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漢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武漢市本地居民戶口的
養老:
1、機關,國企,事業,集體單位是工資總額的29%,單位21%個人8%
2、私企,外企,民營企業是工資總額的28%,單位20%個人8%
3、個人流動的按自己申報工資的20%來繳費
醫療:
1、有單位的按工資總額的10%+7來繳費,個人2%+7,單位8%
2、個人辦理的按當時社平工資的60%來繳費
PS:單位辦理的可以享受門診,葯店買葯、住院看重症。個人辦理的只能享受住院看重症,其他都不行。
失業:
工資總額的3%,單位2%,個人1%
工傷:工資總額的0.5%~2.5%(浮動的根據單位的危險系數來定的,越危險繳費比例就越高)。全部單位出,沒有個人部分。
生育:工資總額的0.7%,全部單位出,沒有個人部分。
個人辦只能辦理養老和醫療,失業,工傷,生育都是對公不對私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武漢市養老保險資費調整
7月1日起,養老保險新規對5類人做出調整!
發布時間:2017-04-1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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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斷交了?
因各種原因沒補繳?
不知道該怎麼補繳?
養老保險可不止是老年人的事!
萬一斷繳以後退休可是很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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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急,7月1日起出台新辦法
這5類人都能補繳了
5類情形可補繳
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
具體包括三類情形:
1、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本市統籌范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
對於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
對於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後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范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2、武漢市統籌范圍內,自1996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提出參保補繳申請,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應當依法受理。
3、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參保而未參保,用人單位或職工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參保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對於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其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不得通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通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於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從進入企業工作或從事靈活就業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對於上述人員進入企業工作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及相關待遇,按照《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根據本人意願,由本人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報經市人社局審核同意,也可補繳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繳費工資基數調整補繳的用人單位職工
參保單位或職工個人應向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交調整繳費工資基數而申請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申請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和情況說明,凡符合補繳條件和追溯期限規定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符合這類情形的,應以社保稽核意見為依據,由社保經辦機構確定補繳的起始時間和截止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年的追溯期。
其他特殊情況
具體為其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同意的用人單位及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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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武漢市養老保險補繳
一、武漢社保補繳條件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武漢市社保近期三個月可以補繳五險,超過三個月的只能補繳養老險。
二、武漢社保補繳所要資料及程序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單位提供需要補繳的書面申請、補繳人員名單以及時間、每月基數等明細情況。
2、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其它相關材料;
3、審核通過後,社保經辦機構輸機辦理人員補繳。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湖北省城鎮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暫行辦法>的通知》(武勞社[2004]66號)、《關於貫徹執行<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暫行處理意見>的通知》(武勞社[2007]136號)
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其中:繳費比例按照現行企業繳費比例執行,即28%,企業20%,個人8%。補繳系數起點為1.1,補繳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數增加0.1,逐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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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武漢市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個體經濟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者合理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包括個體經濟業主、幫工和流動就業者,下同)。第三條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必須參加養老保險,可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可按(武漢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個體經濟從業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四條市社保局負責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日常管理工作;養老保險重大事項,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審核決定。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第五條個體經濟從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每月以100元為起點,多繳不限。個體經濟業主的養老保險費由本人全額繳納;幫工的養老保險費由業主繳納60%,幫工本人繳納40%。幫工有權督促業主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六條對個體經濟從業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第七條個體經濟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個體經濟從業人員應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開辦的個體經濟的從業人員,應在申領營業執照時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第八條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停業、歇業,應在30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第三章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個體經濟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時,應為每人設立一個終身不變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發給(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用於記載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和養老金發放情況。
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參加養老保險者本人身份證號為帳戶號。第十條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全額記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載的養老保險費進行年審,並出具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對帳單,交參加老保險者本人核對。第十二條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載的養老保險費積累儲存額,應按銀行規定的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計息;記載的當年繳納養老保險費,應按零存整取利率計息;利息按年結算,並入儲存的養老保險費。
市社保局應每年公布一次養老保險費利率。第十三條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因故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保留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繼續對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的養老保險費計息。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前後的時間,可合並計算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第十四條個體經濟從業人員離開本市的,經個體經濟從業人員申請,可將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的養老保限費退給本人。第十五條個體經濟從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提前領取其養老保險個體帳戶儲存的養老保險費:
(一)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0周歲死亡的,可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的全部養老保險費本息;
(二)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0周歲去境外定居的,可一次性領取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的全部養老保險費本息,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第十六條原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職工脫離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從事個體經營之日起可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有關人員原有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與本辦法實施後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第十七條個體經濟從業人員按本辦法的規定參保的,有權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養老金領取情況。第四章養老保險金的領取第十八條個體經濟從業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並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的(繳納養老保險費未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也可申請延長繳納養老保險費時間,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5年),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自願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方式,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領取養老金:
(一)分次領取養老金,直至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的養老保險費本息全部領完為止。在分次領取養老金期間,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保險費本息余額不間斷計息,所得利息應並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二)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的全部養老保險費本息,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5. 湖北社保補繳政策
您好!關於您咨詢的「湖北 社保 補繳新政策」問題回復如下: 應該參加職工 養老保險 ,卻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參保的,該怎麼補繳養老保險,武漢市現在有了統一規定。4月6日,武漢市人社局發布了《武漢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暫行辦法》,首次對「應繳未繳」的人員到底該如何補繳職工養老保險作出統一規范。新規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以下即為湖北社保補繳政策的內容: 允許 辭職 公務員補繳社保 該辦法首次明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實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從原單位辭職進入企業或靈活就業的人員,可與現單位協商,由現單位或由個人補繳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養老保險費用。 據養老保險處負責人透露,改革後(即2014年10月1日後)辭職的人員,將統一進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參保范疇。目前,武漢已完成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登記工作,共涉及31.3萬人,9月30日前,將實現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人員參保,年底前實現所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統一參保。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有新規 靈活就業人員的補繳一直備受關注。《暫行辦法》規定,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應以社保信息系統記載的中斷繳費時間為參考依據,再由經辦機構確定補繳的起始和截止時間。但補繳起始時間不早於2004年7月1日。 繳費基數是按照自願原則,由靈活就業人員在我市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選擇確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繳費比例統一按照20%確定。同時,對補繳數額按日加征萬分之二的積累額,如果超過補繳金額的1倍,則封頂。 比如老王是個體戶,首次在流動窗口參保是在2010年,而在2014年中斷繳費,那麼他想補繳養老保險費,只能從2014年往後繳納至今,不能補繳2010年之前的養老保險費。如果老王覺得以前經濟困難繳得少,想把2010年至2014年之間繳的標准提高,這同樣是不允許的。 將減輕參保人經濟負擔 武漢市人社局養老處負責人介紹,「過去補繳的適用范圍邊界不夠清晰,補繳行為是否違規不好界定。現在做了統一規定。」以前的辦法有按上年度「崗平 工資 」60%-300%確定補繳基數的,也有按歷年「崗平工資或社平工資」60%-300%范圍確定補繳基數,兩種補繳方法金額相差很大,前者繳費金額更高,對日後領取待遇的影響也很大。有的企業或個人可能因為「滾雪球」一樣的補繳金額而放棄補繳。《暫行辦法》有助於減輕補繳時經濟負擔。 此次發布的《暫行辦法》,對五類情形的參保補繳問題進行了規范和統一。一是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二是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四是繳費工資基數調整補繳的用人單位職工;五是其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同意的用人單位及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