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子女交養老保險父母有錢拿嗎
子女交養老保險父母沒有錢拿。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農村,子女如果不繳納養老保險,父母是無法領取養老金的。只有在新農保政策實行的當年年滿60周歲的老人可以不繳納養老保險而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對於符合繳費條件的子女,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而在城鎮,子女是否繳納養老保險與60歲老人能否領取養老金沒有直接關系。
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1、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通常採取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社會統籌部分由政府管理,用於保障基本養老金發放;個人賬戶則記錄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情況;
2、繳費年限與養老金掛鉤:養老保險金的領取通常與個人的繳費年限有關,繳費年限越長,個人賬戶積累的金額越多,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也相對較多;
3、按月領取養老金:退休後,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的數額根據個人繳費情況、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4、養老金定期調整:為應對通貨膨脹等因素,養老金會定期進行調整,以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
5、非遺傳性財產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資金屬於個人所有,但不具有遺傳性,即不能因子女繳費而讓父母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僅限於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本人領取。
綜上所述,子女交養老保險與父母能否領取養老金直接相關,在農村必須繳納養老保險才能領取養老金,而在城鎮則不直接相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Ⅱ 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啥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點擊次數:455發表時間:2009-9-916:04:05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可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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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有
法律分析:一、保障原則。保障原則就是勞動者退出勞動崗位後,養老保險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免除年老的後顧之憂。這樣,勞動者才能安心本職工作,有助於社會穩定。
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因為養老保險是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因此公平原則主要是社會公平,一方面在代際撫養關繫上要公平,另一方面,養老保險要與經濟發展狀況和工資報酬相關聯等。效率原則指的是制度設計要符合成本最低的要求,包括經濟成本和社會成本兩個方面。即要實現用最小的經濟成本實現公認的養老保險目標,同時保持社會的安定,避免制度設計不當,引起社會的混亂。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就是要求既要體現社會公平因素,又要體現不同人群之間的差別。當然,在不同的養老保險體系下,採用的方式會有所不同。如在我國計劃經濟時期,基本上是以公平為主的「大鍋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在體現社會公平的同時,更強調促進效率的提高,實現公平與效率兼顧。
三、養老保險水平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就是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應制定得適當,既不能太低,無法發揮其保障功能;又不能過高,在客觀上造成養懶漢的社會效應,浪費社會資源,乃至於超過經濟的承受能力,影響經濟的正常發展,反過來,養老保險制度也不能正常運行。
四、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這一原則是商業保險的普遍原則,現在被許多國家引入到養老保險制度中。就是被保險人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才能夠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比如要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等。
五、可持續原則。就是國家在設計養老保險制度時,必須要保證在經濟上可延續。因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像歐洲各國、美國、日本等,隨著人口老齡化,都面臨著社會保障危機,這種危機主要是社會保障包括社會養老保險所需資金對財政的巨大壓力,需要大幅度增加債務水平,這就向這些國家提出了財政政策、社會保障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可持續性問題。比如,美國政府把現在出生預期壽命為75歲的人所需承擔的社會保障債務現值進行測算,需要把債務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從現在的30%提高到250%,日本和歐洲的這個數字可能會更大。因此,制定養老保險制度需要立足長遠,持續穩定,避免因制度設計不合理而引起的養老保險的波動或中斷,降低養老保險運作中的風險,很好地解決勞動者的養老問題,保持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Ⅳ 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有
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如下:
1、保障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的目的是對勞動者退出勞動領域後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這一原則更多地強調社會公平,有利於低收入階層。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指養老金相當於在職時工資收入的比例)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則相對較低。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獲得更高的養老收入;
2、公平與效率相結合。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既要體現社會公平,又要體現個體之間的差別,在維護社會公平的同時,強調養老保險對於促進效率的作用;
3、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目前大多數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都實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即要求參保人員只有履行規定的義務,才能享受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這些義務主要包括: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養老保險繳費為條件,並與繳費的時間長短和數額多少直接相關;
4、管理服務社會化。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政府委託或設立社會機構管理養老保險事務和基金。要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對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並依託社區開展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Ⅳ 中國養老保險遵循什麼原則
中國養老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回參加,符合養老答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