種,用所生產的產品來滿足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間接的與使用權流轉相聯系的保障,即在堅持農戶對土地承包權不變的前提下,土地集中耕種和規模經營,農民依據自己的土地承包權得到用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相應收益。
4.構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對策和建議
在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過程中,應注重轉變政府和學術界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的「重城鎮輕農村」的觀念。一是各級黨政部門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視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積極推進農村城鎮化進程,力爭早日建成我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二是進一步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理論研究,以指導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實踐。三是搞好農村社會保障的普及教育和宣傳,增強農民的社保意識,調動農民參與社會保障的積極性。四是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增強集體補貼能力和個人繳費能力,為農村社會保障提供強大的經濟基礎。五是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構,實現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科學化、社會化、法制化,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
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加快農村社會保障的社會化進程,分步驟、分階段在全國范圍內的農村逐步建立起能夠替代家庭和土地社會保障模式的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不分地區、不分年齡、性別和不分職業的全體農村公民均能享受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構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最終目標和發展趨勢,進一步樹立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勢在必行的理念。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人類文明進步的產物和工業化發展的結果,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由於理論支撐、不同的發展階段、不同社會制度及經濟發展模式、水平等因素的差異性和一國發展需要,不同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會存在差別。不過,我們可以從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中借鑒合理成分從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國外以美國為例
一、美國社會保障制度形成的背景分析
凱恩斯主義主張國家全面干預和調節經濟生活,否定了「供給自動創造需求」的薩伊定律,認為資本主義存在生產過剩經濟危機和失業問題,其原因在於有效需求不足。所謂有效需求是指市場上有支付能力或有購買力的需求,並且是社會總需求。總需求包括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由於邊際消費傾向遞減規律、資本邊際效率遞減規律和流動性偏好規律導致有效需求經常低於社會總供給,造成就業小於充分就業水平。針對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失業問題,凱恩斯提出實行擴張性財政政策,用舉債方法擴大政府支出,承擔公共事業投資,承擔社會福利責任,對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人實行社會救濟,對私人企業進行訂貨和貸款。凱恩斯還主張實施補償性財政政策,根據經濟情況變化,有意識地擴大或緊縮政府支出,使財政起到反危機的作用。凱恩斯主張實施擴張性貨幣政策,由政府增發貨幣,刺激投資。凱恩斯主義從維系再生產的角度出發,主張通過財政政策大幅提高社會福利水平,屬於有限再分配,以此理論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屬於有限責任的社會保障,強調個人責任,政府負擔較輕,政府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干預也是有限的,以實現充分就業為目的。在凱恩斯理論基礎上建立的美國社會保障制度被稱為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在該制度模式中,政府、企業和個人都是責任主體,在不同的保障項目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在社會保險中,企業和個人是主要繳稅人或繳費人,政府充當最後責任人;在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中,政府是最主要的責任人。
二、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效應分析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經濟制度,屬於上層建築,是由經濟基礎——社會生產力水平所決定的,一般來說,經濟發展水平高,則社會保障的項目更齊全、覆蓋面更廣、保障標准更高,這也是發達國家社會保障水平普遍高於發展中國家社會保障水平的根本原因。美國社會保障立法雖然較晚,但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超常規發展,其立法種類、保障范圍與水平均達到美國經濟發展和資本增值所提出的基本要求。社會保障制度對美國社會經濟發揮了以下積極作用:一是維護社會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和促進社會生產率穩定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調節了美國經濟的運行狀況,如通過強制性保險和補助性救濟及工作性培訓使勞動力得到保護並適應經濟結構調整的變化,又如為經濟發展積累資金;二是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如降低貧窮人口的比重,在一定時期內補償失業者,照顧弱勢群體,通過收入累進稅和社會福利開支調節經濟周期,通過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勞動力素質以促進資源配置等。此外,美國的公共年金計劃是發達國家中運行最有效的,與其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相比,其特點是低稅率、低保障水平,一個重要原因是退休金的工資替代率低,從而為企業年金的發展留下很大的空間,促進了基金業乃至整個金融業的發展,成為社會保障促進經濟增長的一個典範。
三、健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思考
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背景和理論基礎之上的,也是和該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從總體上看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其國家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美國多年發展的經驗和教訓,對於我們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明確指導思想
首先,應以馬克思關於社會總產品分配的學說為理論依據,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提出「六個必要扣除」,其中扣除的「用來應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的後備基金或保險基金」和「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設立基金,總之,現在所謂官辦濟貧事業的部分」就是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其次,應以毛澤東、鄧小平和江澤民等領導同志的社會保障思想為指導。毛澤東在《論十大關系》中指出,要正確處理「國家、生產單位和生產者個人的關系」,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拿工人來講,工人的勞動生產率提高了,他們的勞動條件和集體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進」。鄧小平指出社會主義的本質是「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出,中國共產黨要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上述重要論述都是我國建設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思想。
(二)擴大社會保障范圍,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上層建築,是以一定的社會生產力水平為基礎的,社會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總結美國的經驗教訓,我們發現,當社會保障水平限制在經濟發展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時,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兩者是良性互動的,而當社會保障支出的增長超過經濟增長時,社會保障就會引發財務危機,損害了經濟的發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較低的生產力水平決定了我國社會保障只能實行「廣覆蓋,低水平」,並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相應提高,但是有一個逐漸推進的過程。當前,我國應當繼續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做實個人賬戶擴大試點工作。健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全國范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點推進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工作。
(三)完善社會保障負擔模式
由於我國是社會市場經濟國家,國家和市場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的社會保障形式,既不採取完全市場形式,也不採取國家包攬形式,而是將效率與公平、自由市場與國家干預結合起來,在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之間求得平衡,在社會保障領域,主張國家負責與個人負責並重,走國家和市場共同負擔的社會保障模式,由國家、非政府機構和個人共同參與提供保障,國家提供非普遍的社會服務,幫助最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倡發展私人的和志願的福利事業作為補充,引進競爭機制和消費者選擇福利服務的自由。在這里我們強調要正確處理社會保障制度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從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穩定功能角度出發,為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國家或政府應承擔制度的設計、執行和調整等職責,還要負責籌措資金和承擔最後資金責任;從社會保障制度的經濟發展功能這個角度出發,它是國家管理經濟的一種宏觀調控工具,它的運行應建立在市場這個基礎之上,以成本效益分析作為服務是由國家提供還是由市場提供的衡量工具,這一點也為20世紀70年代以來社會保障私有化改革取得的成效所證明。
(四)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功能
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雙重功能。社會保障制度保護了社會弱勢群體,具有社會穩定功能,還可充當需求管理工具,以及通過社會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推動資本形成和經濟增長,發揮經濟發展功能。因此,改革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也須充分發揮上述兩重功能。以我國正在改革和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為例,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分開管理、做實個人賬戶,一方面可以為迎接人口老齡化做好充分的准備,消除後顧之憂,穩定人心,另一方面,還要創造條件讓養老基金投資於資本市場,既實現保值增值,又促進經濟繁榮。在社會保障體系方面,在社會保險制度上嘗試建立基本保險、強制性企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相結合的多支柱體系。
參考文獻:
[1]徐丙奎.西方社會保障三大理論流派述評[J].理論參考,2007,(4).
[2]鄧大松.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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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農村養老保險的研究現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整個人口的60%以上,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存在許多問題,積極推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好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於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6年開始,民政部根據「七五計劃」關於「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並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的發展目標,開始了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積極的探索,第二階段是1991年國務院決定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負責。並於1992年印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了「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方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並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相關工作。第三階段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為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全國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相繼頒發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文件,將這項工作提上議事日程,擺上重要位置。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農村社會保險管理職能劃入新組建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實行社會保險的統一管理。農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逐步從民政部門並入勞動保障部門。從目前來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並不成功,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少法律保障
從整體發展過程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缺乏法律性規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會議決定等形式進行制度落實,缺乏穩定性和持續發展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專項制度,標志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向專項化方向發展。如廣東省頒布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輪換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深圳、珠海、東莞等城市還專門就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訂了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管理體制存在漏洞
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因而對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使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如由於財務統計制度的滯後性和專業金融財務人員的匱乏,無法通過財務信息了解農保基金運營的真實狀況,無法對基金運營進行有效監控。此外,不少地區的農保統計工作甚至從一開始就沒有固定的組織人員、工作流程,從來就沒有月、季、年的報表,導致相當一部分基礎數據嚴重失真,無法通過統計數字制定準確的年度工作計劃,也無法對以往的基金運營成果進行有效總結、考核。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徵用,對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農保資金現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寬
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保險基金增值范圍太小。
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城鄉二元經濟體制是導致養老保險現狀的根本原因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提出由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的戰略思想,在工業化的驅動下,相關制度體系逐步建立,政府通過戶口遷移,糧油供應,勞動和社會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1)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我國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始於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它是我國二元社會結構得以形成和強化的制度保證,也成為制約城鄉協調發展的一大障礙,這種以農村和城市身份為標志的城鄉分割戶籍制度,使農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遷移,它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原則相背,二元戶籍制度直接造成並維持了城鄉居民之間過大的收入和消費差距;(2)政策主導的城市部門過度吸取農村剩餘: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業部門為工業部門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建國後照搬蘇聯模式建設社會主義,實施工業化尤其是重工業優先發展,實行「挖工補農」的戰略。1953年開始實行農產品的統購統銷政策,人為實行工農產品的不等價交換,以剪刀差的形式從農村吸收資金支持工業和城市發展,造成農村的貧困和城鄉經濟的進一步拉大。
(二)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農村養老保險現狀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國家有關研究表明,從1952年到1990年,中國農業通過稅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儲蓄方式為工業化提供資金積累總量達11.594億元。經濟的發展也需要建設用地,而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即是對集體土地的徵用。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太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後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於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三)立法的滯後,直接導致無法可依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農村社會保險各地規定不一,沒有法律約束力,基層無法操作,農民無法可依,參保積極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門,有的已經劃歸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造成工作脫節,管理混亂。手續繁瑣,領取不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般都是斷斷續續的,繳費不定時也不定額,每到符合退休條件需要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要進城確認身份、年齡、繳費、時間等,農民費時費力費錢;而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後,還得進城領取養老金。這些,參保人員意見很大,從而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的思考
(一)基本原則
1城鄉統籌原則。即使在城鎮化發達地區,二元結構依然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性痼疾,城鄉分割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障礙之一。50年來,城鄉居民之間的種種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礙待遇,使注重人本社會的中國已處於尷尬境地。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無疑是扭轉中國失衡的城鄉居民福利制度的機會。
2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即應該立足於我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餘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於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自我保障層次:家庭保障,體現為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個人儲蓄,以青壯年時的個人儲蓄養老;土地保障還可以發揮其有益補充作用。政府負責層次:財政與政策支持;集體保障層次,傳統的或新型的經濟組織給予補助。逐漸從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保障模式過渡到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主體的保障模式。
4循序漸進原則。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今後,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後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二)具體制度建議
1加快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確立。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一種政府行為,應當有其相應的法律依據通過立法建立和健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是世界各國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通行做法。經過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已經建立起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並基本形成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雛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將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將離開土地,需要進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來。農村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明確其法律地位。應當從法律上明確,不僅城鎮要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農村也可以搞社會養老保險,特別是有條件而又自願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
(2)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法。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目前學術界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模式的選擇有兩種模式設計:其一是在《社會養老保險法》中單列一章;其二是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應當結合國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會保險法》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第一,總則部分。對立法的依據和目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進行詳細的規定,立法的目的要著重把農村社會養老上升到「保障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權」的高度。第二,養老保險的適用對象和范圍。應該包括非城鎮戶口的農村人口,堅持農村社會人員的養老保障的一體化,投保年齡按取得勞動收入的時間起算,一般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但16至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可以納入其中。第三,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中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養老金的確定、領取,個人賬戶存儲額的繼承,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第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轉資金的計息,基金的運營原則、增值收益:監督管理、管理費用,稅收優惠;第五,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責任中應當包括爭議裁決機構,對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不繳、漏繳、少繳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3)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使其上法律體系升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出全國通行的行政法規。同時根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具體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稅收減免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彩票管理辦法》等
2合理規劃養老資金的籌集與運作
(1)資金的籌集以及各主體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應負的責任。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積累個人賬戶,以備養老。集體補助中所指的集體主要是傳統地域性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組織和鄉鎮集體企業,但現在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集體產權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農民自願聯合創建的合作經濟組織已基本萌芽並呈良好發展態勢,所以集體補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過程中將逐步淡化。鄉鎮企業向股份合作制的轉軌已大面積展開,對原來鄉鎮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為鄉鎮企業的創收提供了更好的條件,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應該負責。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主要針對鄉鎮企業,集體提供的補助部分可以稅前列支,其次國家可以從財政中撥款,給予農村一定的補償;對於農業各稅應該予以減免,減輕農民的負擔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難度,另外,還可以發行農村養老保險特種國債。但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隱性債務」問題也需要解決,因此要與此協調。
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該項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保證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的必然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動其實行。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通過法律規范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系,加強這項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對農村以及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
(2)健全我國的證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的渠道。現在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是很高,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說是吸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現實,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只是儲蓄的形式或購買國家債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國外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養老金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可見,把農村養老資金投入證券市場是一條不可忽視的保值增值途徑,因此,必須修改《證券法》,為農村養老資金的人市營造規范,安全的投資氛圍。
(3)加強農村養老資金的監管,進一步明確養老保險的法律責任制度。我國《刑法》第273規定「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受到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並沒有把農村養老資金列在其保護的范圍之內,因此,必須修改該條款,使得農村養老資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護下得到最優化的使用。
3在管理體制方面
(1)基本政策要穩定。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堅持低標准起步,堅持個人交納資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以個人賬戶為主的儲備積累的保險方法,堅持自願參加與政策鼓勵相結合的政策措施,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保障相結合的制度。這些政策總體上看是合乎實際情況的,應當繼續堅持,並逐漸完善。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早提出按商業保險運行,但商業保險公司因成本高、保費難徵集而失去積極性。
(2)改變觀念,理順管理制度,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本質特徵是社會政策,而不是經濟政策,是社會保險而不是商業保險,因此不應該走純粹的商業化路子。在觀念層面,國家應確立以社會性和公平性為原則的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長遠目標,在行動層面,在該制度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真正承擔起國家保障的社會責任,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應通過制度的完善明確規定集體和國家對農民養老保險的投入最低限額,並落到實處,從而確立以國家、集體為主,個人為輔的養老基金籌集模式,這是制度建立的關鍵所在。
(3)加強土地保障。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農民所擁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資源,因此,在我國的一些保障項目在農村不能充分的實施和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加強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農用征地的補償水平。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基準是「按原來用途的收益」進行補償。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農作物的收益為標准。以現在的農產品價值計算,這種補償是很少的。要提高農地徵用補償水平,必須切實從農民自身利益出發,採用按市價補償的新原則,並改革轉讓機制。使農民參與到轉讓土地的價格談判,充分行使自身權利,發揮自主性。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特殊社保。被征地農民作為一種特殊的群體,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照顧,將他們納入保障范圍,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將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為農民建立社會保險,政府給與政策和資金支持,以國家信用確保失地農民享有養老保障。這種思路是目前較具操作性的農村社會養老的過渡辦法,符合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
(4)繼續發揮家庭在養老問題上的重要作用。贍養和孝敬父母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贍養老人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隨著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贍養老人仍是一種責任、一種美德。同時,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收入上的提高也為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基礎。此外,家庭養老還可以避免西方國家那種由於過度推進社會保障而帶來的家庭危機,從而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促進農村社會進步。
4制度改革的目標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如此對待農村社會問題,顯然違背一個基本常識,因為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總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復雜的艱難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農民自身的努力,我國在幾十年的探索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教訓,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關政策,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價值的,但是基於有限的經濟發展條件,還不能在農村順利地實施。但是我們應該在了解現實的基礎上創造條件,加強立法和制度准備,使這項工作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學習和借鑒各地區的成功經驗,做好准備工作,一切從解決農民的實際困難出發,深入基層切實做好信息的調研,進行可行性分析,著眼於現實,本著為農民作實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資源的浪費。同時,我們也要幫助農民轉變思想,努力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的現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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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現狀是怎樣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困境的分析
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並於1992年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該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到2000年末,我國約有6172萬人參加了社會保險,占整個農村從業人員的11%,養老基金結余僅195.5億元,參加者人均不足320元,也僅有幾十萬人享受了社會養老,所佔比率很低。2001年隨著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主管劃歸勞動保障部主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清理、整頓」,陷入停頓不前的困境,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意義不言而喻,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為農民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然而現如今卻產生了「政策微效」的現象,即政策結果距離政策預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麼原因導致了「政策微效」的結果呢?許多研究者大多從經濟學的角度或是具體操作層面來尋求制度萎縮的原因,例如:該制度以農民個人交費為主,缺乏互濟性;養老保障基金投資渠道單一、運營層次低、銀行利率下調等導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難;繳費水平偏低,大多數農民選擇2-4元/月的投保標准,難以滿足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求;領取保險金的年齡缺乏靈活性;該制度保富不保窮,保少不保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混亂,出現了民政部門或政府擠占、挪用甚至貪污、揮霍保險基金的情況等等。筆者試圖從社會學角度對此進行分析,試圖探求該項制度停滯不前的深層原因。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價值理念發生偏移。社會學研究探討的問題很多,但社會公平一直是核心問題。因此在社會學視野中,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社會政策,應該是以追求社會公平為價值目標,旨在保障公民個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建設是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指導。一切社會政策都是為經濟政策服務,社會保障制度是為了配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社會公平的基本價值理念只能讓位於或偏移於效率優先的理念。因此,面對我國城鄉收入的逐漸擴大和當前我國最大的弱勢群體--農民的邊緣化和弱勢化的進一步加深,我國政府將更多的社會保障資源投向了城鎮居民。在這種價值理念支配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出現了偏差。例如,該制度「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僅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的政策扶持是「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予以稅前列支」,集體補助也主要是來自於鄉鎮企業的資金。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擁有較多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沒有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要富裕。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的同時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而富裕地區的農民自身有能力繳納保費的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顯然,這條原則與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和農民的養老需求
形成悖論,未來養老面臨困難的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有著較強的養老需求卻不能享受到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很好地適應我國社會變遷。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快速變遷過程中: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家庭規模和結構發生變化;農村人口出現分化等。這一系列變遷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農民養老問題就是其中之一。鑒於此,我國政府積極探索為農民養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對我國社會變遷的積極回應,但卻又未能很好地適應並促進這一變遷過程。例如,該制度「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一體化原則」與社會變遷事實不相符。現在,農民務工、經商不再僅僅局限在鄉鎮企業和小城鎮,一部分農民已經進入大城市務工、經商並且站穩了腳跟,成為「准城市人」,他們不可能回到其戶口所在地辦理養老保險。而該養老保險卻要求農村各類人員實行一體化原則,勢必阻礙我國城市化進程和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也阻礙了、抑制了部分務工、經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另外,著名的功能主義者帕森斯在其關於社會變遷的理論中強調,文化(一個社會的共同信仰、規范和價值觀)是維持社會緊密結合的「膠水」,因為它特別不易發生變化,與社會結構變遷相適應。我國農民應具備「享有社會保障是自己應有的權利」的公民權利意識。然而,「孝文化」和「養兒防老」的觀念已經深深植根於我國農民心中,他們的社會福利價值觀迄今為止仍停留在前工業化階段。在他們看來,國家給予公民的社會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舉而不是自己應享有的公民權利,「養兒防老」才是最為可靠的選擇。因此,從「養兒防老」到「公民權利」的轉變仍需要一定的過程。而且我們必須注意到在農民這個亞文化圈內,存在著對國家政策不信任的現象,這就使得農民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接受缺乏主動性。再加上基層工作人員對該制度認識不足以及工作方法不得當,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抵制現象,有的農民有經濟能力卻拒不參加,有的即便參加了絕大多數農民也只投了最低檔次的保費,不能滿足其養老需求,從而使一項很好的滿足農民養老需求的制度在基層得不到很好的實行。
從以上社會學角度的分析不難看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價值理念的偏移和制度未能很好地適應和促進中國社會的變遷,這就造成了制度設計自身的缺陷和農民對其接受缺乏主動性,從而導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建議
傳統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和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困境,使得我們不得不重新考慮以往曾經反復討論過的問題:中國農村現階段到底要不要搞社會養老保險?如果要搞是繼續現行的制度還是尋求其它的辦法?對於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從社會道義和社會現狀出發都必須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對於第二個問題,我認為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剛剛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間,還有很大的空間發揮,關鍵就在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符合農民的實際情況。因此,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要分類實施,針對不同的人群建立不同類型的保障。對於這一點,不會有不同的看法。關鍵是如何分類實施,筆者認為,根據當前農村人口的分化情況,可以把農村人口分為純農業人口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兩類人群。
(一)分類實施的對策建議
1、為純農業人口(以經營土地為生的農民)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在已經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整與改革。最重要的是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應該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2、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農民工是一個流動不定、龐大而且復雜的群體。有的農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較長時間並且有了穩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農民工則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間流動。可見,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有一定的困難的,但鑒於農民工中的絕大多數客觀上已經走上了非農化、城鎮化的不歸之路,並必然會因各種生活風險的客觀存在和平等意識的覺醒而提出相應的社會保障訴求,應該從現在起開始啟動建立這項制度,並根據進城務工農民的不同情況納入有差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協調好就業與社會保障的關系。對於已經在城市生活較長時間(5年及5年以上)、就業穩定的農民工建立類似於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即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農民工個人繳費和企業部分繳費劃入個人賬戶。考慮到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社會統籌養老保險金對企業吸納農民工積極性的影響,在實行此項養老保險時,應該允許企業根據農民工的工作年限進行繳費。工作年限短、繳納費用低,工作年限長、繳納費用高,但企業繳費費率(含劃入個人賬戶部分)最高不得高於20%,個人繳費不得超過8%。對於在城市從事個體工商的自雇性農民工,可以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障,實行自願原則。
對於剛剛進入城市的務工農民工,鑒於他們的就業、收入不穩定的狀況,最初仍把它們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當他們在城市工作超過一定年限,他們就可轉入到為農民工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針對農民工流動性較強這一特點,應該使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工作城市的轉變而轉移。為了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全國的社會養老保險網路信息系統應按照統一標准進行建設,使農民工在進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連續繳費,保障其能夠在交費達到一定年限後獲得養老保險金。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資金來源
除了學者和專家提出的通過發行國債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國有資產的部分收益進行融資外,我們還要注意到另外一條新的融資渠道,就是把在城市化進程中的征地補償轉化為社會養老保障資金。但是,農民的土地被徵用之後,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單位支付的數額不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據有關資料,目前在城市建設徵用農用地的過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農民得5-10%,集體得25-30%,政府及其機構得60-70%。《人民日報》披露,一些西部地區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最高標准為1.8萬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僅相當於2002年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只能維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僅能維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把這僅有的補償轉化為養老保障基金是不現實的,對於建立養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車薪。因此,國家在今後應該提高征地補償,從其中拿出一部分資金作為保障基金。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僅僅把這筆資金用來為失地農民建立保障基金。如果認為誰的土地被徵用誰得益的話,這樣又會製造出新的不公平。因此,徵用土地的補償應該為全體農民甚至全體城鄉人民分享。
(三)要使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順利實施還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盡快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使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得以規范化。2.提高各級政府和農民對農民社會養老保障的認識。各級政府要認識到經濟發展是手段,人的生存發展才是最終目的,因此不能僅僅把經濟工作當作政府工作的全部。要改變觀念和提高認識,把農村社會保障當作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各級政府要通過各種方式向農民宣傳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民能主動接受。3.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障應與土地轉讓相結合。如果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不願意放棄農村的土地,就不利於土地規模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的實現。因此,要對已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工的土地實現有償轉讓,讓純農戶對土地進行規模經營。純農戶的收入提高了,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積極性自然就會提高。4.繼續倡導和推行家庭養老。建設全面的小康社會需要二個過程,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這一過程中,仍需要家庭養老繼續發揮作用,為農民提供經濟支持、生活照顧和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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