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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培訓課件

發布時間:2025-01-19 08:18:51

1. 居民養老保險 協辦員 培訓

新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
參保辦理手續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可攜帶所需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並填寫「參保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
其中,特殊群體參保登記應提供相應材料,比如農村五保供養戶要提供五保供養證明,農村計劃生育家庭要提供獨生子女、雙女結扎戶證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要提供低保證明等等。每年12月15日前繳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每年個人繳費分為100元至2000元12個檔,參保人員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於每年的繳費截止日12月15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社會保障卡的銀行賬戶或銀行卡。
參保人員若需調整繳費金額,可在當年繳費前辦理繳費檔次變更登記手續。對於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每位參保人員都將建立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個人繳費、補助、資助、地方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
待遇領取手續
參保人員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為了防止養老金被冒領,到達領取待遇年齡參保人員,應提前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將實行社會化發放,由金融機構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賬戶。
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說明,比如,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服刑的,村(居)協辦員和鄉鎮(街道)事務所將及時提請縣級社保機構停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後,由本人提出待遇領取申請,社保機構於其服刑期滿後的次月為其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再比如,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此外,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省、地市、縣轉移的,轉出地縣社保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不過,參保人員已經按規定領取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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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家養老保險新政策2022

1、政府加強托底保障,加大對基層養老服務設施、鄉鎮敬老院、市縣福利機構建設投入力度,優先兜底保障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失智老人基本養老服務需要,盡快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並通過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的設置,建立起風險分擔和防範機制,提升老人和養老機構應對和抵禦風險的能力。政府制定完善長照補貼政策,引入第三方制定長照對象評估標准、並對政策執行效果進行監督。

2、簡化登記審批程序,降低社會力量創辦養老機構門檻,落實稅費減免、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的積極性。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對民辦養老機構進行建設、運營、培訓補貼。大力推進運營體制改革,鼓勵公辦與民辦、機構與社區合作,推進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發展,盤活閑置養老資源,最大限度發揮機構社會效益。

3、積極回應社會養老需求,將社區居家養老作為主要發展方向。按就近方便、小型多樣、功能配套要求,加強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建設,加大醫療護理、康復輔具、文體娛樂、衣食餐飲等設施配套力度,為社區居家養老創造必要條件。支持鄉鎮五保供養機構改善設施,增強護理功能;依託農村社區服務站(點),建設日間照料機構、托老所、老年活動站。充分發揮城鄉社區老年協會作用,鼓勵和引導低齡老年人為高齡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務。

4、堅持供給需求協同推進,培育養老市場,豐富養老服務產品,促進老年群體消費,實現供需兩端有效銜接。加快醫養結合發展,統籌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資源布局,支持機構融合型、社區嵌入型、居家監護型等多種方式發展,滿足老人在養老過程中的醫療保健、康復護理需求。加強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建設,促進養老信息和資源互聯互通,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個性化定製服務。同時大力發展心理疏導、金融理財、法律咨詢、生活援助、社會參與等專業化精神慰藉服務。加強老年優待保障力度,建立高齡護理補貼制度,逐步提高補貼標准,讓老人擇優選擇服務。

5、將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與促進城市就業、農村脫貧工作相結合,開展常態化的養老護理人員在職專業培訓,全面實現持證上崗制度,鼓勵大中專院校及技工學校畢業生、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從事養老服務業。建立培訓補貼和崗位補貼制度,依法落實各項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

6,加強養老服務業標准化建設,逐步制定完善機構建設、管理服務、安全生產、績效評估標准體系,運用行業准入、生產許可、合格評定、監督抽查等手段,提高養老服務業層次。加強市場監管,完善產權制度,放開定價機制,促進要素市場公平競爭,實現優化重組,提高養老服務產品質量。加強養老服務基礎數據統計,建立不同年齡段的老齡人口基本信息資料庫,為政府管理決策、政策研究、公眾信息查詢提供支持。

3. 什麼是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對於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原來是各自為政,不屬於一個范疇,由於兩個保險的繳納養老保險和領取養老金的政策和辦法幾乎是一致的,因此,國家要求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稱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再叫農村村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現在各個省市已經陸續合並

4. 長沙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政策原文)

長沙市政府為完善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制定了一系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旨在實現老有所養的社會目標。政策明確,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該養老保險。該制度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穩定。

長沙市政府設立專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規劃、執行與監督養老保險政策的實施。各區縣(市)政府需將養老保險工作納入當地發展規劃,確保補貼資金到位,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同時,政府鼓勵社區與村(居)委會設立專門人員,負責養老保險的業務指導與培訓。

個人繳費方面,目前設置14個繳費檔次,從100元至3000元不等。政府對參保人給予補貼,補貼標准隨著繳費檔次的提高而增加。此外,針對特別困難群體,政府提供額外補助,確保他們能夠參與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政府統一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則由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支付。政府還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制度,確保參保人的權益。

在基金管理和監督方面,政府規定基金必須納入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建立嚴格的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確保基金的安全與透明。對違規行為將依法嚴肅處理。

該政策自2014年12月12日起實施,原《長沙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同時廢止。

5. 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

一、法律(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5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6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71)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89)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93)
二、行政法規(98)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98)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100)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103)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111)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112)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118)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124)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128)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131)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146)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154)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159)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161)
三、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163)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163)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167)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2005年10月28日)(172)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181)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192)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6年1月31日)(197)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209)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年7月10日)(213)
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218)
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2000年5月20日)(225)
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2003年1月16日)(227)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2月25日)(232)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237)
四、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241)
(一)綜合(241)
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2007年11月9日)(241)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4日)(24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25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2003年5月30日)(26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2006年4月29日)(26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4月28日)(27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7月6日)(27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關系軍地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12月5日)(28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隊文職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9月4日)(285)
(二)就業與培訓(288)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1993年7月9日)(288)
職業資格證書規定(1994年2月22日)(294)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1996年1月22日)(296)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2000年3月16日)(303)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10月9日)(306)
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2002年5月14日)(309)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2005年6月14日)(316)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2006年7月26日)(319)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5日)(331)
勞動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統計局?中央編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2006年1月12日)(346)
(三)勞動關系(362)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1994年11月14日)(362)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12月3日)(364)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366)
集體合同規定(2004年1月20日)(36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37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於開展區域性業性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2006年8月17日)(38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384)
(四)工資、工時與休息休假(387)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4年12月1日)(387)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12月6日)(389)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1994年12月14日)(393)
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2000年11月8日)(395)
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1月20日)(399)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1980年2月20日)(404)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1995年3月25日)(405)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1995年4月22日)(407)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1995年5月12日)(410)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6日)(41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415)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年2月15日)(416)
財政部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1981年4月8日)(418)
(五)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特殊保護(420)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1990年1月18日)(420)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1994年12月9日)(422)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1993年11月26日)(426)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1989年1月20日)(430)
(六)養老保險(433)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4年1月6日)(43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3月9日)(43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44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443)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2月22日)(446)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1992年1月3日)(453)
(七)失業保險(458)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2000年10月26日)(45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463)
(八)醫療保險(465)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6日)(465)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1日)(468)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2日)(472)
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475)
關於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47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2007年10月10日)(481)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484)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2005年12月21日)(485)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2007年7月6日)(48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002年9月16日)(49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2003年5月26日)(494)
(九)工傷保險(497)
工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23日)(497)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2003年9月23日)(500)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2003年9月23日)(502)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2002年4月5日)(50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6月1日)(51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年11月1日)(51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51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新舊勞動能力鑒定標准銜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2007年3月6日)(516)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518)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2006年11月2日)(523)
(十)生育保險(543)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1994年12月14日)(543)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1988年9月4日)(546)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妥善解決城鎮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問題的通知(1999年9月28日)(547)
(十一)社會保險基金和經辦管理(549)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3月19日)(549)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3月19日)(554)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2001年5月18日)(557)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2003年2月27日)(561)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2004年2月23日)(564)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2004年12月31日)(577)
(十二)勞動保障監察(581)
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1996年9月27日)(581)
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584)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1999年3月19日)(58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2004年12月31日)(592)
(十三)行政爭議處理(601)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1999年11月23日)(601)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2001年5月27日)(606)
五、司法解釋(6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2000年4月4日)(6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6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8月14日)(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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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發展的意義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險,具有收費最低、保障力度最強、受益人群最廣的特點,是一項惠民工程,對於構建和諧社會、解除老年人後顧之憂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重要保障和支撐作用。
一、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重要意義
減輕城鄉居民的養老負擔,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推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可以使居民老有所養、老有所終,克服
「多子多福」的觀念。同時,可以減輕居民當前現實的養老壓力,並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老人的生活條件。因此,推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可以有效的減小養老負擔,減輕家庭的總體生活壓力,可以促進家庭事業的發展,有利於居民整體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質量的改善,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熱情。據了解,贍養費用是家庭開支的一大塊。老人的贍養費用主要是在老人生活支出、醫葯費等,其中生活支出占絕大部分。
利於促進和諧、文明生活風尚的形成。在長期的家庭養老模式下,子女承擔著老人的養老責任,由於經濟比較落後,家庭收入較低,家庭負擔又比較重,因此老人晚年很多情況下沒有很好的生活條件,也得不到很好的照顧,在一些情況下還可能導致家庭的不和諧。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管理的制度創新,有利於發揮社會保障的再分配調節功能,改善低收入群眾的生活質量,建立起縮小收入差距的長效機制,更公平地分配公共服務資源,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起著積極作用,推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可以使老人晚年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善,促進了和諧、幸福家庭生活的形成,有利社會的穩定。
二、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困難
應參保人員年齡規定起點偏低,中青年參保積極性不高。制度規定的參保年齡為
16-59歲,起點偏低,絕大部分16歲以上非學生的青年基本外出務工,部分外出務工者有所在廠代繳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部分,他們的職業並不確定,甚至沒有經濟收入或者未經濟獨立,沒有參保的經濟條件,而且參保收益較低,繳費年限長缺乏吸引力,所以大部分人選擇繳費為最低檔次或者不繳費,處於觀望狀態吵塌蔽。
工作人員不足,辦事效率不高。隨著工作的開展,新增參保的居民會越來越多,面對宣傳政策、參保登記、基金徵收、待遇計算、檔案管理衫告、養老金資格認證等業務的辦理,如此龐大的工作量,僅靠目前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及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服務中心人員去完成,已遠遠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需求。
三、 對策與措施
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升州加強組織領導,把以人為本的理念付諸實踐,真心服務百姓,真誠造福群眾,把好事做好。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加強政策的調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度、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做到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落實、目標任務明確,督查督辦有力,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狠抓工作落實。
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居民的參保意識。廣泛宣傳推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和好處,講清繳費高低、繳費年限長短與享受待遇的聯系,消除居民對此項工作的誤解和偏見,幫助居民樹立防老、養老、敬老意識。使廣大居民從思想上達成共識,行動上整體推進,變被動為主動,把政府引導變為自覺行動,只有讓他們切實感受到政策帶來的優惠,他們才會相信政策並積極參保。
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辦事效率,健全區、鄉
(鎮)居保服務網路,調整充實經辦工作人員,保證人員相對穩定性,完善信息管理系統,從而實現業務管理的規范化、網路化、系統化。區居保中心要切實加強業務培訓,特別是要加強政策知識、微機操作應用、財務和基金管理等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工作隊伍的整體素質,建立起一支業務精、素質高,能適應工作需要的專業隊伍,為推進我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區居保中心要切實履行養老基金的監督職責,加強制度建設,制定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公示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完整。
總之,推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意義重大,它是一項國家關愛老年群體的惠農惠民工程,是解除老年人後顧之憂的一劑良葯,特別是對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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