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教師的養老金國家怎麼交
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1,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
2,根據決定,基本養老保險方面,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
3,決定提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4,方案中提出,對決定實施前已退休人員即「老人」,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
5,而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也就是「新人」,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
6,對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養老金的解決辦法或許會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實施辦法。
7,將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養老待遇的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如此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Ⅱ 2014年之前辦理退休的教師退休金要如何補發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是從2014年10月才開繳納的養老保險,2014年前退休的教師,是按照老辦法辦理退休的,領取的是退休金而不是養老金,也不是工資,既然已經退休了,退休金就是按月計發的,不存在還要補發退休金的問題。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第二條 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Ⅲ 2016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教師的退休金為啥按2014年制定的方案計算退休金
國家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行機關事業單位繳納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按照新的退休金計算辦法支付退休養老金,由於實行養老保險繳費時間較短,暫時實行的過渡期辦法,過渡期為十年,凡是2014年10月1日之後辦理退休的,都是按照過渡期的辦法計算,計算退休金的基數,都採用2014年9月底職工的工資,職稱計算,隨著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增加,逐年減少採用工資計算退休金的比重,增加按照養老保險計算退休金的比重,直至最後取消按照工資計算的辦法。完全過渡到按照繳納養老保險計算退休金,和企業平穩並軌過渡。
Ⅳ 2014年10月退休教師工資如何計算
2014年10月退休教師工資如何計算
1. 基礎養老金:由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並建立正常調整機制。所有有養老保險的人員都能基礎領到不低於此一數額的養老金,即使是參與繳納最低額者也不例外。
2.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為每月發放金額。因此,一生之中多繳納者最後可以多得。
3. 城鎮職工養老金領取則略有不同,資格是達退休年限,累計繳費滿15年者可以開始領取:
- 基礎養老金:退休後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20%。
-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余額除以120。
4. 公務員和國營企業則是按退休前的級職和工作時間來領取,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薪水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5. 改革後的給付:2014年10月作為分界點,之後退休的人採取新辦法,公務員和國營企業退休養老並軌城鎮職工,一視同仁單一辦法。
- 基礎養老金:當地平均工資的數額加上政府略作調整後的公告數字。
-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240,為每月法定額。
兩者相加後除以二,再以繳費年數一年加1%,例如繳費20年便加值20%,為最終月領金額。
請注意,以上信息可能存在不準確或過時之處,具體情況請以官方最新規定為准。
Ⅳ 教師補交養老保險,有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版2號文件的規權定,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所以,根據這個文件精神,教師需要從2014年10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是有法律依據的。
(5)教師養老保險新政策2014擴展閱讀:
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
(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
(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
(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
(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