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如何認定
Ⅱ 退休返聘中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是否還成立勞動關系
在探討退休返聘中,若勞動者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否還成立勞動關系時,答案是明確的。根據法律規定,若勞動者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再被視為勞動關系,而應按照勞務關系進行處理。此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其中明確指出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該條款旨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確保他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能夠通過養老保險獲得相應的經濟保障。同時,這一制度也對用人單位提出了明確要求,即在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雙方應調整關系性質,避免混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以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妥善維護。
總的來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一旦勞動者開始享受該待遇,原有的勞動關系將自動終止,雙方應依法調整為勞務關系。這不僅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終止條件,也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尊重與保護。通過明確區分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可以有效避免潛在的法律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