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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調整養老金通知

發布時間:2024-12-12 15:12:39

『壹』 湖南省2015年企業退休職工漲工資嗎

2015企業退休職工漲工資嗎?
一邊說並軌,一邊又要加薪,此種並軌存在矛盾,其實並不矛盾,從年報上看,城鎮居民的收入年年在漲,而公務員的工資卻數年沒漲,與其他人一樣提薪有何不可,養老金要並軌,工資收入增長也得同步,如此才稱得上合理銜接。
養老保險破除「雙軌制」的改革終於有了確切消息。12月23日,國務院副總理馬凱代表國務院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作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稱,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公務員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繳費。(12月24日《京華時報》)
原來公務員養老無須個人交納養老金,實行並軌後,與其他人員一樣,個人部分得自己交納,如此消除了此方面的差別,體現出平等公道。但是公務員的工資基本是固態化,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要拿出一部分錢來交納養老金,無形中就得減少收入,如果是公務員收入過高,通過此舉可以壓縮不合理的薪酬,如果是工資不高或者是過低,就將影響到個人的利益。
長期以來,公務員的工資一直沒有長進,尤其是基層公務員的收入顯得低,由此公務員要求加薪的呼聲不斷,在這么一種情形下,另外還得拿出錢來交納養老金,收入就更加少。公務員是官員,對官員的標准不一樣,但是公務員不是仙人,也得維持生計,如果生活上存在困難,不僅不利於調動其積極性,甚至難免會利用職務上的方便從其它方面獲取,即使是不做違法的事,也難防暗地裡進行創收,如,與人合夥做生意,入股分紅,或者更直接的擺攤設點貼補些家用,如此既分散了工作的精力,又損於幹部的形象,對個人對工作都不利。
誠然,實行並軌並不是漲薪的借口,不能以繳納養老金為名,拔高加薪,但應綜合考慮,以現有的生活水平,隨著國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公務員數年來一直未加薪,欠賬不會少,因而應區分不同的層次,尤其是重點放在基層。目前基層公務員處於艱苦的環境,而工作量又大,對他們可著重傾斜,以穩定基層隊伍,加薪對基層公務員側重更易理解,誰不滿意,誰眼紅可以調個位,如果是都爭著去基層,自然也是個好事。
對公務員要求「養廉」是必須的,不能做到廉就不能稱為合格,就會變質,但是在「養廉」的同時,也要考慮其「養家」,不能一提到公務員加薪就那麼的難以接受。公務員有了起碼的生活保障,干起事來勁就更足,額外的收入就不會過於的去追求,如此來說也養了「廉」。
也許有人會說,一邊說並軌,一邊又要加薪,此種並軌存在矛盾,其實並不矛盾,從年報上看,城鎮居民的收入年年在漲,而公務員的工資卻數年沒漲,與其他人一樣提薪有何不可,養老金要並軌,工資收入增長也得同步,如此才稱得上合理銜接。
延伸閱讀:
北京退休人員漲工資2015新方案
一、北京退休職工養老金人均增幅至少230元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養老保險處的負責人在活動現場給大家帶來了好消息——「明年還會繼續實施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制度,調整的總體思路也跟去年基本一致,以繳費年限為基礎,適度向退休時間早、退休時年齡大、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偏低以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群傾斜,養老金的人均增幅不會低於今年230元/月的標准。」截至今年10月底,本市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已達到1191。4萬人,同時200多萬退休職工的平均養老金水平已達到2510元/月,位居全國前列。
二、居民養老險將建激勵機制
除了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之外,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老人也有喜訊。過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無論繳費多還是少,基礎養老金全都由政府補貼,水平一致,只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有所區別,目前,北京市正在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方式、繳費標準的政策研究,計劃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讓基礎養老金的數額也跟個人的繳費水平和繳費方式掛上鉤,繳費多的將來領的也多,體現「多繳多得」的理念。
另外,據了解目前本市在50個重點村試點了農村勞動力可以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工作。相關負責人透露,明年,將朝陽區、海淀區和昌平區所屬的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的農村戶籍勞動力個人也納入試點范圍,三區縣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力也將可以加入職工養老保險隊列當中。
湖南2015年退休漲工資最新方案
一、整體退休漲工資的調整標准
1、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95元;再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工殘退休人員按上述辦法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不足150元的,按150元調整增加。
2、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在職取得高級職稱(含高級政工師和高級技師)並於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0元;對在職取得高級職稱(含高級政工師和高級技師)並於2001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80元。
3、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至8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對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60元。
4、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在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5、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傾斜。
二、長沙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將達1800元/月
經過多年持續調待,長沙市企業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將達1800元/月。5月2日,長沙市社保局宣布,長沙市的待遇調整工作全面啟動,市本級退休人員1-4月份增發的養老金也將於本月15日前全面發放到位。經過本次待遇調整,全市企業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將達1800元/月。
長沙市社保局介紹,市本級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日期為每月的20-30日,在此期間,市社保局保

『貳』 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新政策出台了

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新政策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按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叄』 吉林省2015年退休金調整方案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5〕17號

各市(洲)、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財政局,省直管各統籌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5年1月1日起,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准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5元;繳費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調整。
2、與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2014年底本人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的1%。
(三)特殊調整。以下人員在上述調整標准基礎上,在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齡為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70元,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3、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傷退休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99元的,按99元調整。
三、資金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審批和發放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有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妥協操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密切配合,調度籌措資金,盡早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略)
以上文件來源自網路,僅供參考

『肆』 2015年企業退休工資怎樣調整

提供新疆的調整文件,別的地方也可以參考。

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通知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新人社發【2015】18號)精神,現將我區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本次調整的范圍是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退休的企業退休人員,包括按104號文辦理退職的人員和五·七工退休人員。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老工人不參與養老金調整。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但仍按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也不參與本次養老金調整。
調整時間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普調辦法和標准
(一)普調增資
每人每月在2014年末的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40元。
(二)工齡增資
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75元,繳費年限指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
(三)比例增資
每人每月按退休人員2014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增發(四捨五入到元)。
三、傾斜對象和標准
(一)高齡增資
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滿70歲不滿80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對2015年1月1日之後滿70周歲的,從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對2015年1月1日之後滿80周歲的,從年滿80周歲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280元。
(二)艱苦邊遠地區增資
對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分為三個檔次,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增發30元,三至四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40元,五至六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烏魯木齊市屬於二類地區。
(三)軍轉幹部增資
退休人員中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調整之後,如果還達不到自治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每月2534元),按平均水平計發。
高齡增資、艱苦地區增資以及軍轉幹部增資只要滿足條件可以同時適用。


『伍』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2015年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漲工資嗎

天津市人社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通知精神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2015〕6號)精神,經市政府批准,現就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簡稱「退休人員」),以及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辦理退職的人員(簡稱「退職人員」),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
二、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三、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16年的,每月增加4.5元;滿16年及以上的,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5元。
四、截至2014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人員男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女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男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女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月增加60元;男年滿80周歲、女年滿75周歲的,每月增加80元。
五、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條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基本養老金不足2525元的,補齊到2525元。
六、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條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基本養老金不足2525元的,再按照繳費年限增加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16年的,每月增加2.5元;滿16年及以上的,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2.5元。調整後的月基本養老金最高不超過2525元。
七、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1、2月份調整的養老金隨3月份養老金一並發放。

『陸』 江西省企業退休職工2015年漲工資怎樣調整

2015江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老人都十分關注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問題,2015江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是怎樣的呢?2015江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是否已經出台,2015江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有些什麼大的調整嗎?下面就跟大家分享2015江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漲工資細則。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務政廳
關於2015年江西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贛人社發(2015)1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各行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我省2015年調整企業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參加調整的人員范圍和調整時間
我省2015年12月31日起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含按照贛勞社養〔2015〕5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退休人員)。
調整時間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按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實現普遍調整,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實行特殊調整(詳見附表)。調整基本養老金中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1、按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時,按各檔對應的調整額增加基本養老金。其中,調整後上一檔的基本養老金低於下一檔基本養老金調整上限的,按下一檔基本養老金調整後的上限確定。
2、按繳費年限調整時,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人員,按每滿一年增加6元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再按高齡特殊調整標准調整。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三、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贛府廳發〔2015〕29號、贛府廳發〔2015〕37號、38號文件有關規定,選擇一次性繳費32500元至10000元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不參加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調整,其調整基本養老金標准按全省城鎮企業月人均調整水平扣除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准後的60%加上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准執行,即每人每月186元的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在此基礎上,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滿80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36元、42元。
四、按照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保險的,從基本養老金保險基金中支付。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解決,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當地政府通過加強擴面征繳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程序:原則上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養老保險數據中增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
六、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有關政策仍按贛府廳發〔2008〕11號文件的原則執行。
七、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盡快將調增後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柒』 浙江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2015年浙江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養老金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養老金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5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30元的額度,根據2013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寧波市133元,溫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興市129元,紹興市129元,金華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麗水市12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3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標准調整。

(二)掛鉤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4年的,按2014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傾斜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養老金 養老金調整 養老金上調

(五)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 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養老金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養老金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5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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