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問大家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的養老由誰來補繳
一個老退役軍人回答提問者: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有戶籍地縣市區級退役軍人事務局補繳的。這是我國新建立的退役軍人事務部在2018年10月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8〕27號)網頁鏈接第(四)條規定的、與時俱進、保障退役軍人利益的舉措。
《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四)
❷ 退伍兵在待安置期間養老保險由誰來交是否分配工作後有所在的單位給補齊
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繳納。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內安置工作的意見》:
待安容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資標准逐月發放生活補助,直至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待安排工作期間,以其在軍隊服役最後年度的繳費工資為基數,按20%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作為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所需費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級財政資金安排;按規定參加安置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退役士兵個人繳納。
拓展資料
《意見》對上崗時間也有了明確規定:
1.接收單位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2.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上崗的,從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准,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直至上崗為止。
❸ 轉業軍人待安置期間如何交養老保險
根據《關於復員退伍軍人大中專畢業生等人員就業前後基本養老保險專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復函》屬,《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民政部、勞動部、總參謀部關於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工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意見的通知》(國發[1993]54號)規定:「退伍義務兵的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應一並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和待業、養老保險金投保年限」;
《民政部關於印發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若干規定的說明的通知》(民[1988]安字19號)規定:待分配時間「是指《條例》規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徵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的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不符合《條例》規定安排工作條件的農村籍退伍軍人,退伍回鄉參加農業生產後,又由勞動部門安排就業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編制的,其軍齡亦應與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企業單位的,即為本企業工齡)。
因此,城鎮義務兵退伍後,回到原徵集地等待分配的時間,可視同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但原則上不超過一年;所以說接收單位有義務為其辦理並交納待安置期間的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