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時間
我們國家最早實行繳納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開始,在國企單位試行勞動合同制,實行繳納養老保險,當時由固定工和合同制雙軌運行,到1993年,開始全部實行合同制,繳納養老保賀兄險,逐步推廣到其他各個企業,並且逐步擴大繳費覆蓋面,陸橘缺續出台個體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由於國家是實行先試點,再推廣禪伍襲的政策,各個地區實行的時間是不一樣的,有先有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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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誰知道養老保險是哪一年實行社會統籌的
1991年6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實行養老保險,由社會統籌,費用由國家、企業、職工三方負擔,養老基金實行部分積累。
3. 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從哪一年開始
一、養老保險統賬結合時間
統賬結合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時間,200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按照繳侍孫費工資基數11%或12%計入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2006年1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建立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
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逗唯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個人繳費至職工退休時,單位和個人實際山談培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辦法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數除以12換算,保留兩位小數。
養老保險中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是指的是個人在2006年1月之前參加工作,繳納保險費用的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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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是哪一年
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年金,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20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並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部分採取現收現付模式,均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採取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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