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200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職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未納入行政或者事業養老保險范圍的職工。
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雇員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無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應當與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因用人單位破產、兼並、改制等原因而受損害。第四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當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實行設區的市本級、縣(市)級統籌和省級調劑制度。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國家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組織實施工作,多渠道籌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確保職工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第六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事務。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專戶管理、財政投入預算安排和財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審計、監察、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第七條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提倡職工個人進行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財政投入;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五)社會捐贈;
(六)依法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並列入財政預算。第九條職工個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以下稱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用人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工資按用人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繳費工資低於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於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省統計部門核定,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第十條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每月按照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具體比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規定列支。第十一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僱主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其本人繳納;僱工的養老保險費,由僱工繳納百分之八,僱主繳納百分之十二。
城鎮個體勞動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低於上一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確定繳費基數;高於上一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繳費基數。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省實際,對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標准進行調整。
城鎮個體勞動者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2. 浙江省永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怎樣計算退休領工資
給你復公式自己算。
養老制金的帳比較復雜,是用統一公式計算的,如果你是「中人」:
基礎養老金=(社平工資+崗位工資(指數化工資))÷2x總工齡x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男139(女195)
過渡性養老金=社平工資x賬戶前工齡x平均繳費指數x1.3%
三個公式得出的數相加就是你的養老金。
如果你是新人(1998年10月後參加工作):
基礎養老金=(社平工資+崗位工資(指數化工資))÷2x總工齡x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男139(女195)
3. 浙江養老保險2022年繳費標准
2022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每月20355元;繳費下限為每月4071元。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無僱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選擇以2021年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81420元的60%、80%、100%、150%、200%、250%、300%作為繳費基數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養老金的繳納方式:
1、如果當事人有用人單位的,養老保險應該由單位與勞動者共同交納。
2、勞動者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繳。
3、如果當事人沒有單位,是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則應該由當事人每月自行繳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4. 浙江養老保險交20年後每月拿多少錢
養老金是按照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個人賬戶余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退休年齡等綜合因素來計算的。
由於繳費基數不一樣,每年計入個人賬戶的資金余額也不一樣,這就很難計算出自己的准確的自己每月的養老金是多少。但是基礎養老金不受個人賬戶的影響,所以除了個人賬戶養老金不能准確計算外,基數養老金是可以准確計算的。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2乘以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乘以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5. 浙江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6. 浙江職工養老金發放最低標准
2022年浙江省個體戶職工養老金最低標準是多少
2022年,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的職工養老保險,向上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最低標準是元。
1、浙江社保最低繳費基數2022今年養老金7月份漲多少
浙江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上限暫按19783元(月平均"工資的300%)執行,月繳費基數下限暫按3957元(月平均工資的60%)執行。失業、工傷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參。
2、浙江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浙江社保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最低不能低於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
3、今年台州的養老金每月上調了多少錢今年台州市養老金漲了多少錢每月
從7月1日起,浙江省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由每人每月60元調整為66元。所有符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人員,均可享受不低於此標準的基礎養老金。省里規定了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那麼台州。
4、浙江農村養老保險每月可以領多少錢
最低是120元浙江農村居民只有年滿60周歲,並且累計繳費年限達15年,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一般來說,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其中浙江基礎養老金最低是120元,當然交得越多,到時能夠領取的養老金也就越。
5、浙江省社保有幾個檔次分別多少錢
隨單位參保:2021年浙江省職工社保基數每月為:上限下限養老保險:公司繳14%,個人繳8%。需繳納的社保費=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以繳費基數最低計算養老保險應繳額為:個人承擔的費用元×8%=265。
6、浙江人社廳養老金調整細則
三、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上漲20元四、省人社廳此前還宣布,從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120元。截至底,全省當年新增參保人數49萬人,參保人員總數達到1342萬人,參保。
7、浙江社保2021年繳費標准
浙江省社保繳費基數為,浙江省基本醫保和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上限為19335元每月,繳費基數下限為3368元每月。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通常是按當地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的。通常,單位會根據職工。
8、2021浙江個人社保繳費標准表
浙江社保繳費比例:養老保險:單位繳納14%,職工個人繳納8%;醫療保險:單位繳納6%—15%,職工個人繳納2%;失業保險:單位繳納職工個人繳納工傷保險: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生育保險:單位繳納職工。
9、浙江退休金計算方法
50歲退休,計發基數是195,55歲退休,計發基數是170,60歲退休,計發基數是139。最低養老金標准=退休所在地上年度平均養老金×60%。假如個人退休時當地人均養老金為3000元,個人養老金只有1600元,需要按照3000×60%=1800。
7.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三)在城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合夥企業、私營企業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四)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浙辦事機構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中方職工;
(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城鎮個體勞動者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決定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應當與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因用人單位破產、兼並、改制等原因而受損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必須按時足額發放。第四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按照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原則,實行省級統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事務。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第七條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提倡職工個人進行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四)社會捐贈;
(五)財政補貼;
(六)依法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九條職工個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職工工資的增長逐步提高,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用人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工資按用人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繳費工資低於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於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以省統計部門定期公布的數字為准。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第十條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並應當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體比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第十一條城鎮個體勞動者每月按照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七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工資低於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於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省實際,對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標准進行調整。
城鎮個體勞動者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注冊登記後增員或者減員的,應當自增員或者減員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增減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