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職能
一、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要求,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以及監督基金的儲存、增值工作。
二、負責制定和完善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會基礎性工作建設,搞好財務電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財務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會計核算工作,搞好各項基金的收支平衡與調度,確保基金支付需要;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匯總各種財務報表,並按時向省勞動保障廳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
四、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的管理辦法和指導性意見,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方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規程、工作方案和有關規定以及全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的工作。
五、負責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檢查、指導和督促工作。
六、負責全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工傷、生育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全省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並組織實施中直行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
八、負責對申請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的單位進行綜合考察,並依據考察情況提出使用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的具體意見。
九、負責全省養老保險費征繳和養老金發放計劃的制定及省級調劑金的催繳和使用。
十、負責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各項業務統計數據的採集、整理、匯總、分析和報告工作,負責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及資源資料庫建設,制定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實施社會保險信息標准化建設。
十一、負責中直行業養老保險費征繳基數核定和職工退休待遇以及養老保險登記證的審核工作。
十二、負責對中直行業參加社會保險統籌企業申報的工資總額、繳費情況和應撥付養老金的基礎數據進行定期審核工作。
十三、負責中直行業參加社會保險統籌企業職工調動工作時,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終止等工作。
十四、負責中直行業參保職工個人帳戶管理和規范等工作。
十五、負責全省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中的政策咨詢和來信來訪工作。
十六、負責全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的歸集、管理和撥付工作。
十七、負責落實失業保險發展規劃和全省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管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建設規劃工作。
十八、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單位)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申報、登記和基礎數據建立工作。
十九、負責指導全省失業保險擴大覆蓋面、保險費征繳基數的核定管理和撥付工作。
二十、負責指導和實施對失業人員享受待遇和保險金發放工作。
二十一、負責開展失業保險政策宣傳和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工作。
二十二、負責指導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業務經辦工作。
二十三、負責統一經辦在哈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支付等具體經辦工作。
二十四、負責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負責對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在校大學生的醫療經費等有關事宜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負責統一經辦中省直企業職工的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支付等工作。
二十七、負責制定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的有關配套文件和規章制度工作。
二十八、負責組織實施中省直企業單位工傷、生育待遇審核工作,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執行行業差別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制度的經辦和監測分析工作。
二十九、負責在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資格後與省直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簽訂協議工作,並實施監督管理。
三十、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歸集、調劑和使用工作。
三十一、負責對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三十二、負責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及駐黑龍江省軍隊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建立、中斷、轉移、接續以及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審核工作。
三十三、負責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及駐黑龍江省軍隊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管理及養老金的撥付和社會化發放工作。
三十四、負責對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及駐黑龍江省軍隊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審核工作。
三十五、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網路化管理工作。
三十六、負責承擔全省各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運營管理工作。
三十七、負責搞好全省各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單位的財務、檔案監督、指導和管理工作。
三十八、負責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基金征繳工作。
三十九、負責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審查、養老金支付審核工作。
2. 黑龍江農村養老保險
農村社保,即是農村社會保險,包括農村養老保險與農村醫療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採取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以保障農民年老後基本生活的一種養老保險政策。下面我為大家帶來:黑龍江農村社保政策,黑龍江農村社保繳費標准。
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5年,繳滿15年未到退休年齡時,須交到退休時為止。
完全以個人身份繳納養老保險的,可以只繳滿15年不用再交。
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年(女)、30年(男),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現在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當然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並領取養老金待遇。
黑龍江農村社保繳費標准
1、繳納養老保險只能選擇省社平工資的60%或100%兩檔為繳費基數,個人按照繳費基數的20%按月繳納
黑龍江去年社平工資為24376元,月社平工資2031.33元,養老保險個人交納額為2031.33*20%=406.27元/月(按100%檔次),或2031.33*60%*20%=243.76元/月(按60%檔次)
2、醫保的繳費基數為當地社平工資(醫保還沒有全省統籌)的100%
以哈爾濱為例,醫保個人繳納比例為9.5%、6.5%、5%、2.5%四個檔次
去年社平工資為2438.42元/月。如按9.5%比例繳納,每月繳費額為2438.42*9.5%+5(大額醫療救助)=236.65元
有工作單位,由單位繳納社保:
1、養老保險:個人繳納8%,單位繳納22%。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如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社平的60%,以上年社平60%為繳費基數;如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社平的300%,以上年社平300%為繳費基數。
2、醫療保險:個人繳納2%,單位繳納7.5%,大額醫療救助個人和單位各繳納2.5元。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如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社平的100%(2438.42元),以上年社平100%為繳費基數。
3. 黑龍江農村社保局電話是多少號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各地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電話不回一樣,可以打114查號台答,查詢到當地的農保查詢電話和地址。
農村養老保險查詢如下:
1、登陸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或者社會保險網上辦事大廳;
2、撥打社保局電話或者社保電話12333;
3、攜帶相關資料,前往新農保經辦機構,在服務窗口辦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查詢相關業務。
4.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農村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哈爾濱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請參見第二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居民老年時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村居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為農村居民建立的達到規定養老年齡後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制度。
第四條凡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第五條新農保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
第六條新農保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新農保基金實行市本級和縣(市)級統籌。
第七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新農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農保機構),負責指導各區業務辦理,統籌市、區基金管理、建立管理個人賬戶,發放養老金、辦理保險關系轉移和信息變更等日常工作。區農保機構負責轄區內新農保參保登記、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檔案管理,並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等工作。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負責對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的參保資格、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的初審和信息錄入等工作。村、社區代辦員應當做好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保險關系轉移等工作基礎材料的收集與上報。公安、財政、審計、民政、農業、殘聯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農保工作。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八條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或者農保機構指定的村、社區代辦員申請參加新農保,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九條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農村居民參保登記時,應當申報其子女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和提供相應有效證明,經審核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辦理參保登記的農村居民是一至二級重度殘疾人的,應當提供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條村、社區代辦員應當於當月20日前,將農村居民提交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等材料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應當於當月25日前,將村、社區代辦員提交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等材料報送區農保機構。區農保機構對信息系統中參保人員的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後上報市農保機構,市農保機構應當建立參保人個人賬戶,並按規定核發社會保險卡(冊)。
第十一條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參保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村、社區代辦員申報或者到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新農保基金包括:
(一)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補貼;
(三)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的補助,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提供的資助;
(四)新農保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准分別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在一個繳費年度內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按年度繳費至60周歲。繳費檔次可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以及農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參保人繳費年限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繳費年限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可以補繳所差年限的個人繳費,新農保實施當年一次性補繳的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中斷繳費人員可按所選繳費檔次補繳間斷年份的保險費。新農保實施時,參保人年滿60周歲的不繳費。
第十五條參保人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
第十六條參保人參保繳費享受政府補貼,補貼標准為:選擇每人每年100元檔次的,每年補貼30元。在此基礎上,繳費檔次每提高一檔,補貼標准增加5元。選擇500元以上檔次的,不予增加補貼。
第十七條一至二級重度殘疾人參保繳費,除享受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補貼外,每人每年政府為其代繳80元,其餘部分個人承擔。
第十八條參保人當年未繳納保險費的,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國家和省對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參保人所在的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對所屬成員參加新農保繳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討論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在個人繳費基礎上,原則上對每名參保人每年補助或資助最高不超過1000元,累計不超過4萬元。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新農保個人賬戶應當記錄參保人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個人賬戶資金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補貼;
(三)集體補助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資金;
(四)個人賬戶資金產生的利息。個人賬戶資金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支付參保人本人養老金,任何人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出現以下情況,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賬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二)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個人賬戶剩餘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三)在繳費期間去國外、境外定居,已取得外國籍的,個人賬戶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農保機構予以保留並計息;繼續繳費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年滿60周歲;
(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其符合參加新農保條件的子女參保後,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六條養老保險待遇由農保機構指定的代發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七條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一個月攜帶社會保險卡(冊),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經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核查、區農保機構確認、市農保機構審核後,自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參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相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每月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55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二十九條新農保養老金領取人員每年應當按照農保機構的要求進行身份確認。未經身份確認的,農保機構應當停發養老金,待其身份確認後予以補發。
第三十條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標准可根據國家、省規定以及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六章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第三十一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人員參加新農保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老農保人員,應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享受政府補貼。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達到60周歲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符合參保條件已享受老農保待遇的人員,在按規定參加新農保、享受新農保待遇的同時,繼續享受老農保待遇。
第三十二條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時,同時享受新農保待遇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終止新農保關系的,其個人賬戶資金扣除政府補貼,一次性退還本人。已經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繼續享受新農保待遇,同時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跨統籌地轉移的,可將其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的參保地。暫時無法轉移的,可將保險關系暫存於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第七章基金監督管理第三十五條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新農保基金中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佔用個人賬戶基金。
第三十七條市農保機構應當設立新農保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基金收入戶用於歸集新農保繳費,定期將保險費轉入財政專戶。基金支出戶應留存一定的周轉金,確保新農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八條市農保機構應當將征繳的保險費解繳到新農保基金收入戶,並及時轉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九條市農保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統計等制度。市、區農保機構每年按規定編制新農保基金收支預決算,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匯總核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條除國家基礎養老金補貼、省參保繳費補貼外,市、區人民政府的繳費補貼、養老金補貼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並按時撥付農保機構。開展新農保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以及信息網路建設維護費用應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農保機構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一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將新農保基金納入日常監管業務范圍,對基金的籌集、使用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確保基金安全。市、區農保機構應當主動接受上級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農保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通過偽造有關證件或者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多領、冒領、騙取養老保險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第四十四條國家和省對養老金的停發、暫緩辦理、喪葬補助申領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