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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無地養老保險制度

發布時間:2024-12-28 16:54:07

『壹』 農村無土地的如何辦理社會養老保險

很簡單,社保的費用一般從公司賬上扣,或者由公司繳納,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公司代收。
你的養老繳費手冊如果在你手中的話,那就不要把錢付給公司,不聞不問就OK了。
公司不會為你負擔這筆費用,自然會想辦法幫你解決。
反正這件事肯定要你們單位出來辦理。你自己憑一己之力找誰也沒有用。就算勞動監察也不行。
要不跟單位領導談談,社保關系是基於勞動關系來的。如果他不幫你轉出來,法律上會認同你還是這家公司的員工,你是可以向他要求每月的工資的。你要把對他有害的情況告訴他。
領導基於自己利益的考慮,也許會幫你辦的。
農村社會保險怎麼讓農民買賬
財政支農費用中增加農村社保補貼金
部分減免農業稅強制變為農村社保金
為流動農民開設養老保險金動態賬戶
為失地農民建立以土地換保障的制度
編者按
六千萬元與參保農民命運攸關的養命錢,竟被雲南省紅河州民政局以增息升值為名出借給他人,造成巨額債務無法清償。
2月8日,視點版以《六千萬養老錢是如何被挪用的》為題,報道了這起挪用農保基金案的前前後後。
六十餘家報紙、網站幾乎同時轉載了這篇報道。
「目前,民政、勞動部門負責管理、使用的公益性基金基本上無人監管。如上級無要求,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一般情況下不會過問,管理部門的領導如果心術不正,就會為一己或部門利益挪用基金。」
「凡是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總能抓出一堆不廉潔或是不作為的官員。問題早就存在並有所反應,為什麼管理者總是後知後覺?」
……
從網友的評論中不難看出,農民養老錢的安危受到極大關注。
農保基金管理存在哪些問題?造成問題的原因是什麼?該如何解決呢?王永超
「村幹部說養老保險好,我也不知道是真是假,到時會不會給錢。後來一想是國家辦的,國家總不至於騙咱,就決定先少繳些,看看再說。」山東省泰安市農民晏應盛的說法,反映出部分投保農民的矛盾心理。
根據《中國勞動統計年鑒》的統計,2003年我國農村參保人員223.9萬人,其中鄉鎮企業參保人員139.7萬人,累計參保人數5428萬人,當年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共有197.6萬人,人均每月領取養老金只有40元。如果扣除鄉鎮企業職工的參保人數和相應的養老保險基金,只計算農村農民的繳費和養老金的發放,按照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農民的參保年齡為20至60歲,分2元至20元10檔繳費,若每月繳費2元,10年後參保農民每月僅能夠領到4.7元的養老金,15年後每月也只有9.9元。
據了解,絕大多數投保者投的是最低檔次,即每月2元。由於管理費增加及銀行利率下降等因素,參保者實際領取的標准可能還要低。從投保的實際狀況看,靠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這一目的根本難以達到。
農民不願買農保賬各地退保現象增多
「目前的農村社會保險工作可謂困難重重,一些地方甚至出現大規模的退保現象。」四川省巴中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朱榮宗憂心忡忡地說。
朱榮宗說,目前,各地農保辦法不統一,大多數農民認為這是地方行為,擔心時間長政策會變,養老金難兌現,因而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另外,參保范圍和對象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交叉,政策界限不清。如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有的以個體工商戶身份納入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的參加農村養老保險。
據中國人民大學社會養老保險問題專家楊立雄介紹,民政部從1990年開始在部分農村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兩年後向全國推廣。「高峰時全國大約有八千多萬農村人口入保,但這一數字從1998年開始下滑,目前只有五千多萬人,也就是說,15年來,佔中國人口60%的農民絕大多數都沒有加入社會養老體系之內,其老年生活主要依靠土地和子女。」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狀況,楊立雄認為,主要原因是,盡管按照當時的政策,農村養老保險採取以個人繳費為主、國家政策扶持、集體適當資助和建立個人賬戶的辦法,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願對農保給予補助,其集體補助、國家政策扶持難以實現,致使絕大多數參保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個人繳納為主變成了完全由個人繳納,社會保險演變為個人儲蓄保險。
「這是導致部分農民中斷投保的原因之一。」此外,朱榮宗認為,近十年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農保個人賬戶計息標准由最高時的12%下調到2.5%。按原來的較高利率計算的養老金難以兌現,加之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保基金保值都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是導致部分農民退保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農保沒有統一法律地方立法依據不足
海南省海口市委黨校科研開發部主任、農村問題專家王天意說,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雖然有了十幾年的實踐,但一直存在法律保障缺失的問題。
「由於沒有關於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專門法規,各地農保實踐中存在許多困惑,地方立法難找依據。」王天意說,他曾到煙台、青島、蘇州等地農保部門考察,各地農保部門的同志普遍反映,1992年頒布實施的《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許多規定顯得有點過時,實踐中難以行得通,而各種文件和領導講話的內容過於籠統和原則,他們在制定本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時找不到比較有力的立法依據,只好各自為政,把辦法確定為暫行辦法,結果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規范性和長期性、穩定性。
管理體制條塊分割不利開展農保工作
王天意說,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存在條塊分割的現實。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養老保險,衛生部門負責合作醫療,民政部門負責救濟、低保和社會優撫,計劃生育部門負責計生對象的保險,還有扶貧部門搞的也是農村社會保障問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孫濤把農村社會保障的這種管理體制比喻為「三駕馬車、五龍治水」。
他認為,這種條塊分割的現實造成了政策協調、資源共享等諸方面的人為矛盾,不利於農保工作的推動和開展。不僅如此,全國各地農村養老保險部門的歸屬也是五花八門,有成立農保公司的,有歸屬社保部門的,有歸屬勞動部門的,這種狀況也加劇了各自為政。
政府財政出資扶持設立動態個人賬戶
孫濤建議,在財政支農支出中增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支出,補貼資金的數額根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情況、農民收入的增加情況、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情況以及其他的意外損失情況等確定,主要是引導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給農民參保增加信心,也有利於社會安定以及縮小城鄉差別。
在減免農業稅的過程中,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或地方政府的名義把減免的農業稅的一部分強制性地轉變為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根據一定的標准和方法,分層次地劃入參保農民的個人賬戶,以減少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負擔。
目前階段應該允許農民用所生產和經營的農產品繳納養老保險金。這種做法只是過渡時期短期使用的一種形式,應在適當的時間和地點逐步取消。對於在城市化進程中失去土地的農民,應由土地的使用者代為繳納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金。應充分考慮農民流動的特點,設立農民養老保險的動態個人賬戶,無論參保農民流入哪裡都會根據所在單位的性質和特點增加個人賬戶的養老基金。
同時,借鑒支農和扶貧專用基金的經驗,根據農村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狀況,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贊助基金。制定相應的政策,鼓勵國內外的企業、鄉鎮企業、城市居民中的高收入階層以及先富裕起來的農民等對貧困地區的農民贊助部分養老保險金,以促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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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河北農村失地養老保障有什麼新政策呢

在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的今天,農村社會保險越來越受到政府、理論界和廣大學術界的關注。鄭功成(2002)認為,農村養老保險的停滯潛伏著巨大風險,主張分類分層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問題。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宜「進」不宜「退」,宜早不宜遲。「進」應該是正視現實,在具備一定的條件的基礎上循序漸「進」,而不是不顧客觀情況一哄而上(王芳、王天意,2005)。鑒於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加速和計劃生育對家庭養老功能的削弱,以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故在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過程中,在重視社會救助的同時,要把社會養老保險作為重心來抓(劉書鶴,2001)。東部地區基本上具備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中西部地區個別省份具備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合理的方案是在中西部選擇部分發達地區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待條件成熟後再全面推行(王國軍,2002)。本文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做一綜述,去粗取精,以利於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

在這一問題上,理論界多數學者均認為中國目前還不具備全面推行這一制度的條件,但也有少數學者持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尚不具備。有代表性的觀點出自何文炯等(2001)。他們認為,一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於農民,都是處在該國工業化、市場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工業化由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即工業化靠自身積累且其剩餘能反哺農業時期。這時,國家綜合實力增強,農民收入大大提高,農民人口相對一國人口總數已不佔絕對多數。而目前,中國農村多數地區仍處於相對封閉的小農經濟階段,且地區之間發展水平差距過大,因而,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他們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全國而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然後逐步擴大其實施范圍。不管是發達的農村地區還是欠發達的農村地區都應建立綜合性、多渠道的養老保障體系,以對付農民的老齡化風險。梁鴻(1999)在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因素進行分析後指出,由於中國政府財力有限,而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根據「發展優先和效率優先」的發展戰略,必定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福利病」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再加上中國農村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又已達到相當程度,因此,現階段中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

第二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已經具備。盧海元(2003;2004)認為:①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條件基本成熟。2001年,以美元計價,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10185元)已經超過歐洲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的最高水平(愛爾蘭,1998年為9580元)。即使按照購買力平價計算,2001年,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也已經達到5774美元,也超過了發達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時。2002年,中國農業GDP比重已經下降到15%。可以說,中國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條件目前已經基本具備。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戰略條件基本具備。首先,中國GDP將突破10萬億元,財政收入也突破1.7萬億元,經濟發展已經上了一個大台階,進行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備。其次,由於農村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加快,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中西部一些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農村,已經具備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再次,計劃生育國策的實施,一方面打破了農村「養兒防老」的傳統方式,另一方面加速了農村人口的老齡化,這些都要求中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最後,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嚴格限制使用農產品價格保護等與之相抵觸的農業政策。為避免農業受到重大打擊,為避免農民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中國應該充分利用「綠箱」政策,對農民實施更有效的保護。不失時機地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郭秀亮、范作雄(1997)認為,農村能否順利推行社會保障,歸根到底取決於兩個方面:其一,有可靠而穩定的資金來源作保障;其二,農民有較為強烈和廣泛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前者是推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硬體」,是物質基礎,後者則是一種軟體,是順利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必須具備的一種社會氛圍。基於此,他們指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使得中國農業產生了巨大的質的飛躍,已初步具備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和社會條件:首先,鄉鎮企業的迅速崛起為集體經濟組織繳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提供了可能;其次,農業勞動者收入的提高使得農民具有了較為強烈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再次,存在通過國家政策性調節措施(向高收入階層征稅和在國家財政中設立社會保障支出項目直接撥款)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可能。

二、政府責任

不能以政府對農村居民沒有承諾為借口來拒絕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鄭功成,2002)。陸解芬(2004)認為,政府必須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運營中起主導作用。具體而言,政府的責任主要可分為:第一,政策責任。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政府應起主導作用,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和前提。第二,財政責任。一項社會政策的執行,需要人力、物力、財力等的支持,其中,財力支持是最重要的。第三,法律責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這種強制性必須通過國家立法來保證。李迎生(2005)認為,政府擔負著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兌現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責任並推動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確保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監管機制,推動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建設,以及創造適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外部環境等重要職責。當前,為保證政府切實地履行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職責,需要糾正認識上的偏差——對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趨勢應有正確的認識和合理的估計,以及實踐上的偏差——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上長期存在的重城市、輕農村的做法。

三、模式選擇

建立和完善以農民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為重點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適應各地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堅持發展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是中國改革開放條件下解決養老保障問題的新創造(趙瑞政、王愛玲、任伶,2002)。

第一個觀點:分類分層。鄭功成等(2002)認為,一個較為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對農村居民的社會養老問題進行分類處置,優先考慮已經非農化、城市化的農村戶口勞動者,優先考慮響應國家號召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婦,優先在發達地區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發展。東部沿海地區及其他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先行一步。鄭秉文等(2001)認為,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模式,要做到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序發展。還有人認為,中國應該改變目前農村既定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實施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接近的制度形式;在農村中等收入地區,農民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可通過購買商業保險養老金產品來實現。總而言之,在一種漸進的動態整合中,逐步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統一(陳志國,2005)。

第二個觀點:「三結合保障」。楊翠迎(2005)認為,面對龐大的農村人口群,單純地靠哪一種養老方式都難以擔此重任。在中國社會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區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於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於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從長遠來看,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必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袁春瑛等(2002)認為,在中國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多管齊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得以發揮,並在此基礎上立足各地實際,分類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與社會養老三者結合起來,是今後相當長的時間內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一種理性選擇。有學者認為,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然要採取以家庭養老為主、社會供養為輔的模式(閻昆,2000)。

第三個觀點:創新制度。盧海元(2003)在《實物換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之路》中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年輕農民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實行「土地換保障」;進城農民工實行「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的「雙軌制」;鄉鎮企業職工實行「股權換保障」+「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閆艾茹(2003)和孫潔(2004)認為,根據中國國情,政府目前不可能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提供巨額的財政補貼。建立個人賬戶儲備積累、繳費確定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根據中國國情和農村實際做出的現實選擇,也符合國際養老保險的發展方向。

四、籌資模式

目前,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集模式的探討較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採取怎樣的基金籌集模式?多數學者(例如鄭秉文等,2001;楊東樂,2005;劉翔,2006;等等)贊成《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提出的「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資金籌集模式,認為它比較符合中國農村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有利於中國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福利國家養老保障的弊端。相反的觀點(例如高和榮,2003;趙建國,2004;等等)則認為,這種籌資模式下,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不僅會造成資金來源不足,降低其保障水平,而且會影響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難度。

五、基金管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託保險公司管理是一趨勢。劉貴平(1999)認為:①由於政府壟斷經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容易出現官僚作風、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的後果,所以,不應放棄和排斥依託於保險公司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②實行按季節或按年度繳費符合農村實際,而按年度繳費更符合農村實際情況,但養老金按月領取比較好。所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該是「按年繳費,按月領取」;另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實行封閉運行,將其歸集在財政專戶。即一方面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集中在省級管理;另一方面委託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多元化組合投資運營。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模式從國家經營向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的轉變過程中,政府承諾的最終擔保所起到的穩定作用是無法替代的。實際上,專家理財也有風險,為此,政府應承擔最終擔保(牟放,2005)。目前,以縣為中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中,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際上擔當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人的角色,卻不具備資本市場的投資主體資格。對此,可行的辦法是在中長期內,一是建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集中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省一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集中管理一個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二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的省份,應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面開展、基金積累規模較大,同時具備相應的基金管理人才和技術的省份。三是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歸集、支付和基金收益的分配(趙殿國,2004)。

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商業保險公司有助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羅世瑞(2004)指出,農民的養老問題關鍵在於經濟保障,農民的養老問題可以採取讓農民參加商業保險的辦法來解決,不依賴於國家財政支持。商業人壽保險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適應性。農民可根據繳費能力、保障需要和其他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險種。但是,中國農村壽險市場存在有效供給不足、經營主體單一、費率不合理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引入相互保險形式,增加保險市場供給主體,降低費率,激活農村保險市場,推動中國農民養老問題的妥善解決。鄭功成等(2002)對此持否定意見,認為不能對商業保險公司寄予過高的期望,更不能指望依靠商業保險來替代政府承擔的責任。

六、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對於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的問題,國內專家學者基本達成一致,認為現階段應該採取「以土地換保障」的方法,建立以就業為支撐的政府主導型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塗文明,2004)。但是,至於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專家學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見。

第一個觀點:土地使用權置換保險金。張時飛、唐鈞(2004)和樓喻剛、金皓(2002)提出了「以土地換保障」的政策建議,即從土地徵用款中確定一定數額建立失地農民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們認為,土地徵用款是農民失去土地後維持生計的唯一資本,政府利用這一「歷史性時刻」積極弓[導失地農民投資於養老保障,是維護他們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只有切實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才能降低企業吸納失地農民的成本,增強失地農民的就業競爭力,從而為他們的長遠發展拓寬空間,進而形成「以土地換保障,以保障促就業,以就業促發展」的良性循環。閆艾茹(2003)認為,國家在徵用土地時,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可讓其直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個人賬戶,增加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積累;同時,還可以借鑒這種方法促進農村土地的規模經營,加快農民城市化進程。常進雄(2004)認可「土地換保障」的理論,認為上海市「小城鎮保險模式」具有積極意義,值得推廣。

第二個觀點: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黨國英(2004)提出,現階段應該建立「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讓農民能夠陸續使用出售土地所獲得的資金和這部分資金所產生的利息;將這兩部分資金與地方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統一起來,使農民獲得與城市居民一致的社會保障水平或者比城市居民略高的社會保障水平。

此外,設計一種替代耕地佔用補償金的新稅種(例如叫「農地交易特別稅」),實行累進制,將高出一定水平的貨幣化的級差收益集中到國家手裡,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就是說,對於一些大中城市的郊區和一些發達的對外開放地區,在土地交易總收入中扣除了必要的部分(主要是農民的安置費和「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這兩個部分)以後,對其餘部分實行累進稅,將相當一部分資金集中到國家手裡,形成全國統籌使用的「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

「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第一,對一部分失去耕地以後所獲得的補償收入不能滿足生活保障需要的農民進行援助。特別在一些落後地區,由於公用事業發展需要而導致的土地徵用中,農民有可能不能獲得足夠的補償(因為土地的市場價格很低),需要「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進行轉移支付,以幫助這里的農民。第二,開墾或復墾一部分土地,安置因公用事業征地而喪失土地的農民。第三,補充「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的不足。

第三個觀點:實行「三方」付費制。宋斌文、荊瑋(2004)傾向於給失地農民建立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模式應是個人賬戶式的完全積累制,採取「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其中,政府出資部分不低於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中支出,直接進入社會統籌賬戶以備調劑使用;集體承擔部分不低於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支出;個人負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償費中抵交,集體和個人所繳資金進入個人賬戶。他們認為,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險的支出標准要低於城鎮職工,並且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准備金,以應對將來養老保險的支付風險。鑒於政府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難以一次性拿出全部資金,可借鑒台灣地區的做法,以向失地農民發放債券的形式支付,等以後土地有收益再分階段向農民個人賬戶注入資金。同時,鼓勵失地農民積極參加商業保險。

第四個觀點:「農轉工」。成得禮、董克用(2004)提出,吸收失地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對於「農轉工」人員,要按照將其農齡按一定的比例折算為工齡的辦法,使農齡與工齡接軌,從而將這部分人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對於自謀職業人員,要為其開辟參加養老保險的渠道,對達不到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補繳,使他們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失地農民由於失去了土地,在無業或失業期間不再有任何收入來源,也不再有退回農村的可能,因此,政府應該盡快拓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圍,將失地農民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內,以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

七、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

鑒於農民工數目龐大和短期內其轉移潮流不可能停下來的事實,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也成為學者們關心的焦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對他們在農村的父母的養老保障造成了極大影響,但同時,經濟因素、文化認同、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對他們自身未來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又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因而,政府應該因勢利導,在政策、立法和管理上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而不應該重城鎮、輕農村(戴衛東,2005)。

(一)第一個視角,總體原則

第一個觀點:分類參加。鄭功成(2002)認為,對於農民工養老保險,有必要設計兩個以上的方案供有穩定職業的農民工(有較長時期的勞動關系和穩定的工作崗位)和無穩定職業的農民工(經常處於流動狀態)自主選擇,並作為全國性的政策出台;否則,養老保險可能演變成一種不確定的強制儲蓄,從而失去這項政策的本源意義。政府在實施此類政策之前,還可以先對農民工進行適當分類,對達到規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對固定住所和單位的農民工,給予享受本市居民權益的資格條件,並正式納入當地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而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則另提方案加以解決,並視情形逐步納入。

第二個觀點:城鄉逐步統一。李迎生(2001)主張將進城農民逐步納入城市職工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原因在於改革以來,相當一部分農民實際已在城市和小城鎮居住多年,職業、生活都已有了相當的基礎,和城鎮企業職工已無二致。他們實際已和農村脫離了聯系,再讓他們向家鄉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繳納社會保險金,已不現實,只會給當事雙方造成困難和不便。從農民工收入來源、農民工養老保險具體操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角度來考慮,也有學者認為,在現階段把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為宜(曹信邦,2005)。

第三個觀點:回鄉參保。楊立雄(2004)認為,中國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二元體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打破,目前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來既不現實也不可行。可行的方案是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並在適當時機,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接軌。在資金籌集和繳納方式上應實行差別對待:東部地區,採取強制保險,以農民個人交納保險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的方式;中部地區,採取自願參加為主,個人繳納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西部地區,採取自願參加為主,個人繳納為輔,實行中央、省(區)、市(地區)三級政府補貼的方式。

(二)第二個視角,賬戶設計

第一個觀點:個人賬戶比例化。由於農民工流動性大,工資水平低,多數農民工是「離土不離鄉」,簡單地把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既無條件也無必要。有土地的農民工,可按「土地換保障」的方法換算出積累額,計入個人賬戶。當前主要的工作是為農民工建立與城鎮企業職工規模相同的個人賬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其中,僱主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0%繳納,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對僱用農民工的企事業單位,除繳納保險費享受稅前列支政策外,還可按其繳納的保險費額度,確定給企業減免一定期限(例如5— 8年)和比例(例如繳費額的5%)的稅收,這實際上是對農民工的個人賬戶進行間接補貼,可使企業和農民工直接感受到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業和農民工繳費的積極性。同時,通過間接的財政支持,政府作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責任主體的作用也得以體現了。農民工在轉換工作時,養老金個人賬戶可隨同轉移,退休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閆艾茹,2003)。

第二個觀點:「混合型」養老保險制度。徐賽嫦(2003)認為,應該建立「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一,企業按大、中、小等級繳費建立社會統籌賬戶,並採用現收現付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國家養老保險機構將所有企業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匯合統籌,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平均注入當前本地區的每一按時繳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妨稱個人賬戶中的這部分基金為基本養老保險金。另一部分基金採用現收現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入當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農民工的統籌賬戶。兩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根據老年農民工的生活保障需求而定。當地區差異逐漸減少時,企業繳費標准和企業繳費分配比例將逐漸實現全國統一,並最終達到現收現付部分的全國統籌。其二,以自願原則為前提吸引農民工建立個人永久性賬戶,採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農民工可以憑借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在務工城市建立個人永久性帳戶(帳號與身份證一致),並可隨時查詢。其三,進行規則和信息的全國統一。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確定後,其實施才有合法依據,地方立法才有約束,規則才能全國統一。只有規則統一了,才能符合農民工的需求實現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域轉移。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級為基礎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全國范圍內地方之間的信息互聯互換,才能及時無誤地處理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事務。

第三個觀點: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盧海元(2005)提出了制定適合農民工特點、繳費門檻較低、繳費方式靈活、可隨人轉移的彈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彈性」主要涉及個人賬戶的繳費、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待遇調整、覆蓋對象。改變現行制度設計中參加社會保險農民工只有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才能動用基金的傳統規定,允許農民工通過保險證質押借款的方式,解決其生產、生活面臨的資金困難。

八、簡要評論

由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個新課題,整個制度還未定型,因此,學術界的研究呈現出這樣一些特點:

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仍處在爭論之中。在認可中國農村有條件建立社會養老保險以及政府應該承擔該責任的基礎上,學者提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地對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同的對象和不同的地區應該有不同的政策。例如,有學者(盧海元,2003)在借鑒歐洲及東南亞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實物換保障」的理論;還有學者提出「土地換保障」(陳頤,2000;常進雄,2004;於淼,2006)、「住房換保障」(潘岳,2006;袁友文,2006)等理論。究竟孰優孰劣,莫衷一是。

第二,對整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相對較少。鑒於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特殊性,學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體設計顯得冷落,更多關注的是對失地農民、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筆者認為,從長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角度看,如果對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先制定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在制度設計上考慮到這一點,不能抱著「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態度。

第三,沒有從動態的角度來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很多學者在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時候,仍然靜止地以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為藍本去分析。除了該方案是一個草案外,十幾年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因素也發生了諸多變化。因此,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除了要考慮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外,還要考慮農村社會分層、文化、倫理、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因素。

第四,缺乏對非經濟影響因素的理性分析。在分析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因素時,大多數學者偏愛從經濟因素去看問題。事實上,在農村,尤其是在中國農村,筆者認為,傳統文化、道德倫理以及價值觀等非經濟因素在更大程度上阻礙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戴衛東)

『叄』 農村無土地的如何辦理社會養老保險

您好,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根據規定,凡年滿16周歲、不是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村協辦員代填,但必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

實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從2011年農村養老保險開始是實施後,滿60歲的農村朋友不用繳費就可以領到55元的基礎養老金,到現在有些地區的基礎養老金已經上調到70元甚至110元不等。

這說明農村朋友在養老金方面的待遇和保障,得到了不斷完善和增長,如果取消了戶口差異,就沒有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之分,大家都是平等的,那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差距也將會不存在!

對於進城落戶的農民朋友,依然能夠享受農村土地的各項政策福利,還能夠按照城鎮居民的標准去繳納養老保險,到規定年齡後,和城鎮居民一樣領取養老金待遇。

農民想一次性補繳的,還有優惠,自己交的從原來工資的8%調整為4%,只要男滿45歲,女滿40歲即可進行養老保險補繳,但一次最多隻能補繳10年,需繳納62952元。而男滿60歲女滿55歲則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需繳納94428元。如果在參保過程中不想參保了,或者是有一些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參保,存進去的錢也是可以取出來的。

這里要提醒一點:目前養老保險實行的是多繳多得的政策,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檔次不一,想要真的達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那麼就按照城鎮居民的標准去繳納,如果還是按照以前的標准去繳納,養老金待遇或將難以得到提高。

農村戶口取消,農民朋友進城後不僅有上面所列福利,還有教育方面:農業朋友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統一學籍管理;住房方面:符合條件的農民朋友可申請公共租賃主住房,當然最好是自己購買商品放或租房了,住的安心;就業方面:對農民朋友進行失業登記,享受就業指導、培訓等扶持政策。

『肆』 農民養老保障辦法

農民養老保障辦法是什麼
農民養老保障辦法包括以下幾種: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個人、集體和政府共同出資,實行儲備積累制,按照繳費額度和繳費時間計算養老金待遇。
農村低保:農村低保是針對農村貧困家庭的一種社會救助制度,根據家庭收入水平來確定低保資格,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農村五保戶供養:農村五保戶供養是指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人或者贍養扶養人無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提供吃、穿、住、醫、葬等方面的救助。
農村老年人福利補貼:針對農村60歲以上的老年人,根據年齡、性別、身體狀況等因素,提供一定的福利補貼,如健康檢查、健康咨詢、生活照料等。
綜上所述,農民養老保障辦法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低保、農村五保戶供養和農村老年人福利補貼等措施,旨在為農村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福利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這一規定有利於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獲得應有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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