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山西省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山西省出台的相關規定,城鄉居民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後,可以根據個人意願繳納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至少為15年,達到退休年齡後可以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繳費期間可以中斷,個人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法律依據:《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條例》
第二條 城鄉居民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政府待遇補貼等。參保人達到規定的享受保險待遇年齡,且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參保人距離領取待遇年齡不足十五年的,應當逐年繳費至領取待遇年齡;參保人已達到規定領取待遇年齡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政府補貼待遇。
第十六條 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對中斷繳費期間進行補繳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B. 山西省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法律分析: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的企業職工如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省人社廳已出台最新規定。此次補繳范圍和條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參保繳費後中斷繳費,並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且未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凡補繳2018年6月30日前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人員,按相應年份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見附表)的60%或100%為基數,單位按20%、個人按8%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按20%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不得減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後,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處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補繳費用(包括滯納-金)全額到賬後,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為繳費人員補記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選擇的實際補繳基數確定補繳年份繳費工資指數0.6或1.0,並在其個人賬戶信息中作特別標記。
符合參保條件的未參保人員,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新參保人員不得以向前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可繼續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一次性繳費辦法以一次性繳費時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算年繳費額,再乘以一次性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C. 山西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法律分析:山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內目前仍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且在崗工作,並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應參加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職工,或中斷繳費未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單位職工,單位和職工如有補繳的意願和能力,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法律依據:《關於統一和規范全省城鎮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法》第一條規定: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內目前仍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且在崗工作,並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應參加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職工,或中斷繳費未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單位職工,單位和職工如有補繳的意願和能力,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具有我省戶籍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本人自願,也可以參照本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