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規定
法律分析:在城鎮就業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農民工參保相關事宜。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原來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可按本辦法調整繳費標准。農民工離開就業地時,原則上不"退保",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農民工跨統籌地區就業並繼續參保的,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由兩地社保機構負責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其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能繼續參保的,由原就業地社保機構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暫時封存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封存期間其個人賬戶繼續按國家規定計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九十五條 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該條規定的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村居民。這些農村居民與城鎮職工沒有身份差別,社會保險是職業關聯保障,任何勞動者只要在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就有權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所以農民工應當與城鎮職工一樣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基數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單位繳費比例為12% ,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8%,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並全部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