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隨軍家屬給交的養老保險能和事業編制的養老保險合在一起嗎
隨軍家屬在軍人轉業後,家屬在地方事業單位上班的,這兩個保險應能合在一起得。到家屬退休時,社保中心會一起核算。不用自己操心的。
『貳』 誰知道總後財務部[2004]財保字0080號文件,關於隨軍家屬1997年以前養老保險視為繳納的文件
應該沒有你所說的這個文件吧。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3]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省軍區、各軍,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
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省軍區、各軍,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
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一、為了解決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及關系銜接問題,解除軍人後顧之憂,激勵軍人安心服役,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國家建立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制度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並給予個人賬戶補貼。
三、隨軍配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以下稱未就業隨軍配偶),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待遇:
(一)隨軍前未就業、經批准隨軍隨隊後未就業且無收入的;(二)隨軍前已就業但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經批准隨軍隨隊後未就業且無收入的;(三)經批准隨軍隨隊後未就業且無收入,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入軍隊的。
四、軍隊政治機關和後勤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的審批與支付、建立養老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資格認定,以及基本生活補貼資金和個人賬戶資金的管理,並會同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未就業隨軍配偶社會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的轉移、接續工作。
五、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按照下列標准,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按月發放:
(一)駐國家確定的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三類島嶼,以及一般地區部隊的軍人,其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標准,為每人每月320元。
(二)駐國家確定的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軍人,其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標准,為每人每月410元。
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具體范圍和類別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四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1]14號)執行。軍隊確定的島嶼類別按《總後勤部關於印發〈軍隊地區津貼規定〉的通知》([1998]後財字第331號)執行。
六、駐國家確定的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三類島嶼部隊的軍人,其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領取基本生活補貼標准全額的期限最長為60個月;駐一般地區部隊的軍人,其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領取基本生活補貼標准全額的期限最長為36個月。未就業隨軍配偶領取基本生活補貼標准全額期滿後,按本人基本生活補貼標准8%的比例逐年遞減。遞減後的基本生活補貼最低標准,由總後勤部參照省會城市失業保險金標准確定。
駐國家確定的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軍人,其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標准不實行遞減。
七、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的調整,由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八、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按照繳費基數11%的規模,為未就業隨軍配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個人和國家共同負擔,其中,個人按6%的比例繳費,國家按5%的比例給予個人賬戶補貼。繳費基數參照上年度全國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比例確定。
個人繳費和國家給予個人賬戶補貼的比例,根據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變動情況,由總後勤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調整。
九、本辦法實施以前隨軍隨隊的未就業隨軍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隨軍隨隊年限,可根據自願原則,在本辦法實施當年,個人按繳費基數11%的比例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並全部記入本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補繳年限與本辦法實施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十、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隨隊前已經參加地方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手續,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隨隊前,已經參加地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建立個人賬戶的,按照國家關於職工跨統籌地區調動的有關規定,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入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
(二)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隨隊前,已經參加地方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但未建立個人賬戶的,以及在未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按本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已參加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
(三)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應當及時為未就業隨軍配偶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十一、未就業隨軍配偶實現就業並參加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手續,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未就業隨軍配偶就業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關於職工跨統籌地區調動的有關規定,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手續。
(二)未就業隨軍配偶在機關事業單位就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
(三)未就業隨軍配偶在軍隊期間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後的繳費年限,與到地方後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四)地方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規定辦理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接續工作。
十二、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為未就業隨軍配偶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由個人和國家共同負擔。未就業隨軍配偶按照本人基本生活補貼標准全額1%的比例繳費,國家按照其繳納的同等數額給予個人賬戶補貼。
十三、未就業隨軍配偶在就業或者軍人退出現役隨遷後,按照規定應當參加接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將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接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由接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入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按照規定不參加接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一次性發給本人。
十四、未就業隨軍配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待遇,應當向軍人所在單位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軍人所在單位政治機關會同後勤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經軍人所在單位軍政主官審查同意後,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正師級(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
十五、正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應當會同後勤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辦理批准手續,並逐級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和後勤機關備案。
十六、軍人所在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將經批准享受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待遇的人員名單,採取適當形式,每年公布一次,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反映不符合條件的,經核實後要予以糾正。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待遇:
(一)未就業隨軍配偶已就業且有收入的;(二)未就業隨軍配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安排工作的;(三)未就業隨軍配偶出國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區的;(四)未就業隨軍配偶與軍人解除婚姻關系的;(五)未就業隨軍配偶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軍人被取消軍籍的;(七)軍人退出現役的;(八)軍人死亡的。
十八、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由總後勤部列入年度軍費預算,中央財政每年予以撥付。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中個人繳費部分,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在發放基本生活補貼時代扣代繳。
十九、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必須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專戶存儲,所得利息直接記入個人賬戶。
二十、軍隊政治機關和後勤機關按照規定的職責,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的待遇審批,以及基本生活補貼資金和個人賬戶資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十一、隨軍前或隨軍期間有工作且參加失業保險的未就業隨軍配偶,在軍人退出現役隨遷後沒有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期限按其本人實際繳費年限和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累計確定。二十二、軍人所在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將未就業隨軍配偶人員名單及時送部隊駐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參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的有關規定,對未就業隨軍配偶再就業給予扶持。
二十三、本辦法同時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二十四、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無工作隨軍配偶享受生活困難補助的原有規定即行廢止。
『叄』 麻煩各位回答一下,隨軍後給交醫療保險和養老金嗎謝謝知情人士的解答!
關於隨軍家屬的養老保險
<<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日前聯合下發了《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從2004年1月1日開始施行。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用工制度的深化改革,軍人配偶隨軍後就業難度日益加大,由此產生的社會保險關系無法建立和接續問題,增添了軍人的後顧之憂。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為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建立基本生活補貼制度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並給予個人賬戶補貼,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和與地方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問題。這一辦法的施行適應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符合廣大官兵的切身益,是維護軍人配偶權益、保持軍隊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
按照《暫行辦法》規定,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待遇主要包括: 一是享受基本生活補貼。根據軍人駐地艱苦程度,每月給予其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同時為鼓勵再就業,實行領取基本生活補貼遞減制度。除特殊地區外,領取補貼標准全額的最長期限分別為5年或3年,期滿後按補貼標准8%的比例遞減。二是享受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補貼。軍隊後勤機關按照繳費基數11%的比例,為未就業隨軍配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戶,所需資金由個人和國家共同負擔,其中個人繳納6%,國家補貼5%。繳費基數參照上年度全國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比例確定。本辦法實施以前隨軍隨隊的未就業隨軍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隨軍隨隊年限,個人可按繳費基數11%的比例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其補繳年限與本辦法實施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未就業隨軍配偶實現就業並參加養老保險的,其在軍隊期間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後的繳費年限,與到地方後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三是享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軍隊後勤機關按照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生活補貼標准全額2%的比例,為其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個人和國家共同負擔,其中個人繳納1%,國家補貼1%。四是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參照國家有關規定, 對未就業隨軍配偶的就業、再就業給予扶持。
附二
*****總後勤部財務部部長丁繼業就解決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是我軍人員待遇政策制度的一項創新,是全軍廣大官兵期盼已久的一件大事。近日,總後勤部財務部部長、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委員兼辦公室主任丁繼業就此項制度的制定和實施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以下簡稱記):為什麼要建立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制度 ?
丁繼業部長(以下簡稱丁):國務院、中央軍委對隨軍配偶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歷來十分重視,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對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隨軍配偶在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等方面,遇到了一些亟待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近年來,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基本形成,國家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 、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條保障線」和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制度,出台了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相比之下,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只能享受單一的、救濟式的生活困難補助,由於沒有建立和接續養老、醫療保險關系,無法與地方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影響了她們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落實,增添了軍人的後顧之憂。建立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制度,著重解決她們的基本生活和社會保險問題,較好地消除了軍人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