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異地養老金領取新規定
法律分析:1、當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地方與戶籍地一致的時候,則養老保險金在戶籍地處領取。
2、當繳納養老保險金和戶籍地不一致時就會出現兩種情況,第一種,異地交保累計超過10年,則在繳納地領取養老保險金。如果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地區繳納超過10年的養老保險則在最後一個繳納地領取養老保險金。第二種,如果異地繳納保險金不超過10年,或者在多地交保均為超過10年的,則在戶籍地領取保險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B. 退休金異地可以取嗎
法律分析:可以異地領取,並且免部分手續費。根據相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個人基本養老金賬戶每月前兩筆且每筆不超過2500元(含2500元)的部分將免收本行異地取現手續費,而前兩筆中每筆超過2500元的部分以及第三筆之後的金額,可收本行異地取現手續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 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 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 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 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